2010年9月7日 星期二

肆、佛說六重二十八輕戒 結偈

一、
明人忍慧強  能持如是法  未成佛道間  安獲五種利
一者十方佛  愍念常守護  二者命終時  正見心歡喜
三者生生處  為諸菩薩友  四者功德聚  戒度悉成就
五者今後世  性戒福慧滿  此是佛行處  智者善思量

【釋義】:
  「明人忍慧強」者:所謂「明人者」,即至心持戒之人,能至心持戒,即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,「菩提」者覺也。此心能覺,故光明無量,無明障蔽,全為照了,通達無礙。
  「忍辱」者,「忍」即是「忍波羅蜜」,持戒之人,須修「難忍能忍」,能忍者必能生慧,「慧」即是智慧,亦即「般若」。忍是定力,有忍無慧,即成「愚定」,有慧無忍,即成狂慧,忍慧相行具足,方成明慧強人。
  既「忍」且「慧」之明人,方能至心受持六重二十八輕戒,若戒體清淨,雖尚未成就佛道,即能獲得五種利益:
  一者:十方諸佛愍念、守護:優婆塞(夷)戒體清淨者,即是「無上妙寶之藏」,是「上族種性」,故十方諸佛,無不愍念、守護,深恐有所傷害、有所損失。
  二者:命終之時,正見心歡喜:至心持戒之優婆塞(夷),對生、老、病、死諸苦,都具正見,無罣礙、無恐怖、無顛倒,因有此正見,故心生歡喜。
  三者:所生生處,為諸菩薩友:至心持戒之優婆塞(夷),惡法已除不生,善法滋長,凡無惡業而集善業者,必往生淨土,與諸菩薩善人俱會一處為友,常生念佛、念法、念僧之心,由一生補處而菩薩而佛。
  四者:諸功德聚集,戒、度悉成就:能至心持戒之優婆塞(夷),所有功德聚於一身,發無上菩提心,即為無上福田,不但自身戒體清淨成就,且能度化無量無邊眾生,入于佛道,成就道業。
  五者:今世後世,性戒福慧滿:至心持戒之優婆塞(夷),除能持六重二十八輕戒外,有此推展,即能一切惡法不生,一切善法成就,雖佛未制戒,亦能自性為戒,故性戒較佛戒尤為週延,故能今世、後世,由性戒而福、慧圓滿。
  福慧雙修雙滿,是一切菩薩、諸佛之所願。故云:「此是佛行處」,學修佛道之優婆塞、優婆夷宜為智者,而「善思量」,以期到達最高境界。

二、
計我著相者  不能信是法  滅盡取智者  亦非下種處
欲長菩提苗  光明照世間  應當靜觀察  諸法真實相
不生亦不滅  不常復不斷  不一亦不異  不來亦不去
如是一心中  方便勤莊嚴  菩薩所應作  應當次第學
於學於無學  勿生分別想  是名第一道  亦名磨訶衍
一切戲論惡  悉由是處藏  諸佛薩婆若  悉由是處


【釋義】:
  (一)、計我著相者,不能信是法:
  「計我」就是執著有我及世間為常住法。因計有我,故著我相、眾生相、壽者相。有相則有分別,分別是煩惱、是結縛。有相則有住,有住者是愚痴。愚痴、結縛,流轉生死,不能出離。「優婆塞戒經」及「在家菩薩戒法」,都為解脫法、解脫法者,不計我、不著相,若計我、著相,與本經、本法不合,故云:「不能信是法」。
  (二)、滅盡取證者,亦非下種處:
  「滅」就是「寂滅」,有二滅法
  一者:滅諸惡行:如梵語「三毘尼」,義譯為滅,是戒行之滅,能滅諸惡。如大乘義章一曰:「若論毘尼,體非是滅,有為行德,能有所滅。故名為滅。又能證寂滅之集,故說為滅。」因此,能滅諸惡,即能取證寂滅之果。
  二者:是滅盡六識心、心所,使諸識不起的禪定。不還果如阿羅漢以上的聖者,為假入涅槃之想而入於此定。如大乘義章二說:「滅盡定者,謂諸聖人,患心勞慮,暫滅心識,得一有為非色心法,領補心處,名滅盡定。」
是以,凡能滅諸惡及滅六識心、心所者,均已達聖域,都是「上族種姓」而非「下種處」了。
  (三)、欲長菩提苗,光明照世間,應當靜觀察,諸法真實相:
所謂「實相」者,是萬有之本處,又名法性、真如、一實、一如、一相、無相、法身、法證、法位、涅槃、無為、真性、真空、實性、實諦、實際等等皆是實相之異名。
  「實相」的名字雖有如許之不同,但真正說來,萬法一相,一相即無相,無相即空相。如涅槃經四十說:「無相之相,名為實相。」又頓悟入道要門論上說:「法性空者,即一切處無心是,若得一切處無心時,即無有一相可得,何以故,為自性空故,無一相可得。無一相可得者,即是實相,實相者,即是如來妙色身相也。」
  受戒已之由優婆塞、優婆夷,作如此真實的安靜觀察諸法實相,即不計我、助相,而菩提覺性於焉苗長,菩提成就,即得解脫。
  (四)、不生亦不滅,不常復不斷,不一亦不異,不來亦不去:
諸法實相,非常住法──不計我、著相,亦非斷滅法──一期斷絕。若行者計著身心皆常住不滅,是為常見;計身心一期而斷絕,是為斷見,二者皆是邊見。涅槃經二十七說:「眾生起見,凡有二種:一者常見、二者斷見,如是二見,不名中道。無常、無斷,乃名中道。」
  佛陀倡行「中道」,中道者:不生不滅、不常不斷、不一不異、不來不去、不垢不淨、不增不減,能行中道,即證入涅槃。
  (五)、如是一心中,方便勤莊嚴,菩薩所應作,應噹次第學:
能至心受持六重二十八輕戒者,即是「在家菩薩」,菩薩應行中道,于一心中,不常不斷,菩薩戒法非頓悟法門,乃次第修學法門,如經(優婆塞戒經)云:「菩薩道者,即是學,即是學果,云何名學?行菩薩道,未能具足,不退轉心,是名為學。已得不退轉,是名學果。」菩薩所應學者,是學修菩薩道,所得學果者,即是菩薩乘果。既成菩薩,即「名為莊嚴」。
  (六)、於學於無學,勿生分別想,是名第一道,亦名摩訶衍:
受戒已之佛弟子,於次第學修菩提道,得菩薩果,但不可執著於「學」、「無學」的分別想,若有執,則成常見,常見即邊見,不是第一道。第一道即是「中道」,亦名「摩訶衍」,「摩訶衍」者是梵文的音譯,義譯「摩訶」是「大」,「衍」是「乘」,合之為「大乘」。智度論說:「摩訶衍是大乘法。」菩薩者,自利利他,自度度他,是大乘法。
  (七)、一切戲論惡,悉由是處滅,諸佛薩婆若,悉由是處出:
  中道之中無戲論,所謂「戲論」就是非理之言論、無義之言論,大日經疏十說:「戲論者,如世戲人,以散亂心、動作、種種身口,但悅前人,而無實義。所作者,亦同於此,故名戲論也。」佛之中道無戲論,所論皆有實義,如最勝王經一說:「實際之性,無有戲論,惟有如來證實際法、戲論永斷,名為涅槃。」是以,一切戲論于涅槃實相處而悉滅。
  「薩婆若,」是梵文因譯,若義譯則為「一切種智」,如圓覺經大疏鈔一說:「薩婆若者,此云一切種智,即諸佛究竟圓滿果位之智也。」諸佛所成者為涅槃,涅槃具一切種智,無義不通達,故云:「諸佛薩婆若,悉由是處出」。

三、
是故諸佛子  宜發大勇猛  於諸佛淨戒  護持如明珠
過去諸菩薩  已於是中學  未來者當學  現在者今學
此是佛行處  聖主所稱歎

【釋義】:
  (一)、是故諸佛子,宜發大勇猛:
  「諸佛子」者,即佛陀所有弟子,其中包括出家二眾及在家二眾。若再廣義言之,不但釋迦牟尼佛弟子,即所有佛弟子,都可稱為「諸佛子」。但本偈中所指「諸佛子」,自是專指受在家菩薩戒法之「諸佛子」而言。
  「宜發大勇猛」者,即是八正道中的第六「正精進」道,也即是六度中第四度「精進波羅蜜」,受戒已的佛弟子,應勇猛修善法、斷惡法,而此修、斷不可休歇、不可間斷,故唯識論六說:「勤謂精進,於善惡品修、斷事中,勇悍為性,對治懈怠,滿善為業。」
  受戒已之佛弟子,至心持戒,修學善業,作為昇進的櫈梯,由此櫈梯才可達於淨域。故維摩詰經佛國品說:「精進是菩薩淨土。」唯精進、自強不息,才可進入淨域。
  (二)、於諸佛淨戒、護持如明珠:
  凡所有戒,皆為佛制,凡所有佛,皆制淨戒。佛佛平等,故所有諸佛淨戒,都是修善法、斷惡法,成就淨業的行為標準。由「戒」才能生「定」,因「定」才能「發慧」,有「慧」才能「解脫」。所以,一切戒都是昇進的至寶,有如明珠。俗人對珠寶至為珍惜護持,受戒已之佛弟子之於戒法,亦應如明珠一樣護持。
  (三)、過去諸菩薩,已於是中學、未來者噹當學,現在者今學:
  佛、有過去佛、未來佛、現在佛。過去佛無量無邊,未來佛無數無盡,現在佛則一世界一時僅只一佛,如娑婆世界只有釋迦牟尼佛一時出現於世。菩薩亦復如是,過去菩薩無量無邊,未來菩薩無數無盡,現在菩薩凡修者必成,沒有一時一菩薩出現于世的說法。所以,受戒已之佛弟子,只要至心持戒清淨,即成菩薩,故本戒法即稱「在家菩薩戒」。
  (四)、此是佛行處,聖主所稱歎:
  一切諸佛,皆由無數劫修學淨戒而成,由凡夫而聲聞、緣覺、僻支佛、菩薩,最後成就佛道,其中無一不持淨戒者,無戒即不能昇進,不昇進即不能成佛。所有佛皆由持戒而出現。既成佛已即不需持戒,因佛無作犯,且無作犯因。故佛不犯戒,亦不持戒。
  凡佛弟子能至心持戒者,皆「聖主」稱歎,所謂「聖主」,即指佛而言。佛對於至心持戒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稱歎為莊嚴、妙香、無上妙寶之藏、上族種姓、大寂靜處、甘露味等等。均為佛稱歎之詞。

四、
我已隨順說  福德無量聚  迴以施眾生  共向一切智
願聞是法者  悉得成佛道

【釋義】:
  (一)、我已隨順說,福德無量聚:
  「我」者,佛自稱,佛由修善法成就而來,修善法須先斷惡法,斷惡法有賴於戒法。故戒法的成立,完全是佛陀依其修、斷過程而漸次設定的,以現在的話說,是經驗的纍積。所以,此戒法是佛隨順其經驗而說的,並不是無中生有的。而所制之戒,也必是眾生能持並無困難的,所以「隨順」是隨佛的經驗而順應眾生能持而說此戒。
  凡至心持戒者,所得福德,全歸其身。故佛說:「直發是心,尚得如是無量利益,況復一心受持不毀。」
  (二)、迴以施眾生,共同一切智:
  佛陀經無量劫之修學而成為佛,其修學持戒之中,得福德無量。既成佛已,無智亦無得,故以之失於眾生,使眾生因持戒生定,因定發慧,由慧而生薩婆若,成就一切智。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受佛所施,獲得無量福德而自成就以後,也應將這福德施之於其他眾生。這種相續布施,故謂之「迴施」。
  (三)、願聞是法者,悉得成佛道:
  願心是一切佛、菩薩行大乘行所必然應具者,佛、菩薩曾聞是法,得無量福德而成就佛、菩薩道。既成道已,故亦發願,願未來無量無邊聞是戒法的眾生,都能成就佛道、菩薩道。這其中的「聞」,是簡說,其真義包括聞、思、修三者。
  若只聞戒,而無思、無修,則持戒不能至心,更不能一心。持戒不能至心持、一心持,即不能得無量福德,無福德即不能成就佛道。諸佛福德光明,皆因戒而來,故說:「願聞是法者,即得成佛道。」
  歸結說來,此「在家菩薩戒」,莊嚴無上,若至心持戒,依戒修行,必成正覺,成就佛道。故本戒雖分令重二十八輕戒,戒法雖有輕重,但毀戒之惡果則無輕重,凡犯戒者,同墮輪迴之一途。故諸戒品,同會心源,若出家、若在家及無窮眾生,咸具同一佛性。只要依戒奉行,即能斷惡、修善,成辦佛道。既成佛道,徹得心源清淨,則戒法、戒相、戒行、戒體,均成形相,誰為持戒?誰為得戒?已無關宏旨了。
  佛在大般涅槃經三說:
  「菩薩摩訶薩,修持如是清淨戒時,即得住於初不動地,菩薩住是不動地中,不動、不墮、不退、不散…不為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所動、不墮地獄、畜牲、餓鬼。」
  由是可知「在家菩薩戒」法,是行者成就道業與否的分水嶺,能持清淨戒者,即能不動、不墮、不退、不散,反之則猶如水之向下,越墮越深。
佛在大般涅槃經第七又說:
  「眾生若不奉持禁戒,云何當得見於佛性?一切眾,雖有佛性,要因持戒,然後乃見,因見佛性,乃成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。」
  佛於此此處,已開宗明義,說明持戒見性之重要。佛弟子之所以受戒,當是為見佛性,成就佛道,若不奉持禁戒,云何當得見於佛性?──完─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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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出日期:2010年9月7日星期二晚上 11:20p.m
資料來源:普陀書軒緣整理

結文二

善男子!如佛所說,菩薩有二種:一者在家,二者出家。出家菩薩名比丘;在家菩薩名優婆塞。出家菩薩持出家戒,是為不離;在家菩薩持在家戒,是乃為難。何以故?在家之人。多惡因緣所懺繞故。

一、 出家菩薩:

  「出家」者,即是出離在家的生活,修沙門淨行。如毘婆娑倫說:
  「家者是煩惱因緣,夫出家者為減垢累,故宜遠離。」
維摩詰經也說:
  「維摩詰言:『然汝等便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,即是出家。』」
  所以,凡出家的人,是為滅除家的垢累而又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,方能稱之為「出家」。出家須受二種戒,即沙彌十戒,比丘二百五十戒。
  「出家菩薩」應受三聚淨戒,其戒源有二說,即:
  一者以梵網經為宗之說:受戒之作法,出於梵網經律藏品,其戒相為梵網經所說之十重戒、二十八輕戒,是三聚淨戒中之攝律儀戒。
  二者瑜伽稟承之說,出於善戒經,該經為佛初成道時所說,補處之彌勒菩薩親聞,即瑜伽倫之菩薩地品,依此說則攝律儀戒,與聲聞地之所說相同,與小乘比丘之二百五十戒亦同。
  無論從那一說,菩薩者是為利他攝諸善法,以饒益一切眾生為菩薩戒,即三聚中的攝善法戒,饒益有情戒也。如此說來,出家菩薩戒,是以「諸惡莫作,眾善奉行。」以為戒。

二、 在家菩薩:

  「在家」者與「出家」正相對,有父母、妻子、眷屬之垢累。但在家的優婆塞、優婆夷,欲成就「在家菩薩」道,須受二種戒,于三歸依之後,受五戒及六重二十八輕戒。這些戒一經授受,必須終身至心受持不犯。受「在家菩薩戒」之佛弟子,雖不存梵儀,但「諸惡莫作,眾善奉行」,同為應持之律儀。

三、 出家菩薩持出家戒:

  「出家菩薩」受十戒、具足戒及十重四十八輕戒,戒律綿密,無有遺漏,對身、口、意防杜甚嚴,照說,出家菩薩持出家戒,應為甚難,但佛說「是為不難」窺其理由簡言之有四:
  一者:出家菩薩已無父母、妻子、眷屬之垢累為障。
  二者:出家菩薩不需經營農、工、商各業之利,不受物質、金錢之累。
  三者:出家菩薩住於僧團,與淨潔道友為伍,關係單純,不受社會複雜人際  關係之障累。
  四者:日以修道精進為務,不受生活奔波煩惱障累。
  出家菩薩障累較少,戒法雖多,但持出家戒,是為不難。

四、在家菩薩持在家戒,是乃為難:

  「在家菩薩」僅受五戒何六重二十八輕戒,戒律不多,對身、口、意之防杜不嚴,照說,在家菩薩持在家菩薩戒是不為難,但佛說「是乃為難」,其理亦有四:
  一者:在家菩薩有父母、妻子、眷屬之累。
  二者:在家菩薩須經營農、工、商各業,為物質、金錢所累。
  三者:在家菩薩與各色人為伍,人際關係複雜,是非最多,修學道業大受干擾。
  四者:在家菩薩俗務蓋纏,不能全神貫注於道業修習。
  在家菩薩因障累太多,故持在家戒,是乃為難。
  出家菩薩與在家菩薩持戒之難易,除依一般境況各有上述四點分別外,佛陀  於「優婆塞戒經」中列述了下列各點以為比較,即:
  一者:出家菩薩分別三種菩提是不為難;在家分別,是乃圍難。
  二者:出家菩薩修集三十二相業,是不為難;在家菩薩如是業,是乃為難。
  三者:出家菩薩修立願心,是不圍難;在家修立願心,是乃為難。
  四者:出家菩薩為實義菩薩,是不為難;在家,是乃為難。
  五者:出家菩薩修堅固心,是不為難;在家,是乃為難。
  六者:出家菩薩自利利他,是不為難;在家修是二利,是乃為難。
  七者:出家菩薩具足八法,是不為難;在家修集,是乃為難。
  八者:出家菩薩為二莊嚴,是不為難;在家修集,是乃為難。
  九者:出家菩薩畜二弟子,是不為難;在家畜一弟子,是乃為難。
  十者:出家菩薩持出家戒,是不為難;在家持在家戒,是乃為難。
  十一者:出家菩薩淨戒,是不為難;在家淨戒,是乃為難。
  十二者:出家菩薩修念佛心,是不為難;在家修集,是乃為難。
  十三者:出家菩薩供養三寶,是不為難;在家供養,是乃為難。
  十四者:出家菩薩能淨六波羅蜜,是不為難;在家能淨,是乃為難。
  十五者:出家菩薩為淨施主,是不為難;在家為淨施主,是乃為難。
  十六者:出家菩薩淨三歸依,是不為難;在家修集,是乃為難。
  十七者:出家菩薩能教眾生淨八戒齋,是不為難;在家教他清淨,是乃為難。
  十八者:出家菩薩如法修行,是不為難;在家如法修行,是乃為難。
  十九者:出家菩薩具尸波羅蜜,是不為難;在家具足,是乃為難。
  二十者:出家菩薩能觀十業者,是不為難;在家觀者,是乃為難。
  二十一者:出家菩薩修靜忍辱,是不為難;在家修忍,是乃為難。
  二十二者:出家菩薩修勤精進,是不為難;在家修進,是乃為難。
  二十三者:出家菩薩修於淨禪,是不為難;在家修淨,是乃為難。
  二十四者:出家菩薩修靜智慧,是不為難;在家修靜,是乃為難。
  「優婆塞戒經」是一部,「出家菩薩」與「在家菩薩」在修戒方面的比較研究學,在各種比較下,在家菩薩持戒,較出家菩薩為難。是以,在家菩薩較出家菩薩更應勇猛精進,至心持戒不犯,方能使戒體清淨無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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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出日期:2010年9月7日星期二晚上 11:15p.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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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文一

善男子!若優婆塞、優婆夷至心受持如是戒,是人名為優婆塞、優婆夷中分陀利華,優婆塞、優婆夷中微妙上香;優婆塞、優婆夷中清淨蓮花;優婆塞、優婆夷中真實珍寶;優婆塞、優婆夷中丈夫之人。

一、 分陀利華:

  「分陀利華」即白蓮華,是梵文Pundarika的音譯,此華分三時,各有其名字,尚未開放時名屈摩羅,盛開之時名分(邠)陀利,即將謝落時名迦摩羅。花期很短,晨朝開華,向暮即行凋謝,生命時間很短,但潔白無垢、無染。眾生生命短促,亦名分陀利華,故宜至心持戒,使道心無垢、無染。潔淨如分陀利華。

二、 微妙上香:

  「微妙」就是理趣幽玄,迴絕思議的意思。「上香」就是上好之香。佛常以至心持戒之佛弟子,比之為「微妙上香」,如阿含經有說:
  「有風無風,相遍十方者,世間若有近是男、近事女,持佛淨戒,行諸善法,謂不殺、不盜、不淫、不妄及不飲酒,是近事男、近事女,如是戒香,聞遍十方,而彼十方,咸皆稱讚。」
  又說:
  「以戒法為嚴飾具……成就戒法,為塗香者。」
可知,「微妙上香」是比喻持佛淨戒,成就戒德者,有如塗了上香,遍聞十方,無遠勿屆。
  故向佛供香,為佛教大法之一。從前的皇帝宮殿,亦多燒香,以表聖潔,如唐詩人賈至,有「早朝大明宮」詩,其詩有云:
  「劍佩身隨玉墀步,衣冠身惹御爐香。」
  杜甫見賈至詩以後,也做了一首「和賈舍人早朝」詩,其詩云:
  「朝罷香煙攜滿袖,詩成珠玉在揮毫。」
  王維也做了一首「和賈舍人人早朝」詩,其詩云:
  「日色纔臨仙掌動,香煙欲傍袞龍浮。」
  是以,至心持戒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其戒德之高潔,勝似皇帝,戒香聞遍十方,為君王、大臣、十方信眾所一體讚歎。

三、 清淨蓮花:

  蓮華出於汙泥,但不為汙泥所染,清淨聖潔。至心持戒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離惡行過失,絕煩惱垢染,潔淨一如蓮華,為諸佛菩薩所讚歎,後必蓮生淨土。

四、真實珍寶:

  「珍寶」者,即是稀世少有之物,如金、銀、翠玉、真珍、瑪瑙等物,均被一般人視為珍寶。「真實珍寶」乃貨真價實,非魚目混珠之假寶。至心持戒之人,戒德崇高,至為稀有難遇,故亦被視為「真實珍寶」。

五、丈夫之人:

  「丈夫」者,就是精進正道,修行持戒不退勇健之人,即被稱之為「丈夫」或「勝丈夫」。如佛在廣義法門經內說:
  「無濁思惟,寂靜身行,善解脫心,善解脫慧,獨住清淨,所作已辦,如此則說名勝丈夫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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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出日期:2010年9月7日星期二晚上 11:11p.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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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行路見病苦捨去戒第二十八

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行路之時,遇見病者,不往瞻視,為作方便,付囑所在,而捨去者,優婆塞、優婆夷,得失意罪,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

一、 行路之時,遇見病者:

  「行路」者,原指以雙腳行走于道途,謂之「行路」。但現代交通工具發達,乘坐車船、飛機,亦謂之行路。
  「病者」,係指出外之人,於道途中生病,無依、無靠、無助,最需人照料之時。
  若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無論行路或乘坐車、船、飛機,均有可能遇見生病之人。

二、 不往瞻視:

  「瞻視」者,即是超前探視、照顧的意思,如供給茶水,服待湯藥,幫助坐臥,好言安慰等等,都是瞻視。佛弟子以慈悲度脫苦難眾生,為四宏誓願之一,若于行路之時,見有病者,不往瞻視,有失慈悲心願。

三、 為作方便:

  「為作方便」意義甚廣,如:
  一者:應病者要求,代為通知其親友或轉達意願。
  二者:視病者病況,應作適當之安排。
  三者:若病者不能言語或無親友前來照顧,應通知地方慈善機關為之救助。
  俗語云:「救人一命,勝造七級浮屠。」道途中之病者,應方便救助。

四、而捨去者:

  「捨去」有二義:
  一者:見道途有病者,無力自顧,急需人助,竟視而不見,竟自離去者。
  二者:雖趨前瞻視,但見病者污穢,或嫌其處理困難,乃置之不顧而自離去。
  照顧病者是佛弟子應行的慈悲。聲聞律中有記:「佛告諸比丘:若有欲供養我者,當供養病人。」佛陀將病人置于自身之上,可見瞻視病人,是第一福田。若見病者而捨去,是無慈悲心並有違佛語。

五、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:

  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于行路中見病者而捨去,全無慈悲心,無慈悲心者即有違四宏誓願,犯妄語戒,是意業不淨,故云得失意罪。

六、不起、墮落:

  無慈悲心,不方便救度病苦眾生,有違誓願,犯妄語戒,妄語之大,先自誑己,後又誑人,不受善法,心無慚愧,閉塞天道、涅槃之門,道業不能昇起,身壞命終當墮地獄,故云不起、墮落。

七、不淨、有作:

  無慈悲而又行妄語之人,是心不淨,不淨者是有為法、有作法,故云不淨、有作。

  網主備註:藍色字為菩薩戒經文,紅色字為分段經文,黑色字為內容解釋。

發出日期:2010年9月7日星期二晚上 11:06p.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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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養蠶戒第二十七

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若養蠶者,是優婆塞、優婆夷,得失意罪,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
一、 若養蠶者:

  「蠶」為鱗翅類昆蟲之幼蟲,初出時,形小色黑,經過四次蛻皮,四次眠伏,即吐絲作繭,其繭可抽絲,織成錦緞,甚為華麗,故農家多養蠶、抽絲、織錦以圖利。
  抽絲之前,須將所有蠶繭以沸水燒煮+,繭內蠶蛹全被殺死,無一能生存者。
養蠶是集體殺生。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若養蠶抽絲,不但犯此戒,
同時犯殺生重戒。

二、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:

  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若養蠶為業,犯殺生戒,身、口、意三業不淨,與被殺眾生,生死結縛,不能出離,故云得失意罪。

三、不起、墮落:

  犯殺生戒者,與被殺眾生,既結縛生死,輪迴生死,道業不能昇起,因而墮落。

四、不淨、有作:

  殺生者,身、口、意三業不淨,不淨者是有為法、有作法,故云不淨、有作。

  網主備註:藍色字為菩薩戒經文,紅色字為分段經文,黑色字為內容解釋。

發出日期:2010年9月7日星期二晚上 10:34p.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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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僧食不公分戒第二十六

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僧中付食,若偏為師,選擇美好,過分與者,是優婆塞、優婆夷,得失意罪,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
一、 僧中付食:

  所謂「僧中」是指有眾多比丘、比丘尼聚會一起,方謂之「僧中」,若僅單獨一位,則不得稱「僧中」。「付食」就是供應飲食、分配飲食。

二、 若偏為師:

  「師」是指自己的皈依師、得戒師、羯磨師、教授、開堂、引禮等諸師;或所欽敬、熟識之師。「偏師」就是偏心於自己喜愛之師,對與本身無法緣、不相識之諸師,則予疎失,此種心態,有違佛教平等精神,於自己道業修習,為一大障礙。蓋有偏心則不得正心,無正心則不得真心。

三、 選擇美好:

  「選擇」者,是於付食之時,先對所付之「食」起分別心,分別某一食物為精、為美、為大、為多、為好,然後對「僧中」起分別心,以精、美、大、多、好食,付與自己偏愛之師。
此種分別心,不但是自己的障道因緣,若被付食之師因起憍慢心、歡喜心、欲貪心,則為障他因緣,自、他兩所不利。
「美好」者,「美」是指色美、味美、質美而言,美色障於眼,美味障於舌,美質障於四大五陰,故色、香、味俱全之食物,容易令人生貪欲。貪欲是煩惱,是結縛,是生死之本。
「食」之目的,是為保身延命,以能聞佛法,修學佛道為已足,非為貪圖口福之好。亦非延年益壽。故佛認食為「藥」,對食之精、粗、味、質,不著美想、好想,故僧付食,不應偏師而選擇美好。

四、 過分與者:

  (一)、「過分與」者,有二解:
  一者:「量」之過分與,有失公平分食原則,親者偏多,疎者偏少。偏多偏少,是使僧團不和,罪業深重。
  二者:若師之體質不容多食、好食,強付與多食、好食,使其難以處理,若將之食盡,則有傷健康;若殘存不食,足有損功德,使被付食者,進退兩難。
是以,付食之時,「過分與」者,對自、他有損無益。
  (二)、付食之時,無斗、秤可以秤量,或難絕對公平,自以目測為度,或以受付食之人示意為原則,不可勉強。最要者,付食之時,不作人我想;親疎想。分別心不起,付食自然公平,無「過分與」之處。
  (三)、佛陀主張絕對平等,佛曾說:「我亦在僧數。」與諸弟子無厚薄之分。若有優婆塞、優婆夷于付食中,過分與而偏師者,被付食之師應當眾拒絕接受,使之起慚愧心,方便救度,使不再犯本戒。

五、 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:

  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對一切出家諸師,應一律等視,如佛等視一切眾生一樣,不可有人我、親疎之分別心,若付食之時而起分別心,是為不淨,若因此而使僧團不和破裂,更為重罪,故云得失意罪。

六、不起、墮落:

  分別心有漏三界的心、心所法,以妄心分別為目標。菩薩則以分別心為煩惱,故有分別心者,煩惱結縛業重,道業不能昇起,煩惱結縛為墮落生死因緣,故云不起、墮落。

七、不淨、有作:

  有分別心者即有煩惱,有煩惱是為不淨,不淨者是有為法、有作法,故云不淨、有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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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出日期:2010年9月7日星期二晚上 9:20p.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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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在五眾前行戒第二十五

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道路若在比丘、沙彌前行,是優婆塞、優婆夷,得失意罪,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
一、 五眾:

  「五眾」者,是指出家五眾,即:
  比丘:出家已受具足戒之男子。
  比丘尼:出家已受具足戒之女子。
  沙彌:出家已受十戒之男子。
  沙彌尼:出家已受十戒之女子。
  式叉摩那:是學法女,即將出家受具足戒而學六法之女子。

二、 道路若在比邱、沙彌前行:

  (一)、受戒已的優婆塞、優婆夷,以出家五眾在道路相行時,應居五眾之後,不可超五眾之前而行,以示對出家眾之尊敬。
  (二)、出家眾是三寶之一,在家二眾應心生敬重,佛住世時有維摩詰居士者,佛法精深,常為白衣說法,若見聽眾中有出家比丘,必先向比丘頂禮以後,方行陞座說法。以示對僧寶之敬重。
  (三)、但有三種情況,可讀前行:
  1. 道路前有路障,非排除則不能前進,此時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前行排除路障,以利五眾安行
  2. 道路前有兇險,為排除兇險如惡狗、毒蛇、猛獸等,可得前行排除,以利五眾安行。
  3. 奉五眾之命承辦某事,即可前行。
  若無以上三種原因而前行者,即為犯戒。

三、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:

  于尊長前行,亦為世俗禮法所不許,出家五眾是為僧寶,若為前行,更為不敬。不敬僧寶,是意業,故云得失意罪。

三、不起、墮落:

  不敬僧寶,意業不淨,道業不能昇起,不昇起即行墮落,故云不起、墮落。

四、不淨、有作:

  不敬僧寶,是意業不淨,不淨意業,是有為法、有作法,故云不淨、有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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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出日期:2010年9月7日星期二下午 7:02p.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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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僧不聽說法輒自作戒第二十四

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僧不聽說法、讚歎,輒自作者,是優婆塞、優婆夷,得失意罪,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
一、 僧若不聽說法、讚歎:

  (一)、不聽說法者:就是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若未獲得僧──比丘、比丘尼之准許,即不可說法。此處所謂的「說法」,應是指集合多數眾人而講經說法。講經說法是出家二眾中,深明經法義理者,方可行之,如:
1.經師:即讚誦經法之師,如毘奈耶雜事四說:「善和苾蒭,作吟風聲,讚誦經法……我欲親往奉彼經師。」故經師可以誦經當然也可以說法。
2.論師:造論弘法之師,如龍樹菩薩造大智度論,並弘揚佛陀正法。故論師可以說法。
  3.法師:精通佛法,弘揚正法,如法華文句說:「法者軌則也,師者訓匠也。……師於妙法自行成就,能以妙法訓匠於他。」又法華經疏九說:「能上弘大法,下為物師,故云法師。」是以,法師是專門講經說法之師。
  4.禪師:是修禪定、弘禪法之師,如善住意天子所問經說:「天子問:何等比丘,得言禪師?文殊師利答言:天子!此禪師者,於一切法,一行思量,所謂不生。若如是者,得言禪師。」又孤獨及文說:「間生禪師,俾以教尊。」故禪師可以說法。
  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若欲講經說法,須先徵得僧寶之許可,若未徵得比輕、比輕尼僧之准許,即不可講經說法,其理由有二:
  一者:在家優婆塞、優婆夷,對經、法雖瞭解,但非精深,若一有誤解,盲導眾生,罪業匪淺,又在家優婆塞、優婆夷,或因身不淨,或因心不淨,說法不甚相宜,若聽眾中有出家二眾,更為不敬。即使是佛世時,給孤獨長者為新學比丘講經說法,亦必須向比丘頂禮,獲得允准之後,方可說法。說法時尚得有「師僧」傍聽,方敢開講,否則即不得擅專。
  二者:出家僧──比丘或比丘尼,須精通三藏,戒臘滿十年者,方可為人之師,但是否能講經說法,仍難斷定。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未精通三藏十二部經教,所知有限,戒行不篤,難以文人天師。
  但值茲末法時期,佛弟子諸多憍慢,少有所知,即欲廣開法席,講經說法,藕益智旭大師曾感嘆云:
  「堪嗟末世,顛倒多端,或駕言度生,謬為師範,不解而詐稱能解,門庭高設……或懶學律法,……………或或宗教自負,藐視律門,豎我慢幢,則訶毀戒學,貪收徒眾,則仍授戒名,昧心厚顏,末此為甚。」
  所以,僅受在家菩薩戒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若未獲得僧寶允准,絕不可擅自講經說法。
  (二)、不聽「讚歎」者,是不准優婆塞、優婆夷讚歎僧寶。「讚歎」本是助道因緣之一,以口述、文字讚歎出家比丘、比邱尼,以宣揚其德譽。佛世時常有弟子讚歎於佛或彼此讚歎。但當時佛與諸被讚歎的弟子,已全心無所住之境界,雖讚歎眥無動於心。若尚未至「心無所住」的比丘、比丘尼,因被讚歎,可能產生貢高、我慢心理,反成其障道因緣,所以佛陀制定若僧不聽讚歎時,不得強行讚歎。
  又者,若優婆塞、優婆夷以諂曲心以誇張之詞讚歎,則為妄語,被讚歎之比丘、比丘尼,雖不因讚歎而憍慢,但明知其為不實之讚歎而不好意思制止,使其難以自處。
  是以,比丘、比丘尼,若不聽讚歎時,即不得強行讚歎。

二、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:

  若僧寶不聽優婆塞、優婆夷說法、讚歎,輒自行講經說法、讚歎,是不聽佛語、不敬僧寶,若所說之法不如法,或以諂曲心行讚歎,對法寶、僧寶亦所不敬。不敬佛、法、僧三寶,是意業,故云得失意罪。

三、不起、墮落:

  佛、法、僧是能度,優婆塞、優婆夷是所度,若不敬佛、法、僧三寶,則不為所度,如一闡提,因不敬佛、法、僧,即不能得度,如涅槃經八說:
「彼一闡提,雖有佛性,而無量罪垢所纏,不能得出,如蠶處繭,以是業緣,不能生於菩提妙因,流轉生死,無有窮盡。」
不敬佛、法、僧者,不能生善菩提因,有如焦種,不能得度,故道業不起而更墮落。

四、不淨、有作:

  不敬佛、法、僧犯失意罪,是意業不淨,不淨者是有為法、有作法,故云不淨、有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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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現很多居士上台講經說法、自行作超度法,言說不須法師講經說法,誦經可以自己誦不須法師。

發出日期:2010年9月7日星期二下午 6:38p.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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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得新食不先供三寶戒第二十三

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若得新穀、果、蓏、菜、茹,不先奉獻供養三寶,先自受者,是優婆塞、優婆夷,得失意罪,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
一、 若得新穀、果、蓏、菜、茹:

  (一)、「新穀」就是新出的稻穀,非倉存的陳年老穀,更非霉爛、敗壞的舊穀。
  (二)、「新果」是樹上所結初成熟上市的果類,如蘋果、梨子、桃子、荔枝等是。如屬尾季,則非新果。
  (三)、「新蓏(音果)」是蔓藤所生的果實,如西瓜、香瓜、菜瓜、哈密瓜等是。
  (四)、「新菜」是新出產、新上市的蔬菜,以當節令之蔬菜才稱之「新菜」,如一年四季均出產者,則非「新菜」。
  (五)、「新茹」就是根部所結的果物,如花生、番薯、馬鈴薯、蘿蔔等類是。
  以上五類食物,以節令來分辨「新」、「舊」,但也可以「新鮮」、「陳舊」來分辨。總以最新鮮之食物奉獻、供養三寶為宜,絕不可以陳舊、敗壞食物奉獻、供養三寶。

二、 不先奉獻供養三寶、先自受者:

  凡從事農作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應將自己生產之新穀、果、蓏、菜、茹,做先奉獻供養三寶,不得先自己受用然後才奉獻供養三寶,以示對三寶最尊、最貴的敬意。
  非從事農作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自己雖不出產新穀等食物,但新上市時,購買以後,應先奉獻供養三寶,不得先自受用。
  雖非新出、新上市,但為新買到的食物,也應先奉獻供養三寶,不得先自受用。
  奉獻供養三寶,是為尊、敬三寶;是為淨種福田,但奉獻、供養時,除一心尊、敬外,勿住福田、功德相,以無住相而行供養,才是無上供養。

二、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:

  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得新穀、果、蓏、菜、茹不先奉獻供養三寶而自先受用,是將自身置於三寶之上,為最大之不敬,不敬三寶即不為三寶所護持,佛度有緣人,自身必先造能度之善緣,方為三寶所度。若無善緣而三寶不能度,即將自我迷失,故云得失意罪。

三、不起、墮落:

  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不敬三寶,是憍慢心障,心有所障,道業不能昇起,憍慢結縛生死,故云不起、墮落。

四、不淨、有作:

  受戒已之弟子,不敬三寶,憍慢心生,是心不淨,憍慢是結,結是有為法、有作法,故云不淨、有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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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出日期:2010年9月7日星期二下午 6:29p.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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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犯國制戒第二十二

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若犯國制,是優婆塞、優婆夷,得失意罪,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
一、 若犯國制:

  「國制」者,即是國家釐訂的一切制度、規章、法令,甚至還包括善良風俗習慣。「犯國制」就是不遵守國家制度、規章、法令及善良風俗習慣。
  如徵兵即是國家「制度」之一,國民都有服兵役之義務,佛弟子亦為國民之一份子,故有應入伍當兵。受戒已之優婆塞,不得因六重戒中有「不殺戒」就拒絕服兵役義務。
  若受戒已之優婆塞不遵守國制服兵役義務,即觸犯世法外,並易招致一般人對佛法之毀訾、譏謗,使人造口業,使佛法之宏揚,發生障礙。
  「國制」是保障大多數國民利益,對危害國民利益之事,由國制予以排除,故遵守國制,即是度脫苦難眾生,是與眾生樂,拔眾生苦的菩薩道。故受戒已之弟子,更應比一般國民遵守國制及善良風俗習慣。

二、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:

  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若犯國制,即必須接受國制所定之罪罰,所也國制均是善法,受戒之佛弟子,連世俗市法尚且違犯,則佛制當更難受持不犯。
凡犯國制者,先有犯意,後有犯行,是身、意二業結縛,菩提心民泯失,故云得失意罪。

三、不起、墮落:

  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若犯國制,將遭受國制之處罰,身陷囹圄,道業不能昇起,身繫監事即是,墮落。

四、不淨、有作:

  違犯國制,身、意二業不淨。違犯國制是有為法、有作法,故云不淨、有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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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以上之國制是屬於台灣,馬來西亞不在此國制內。

發出日期:2010年9月7日星期二下午 6:10p.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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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商賈不輸官稅戒第二十一

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商估販責,不輸官稅,盜棄去者,是優婆塞、優婆夷,得失意罪,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
一、 商估販責:

  「商」是直接經營生意,買賣物品;「估」者就是中間商人,如批發業者;「販」者有如現在之運輸、貿易業者;「賣」有如工廠製造業者。以上四類商業分類,是例舉性的,若擴而言之,凡一切商業之買賣行為,都包括在內。

二、 不輸官稅:

政府規定應繳納的稅目繁多,對商、估、販、賣等類之人來說,貨物稅、所得稅是主要的稅目。納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,不納稅即違反國法。
  受戒已的優婆塞、優婆夷,若經營商、估、販、賣各業,均應按實納稅。中國古代相採「什一」的納稅制度,如孟子藤文公篇內說:
  「夏侯氏五十而貢,股人七十而助,周人百畝而徹,其實皆什一也。」
  現在的稅制是採累進稅法,即賺的錢越多,抽的稅越重,此財富不集中於少數人之手。是一種很進步的稅法。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均應按政府所訂稅率,按實納稅。

三、 盜棄去者:

  「盜」就是漏報稅額,即俗語說的「偷漏稅捐」。如工廠生產多少物品,均應按實申報貨物稅,若以多報少,就是偷漏稅捐,為竊盜國家應得財稅,故稱之為「盜」。
  「棄」者,是放棄自己應盡的義務,不肯按實申報說額,或申報不實,經政府稽查,勒令照應繳之稅額繳納,但仍不履行義務,這就交「棄」。
  「去」者,就是應繳納之官稅而不繳納,政府乃行處罰。稅捐之處罰非以分數(幾分之幾)計,而是以倍數計,故每次被罰巨款廠商,無力繳納之餘,只好逃匿而去。最後按移法院通緝。故「去」有逃走的意思。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均應樂輸官稅,不可「盜」、「棄」、「去」,否則即犯本戒。

四、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:

  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若不輸官稅,而盜、棄、去者,是先有盜、棄、去之起意,然後有盜、棄、去之身行,甚至有相官府虛報官稅之言詞,是身、口、意三業成就,故云得失意罪。

五、不起、墮落:

  因不輸官稅而盜、棄、去,犯身、口、意三業,故道業不能昇起,即行墮落,故云不起、墮落。

六、不淨、有作:

  因不輸官稅而盜、棄、去,犯身、口、意三業為不淨,不淨是有為法、有作法,故云不淨、有作。

  網主備註:藍色字為菩薩戒經文,紅色字為分段經文,黑色字為內容解釋。

發出日期:2010年9月7日星期二下午 4:01p.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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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非時非處行欲戒第二十

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若於非處、非時行欲,是優婆塞、優婆夷,得失意罪,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
一、 非處、非時行欲:

  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行欲,是指夫妻以外之第三行欲,若與夫妻以外的第三人行欲,不論在何處、何時,均已犯邪淫戒,是絕對不可以的。但是,夫妻行欲雖不犯邪淫戒,若處所、時間不當,即犯本戒,茲分別說明:
  非處行欲者,如夫妻二人同住佛寺供養三寶,晚宿佛寺時,不但不得行欲,連同房、同床而臥亦不可以,又如路邊、塔邊、祠邊及公眾得出入的地方,都不得行欲。居家之時,若設有佛堂,懸有佛像等處所,都不可行欲。若於不得行欲之處行欲,也屬邪淫,犯邪淫戒及本戒。
  非時行欲:如佛誕日、菩薩生日、佛涅槃日以及六齋日,都不得行欲。他如父母壽誕日及自身母難日,亦不可行欲。若於此日而行欲,即犯本戒。
  又若雖「處」、「時」均無禁忌者,夫妻仍不得有欲行。如妻正值孕娠或產後,不得行欲,若行欲者,不但犯本戒,甚至犯邪淫戒,如大置度論十三說:
  「有娠婦人,以其身重,厭本所習,又為傷娠,乳兒時淫其母,乳則竭,又於心著淫欲,不復護兒,非道之處,則非女根,女心不樂,強以非理,故名邪淫。」
  由此,可見夫妻之間行欲,仍有諸多顧忌,不可造次。

二、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:

  若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於非處、非時行欲,是淫欲惑心,蓋行欲者先起意、再身行,無心於道業修持,無精進心、無忍心,故云得失意罪。

三、不起、墮落:

  非處、非時行欲,是心不淨,身不淨,身心不淨,道業不能昇起,淫能惑亂道心,結縛生死,故雲不起、墮落。

四、不淨、有作:

  非處、非時行欲,身、心不淨,淫欲是結縛,是生死,是有為法、有作法,故云不淨、有作。

  網主備註:藍色字為菩薩戒經文,紅色字為分段經文,黑色字為內容解釋。

發出日期:2010年9月7日星期二下午 3:09p.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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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市易販賣斗秤不平戒第十九

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為於身命,若作市易、斗秤賣物,一說價已,不得前卻,捨賤趣貴。斗稱量物,任前平用,如其不平,應語令平。若不如是,是優婆塞、優婆夷,得失意罪,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
一、 若作市易、斗秤量物:

  此戒是指從事商業而活命之優婆塞、優婆夷而言。商業即市場貿易,有者以斗量,有者以秤量,故「斗」、「秤」是貿易的工具,是達成貿易的憑證。

二、 一說價已,不得前卻,捨賤賣貴:

  市場貿易,主、顧之間,必先「說價」,價錢說定以後,即達成契約之行為,應依承諾成交。若尚未將貨物點交之前,又有另一買主前來,願以更高價格購買其貨物,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雖然賣與後者可獲更多利潤,但為維護個人信譽及守戒不犯,不能捨賤賣貴,若捨賤賣貴,推翻與前一顧主之約定,不但有損個人名譽,且已毀犯妄語戒及本戒。

三、 斗秤量物,任前平用,如其不平,應語令平:

  在市場貿易之習慣,以斗、秤量物,多是賣主執斗、執秤而量物與買主,很少任由買主自己執斗、執秤量物的。所以,這四句戒語的語意,是指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向他人買物。賣主執斗、執秤量物,若斗、秤不平的時候,應即告訴賣主將斗、秤敷平,以達成公平交易原則。
  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向他人買物,何以要如此斤斤計較呢?因一般人若認佛弟子為可欺,乃故意以少賣多,斗、秤不平,以求取更多不善所得。若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明知賣主心懷不善,不加勸阻,任其作惡、不善法而墮落,是有違救度無邊眾生之誓願,有失慈悲心。故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見賣主斗、秤不平,應語令平,此非斤斤計較于利,而為救度該一賣主,是菩薩行也。

四、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:

  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若為身命而作市易,若賣物與人而不守信,不守信即成妄語。若向人買物,明知賣主斗、秤不平,又不語令平,任其欺詐,故意使人作惡、不善法而造業墮落,竟不方便救度,是有失慈悲心,故云得失意罪。

五、不起、墮落:

  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自身犯妄語戒,又失慈悲心,道業不能昇起,故云「不起」。因犯戒不起,當亦墮落。

六、不淨、有作:

  無慈悲、說妄語,是意不淨戶不淨、捨賤趣貴,是身不淨,身、口、意三業不淨。不淨者是有為法、有作法,故云不淨,有作。
  一般說來商人多詐,向不受人尊重,中國雖無顯著的階級觀念,但對商人多有忌視,將之列為士、農、工、商最低的社會地位。佛世的印度社會,對商人眥多賤視,如薩婆多論有說:「寧可在世局做個屠者,不可作個販賣生意人。」可見當時商人社會地位很低。但現在是工、商業時代,商人已成為國家經濟繁榮之主體,其社會地位甚高,不可與過去同日而語。但只要公平交易,從事市易並非不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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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出日期:2010年9月7日星期二中午 12:01p.m
資料來源:普陀書軒緣整理

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作田不求淨水、陸種處戒第十八

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若為身命須田作者,不求淨水及陸種處,是優婆塞、優婆夷,得失意罪,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
一、 若為身命須田作者:

  「身命」者,就是「身家性命」,這不但包括受戒的優婆塞、優婆夷本身的「身命」,還包括家人的身命。又優婆塞、優婆夷必須供養出家比丘、比丘尼二眾,故出家二眾亦賴在家二眾之供養而活命。甚至乞者常向人行乞,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若見乞而「不隨宜匄、分、與」者,即為犯戒,故乞者亦賴優婆塞、優婆夷以活命。是以,田作能使多人活命。
  「須田作者」是指從事農業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從事其他行業之優婆塞、優婆夷與本戒似乎無多大關係,從事農業者,必須耕田種地,而「田作」又專指「耕田」而言,耕作水田,種植稻穀,用為保護身命的主食,以前的人,僅靠稻米就可活命,故云:「若為身命須田作」。

二、 不求淨水:

  種田必須有水,若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從事田作,必須引用「淨水」。此處所謂的「淨水」,不是平常所稱的「大悲水」,而是指無蟲之水。
  耕田飲用池沼之水,其中寄生蟲類繁多,引入田中以後,易為梨、鈀、鋤、耜等農具殺害,也可能為牛腳踐踏而死。若引用河流之水,則其中多魚蝦,引入田中亦易被害。若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因為自身身命而殺害無數眾生生命,慈悲心喪失,結縛生死,是修道的一大障礙。
  但田作又必須引水,為兩宜之計,宜于進水口以布囊濾過水,將水中蟲、魚、蝦、螺等眾生予以阻隔,勿使入田。在田水引足以後,布囊中之蟲類應放入原來水中活命。不可拋於陸地而乾死,此即為求「淨水」之方法。

三、 陸種處:

  所謂「陸種」就是于陸地種作,陸地作物不需用水,如麥、蔴、藷、豆、蔬菜、水果、瓜類等是。因不需用水,故水中蟲不受傷害。所以佛陀主張陸作。但現在陸作物蟲害甚多,防治之法就是噴洒農藥,噴農藥而被殺害之眾生,遠超過田作時的水蟲。而噴洒農藥後的農產品,毒藥並未完全乾淨,即出售與人食用,因而中毒者,大有人在,所以現在的「陸種」,亦多行殺生,於眾生有害。
  現農業專家設計一種陸作方式,就是網植法,于農作物之上,覆該蓋尼龍絲網以防蟲害,不必噴洒農藥,故亦無殘存農藥危害人體,實在是兩全其美的「陸種」方法,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宜多以此種方法「陸種」。

四、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

  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佛已禁止引用有蟲之水田作,而竟毀戒,因而殺害無數眾生,慈悲心全失,與諸多眾生結縛生死,輪迴不已,故云得失意罪。

五、不起、墮落:

  田作而引用有蟲水,因而殺生,即犯殺生戒,道業不能昇起,故云「不起」,與被殺眾生結縛生死,輪迴六道,故云墮落。

六、不淨、有作:

  引有蟲之水以田作活命,只顧自身身命,不顧眾生身命,是身不淨、意不淨,故云「不淨」。不淨法是有為法、有作法,故云「有作」,有作即生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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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出日期:2010年9月7日星期二上午 11:43a.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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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不蓄三衣、鉢、杖戒第十七

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若不儲蓄僧伽梨、衣、鉢、錫杖,是優婆塞、優婆夷,得失意罪,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
一、 若不儲蓄僧伽梨、衣、鉢、錫杖:

  (一)、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儲蓄僧伽梨、衣、鉢、錫杖之原因有二:
  一者、見物慕道:蓋此等皆僧用物,儲蓄以後,睹物慕道,生出離心而出家精進,修學道業,非為儲蓄自用。蓋在家二眾不得使用出家二眾僧用物。
  二者、準備供養:佛制出家受戒,當自備三衣、鉢、杖,然當時物資缺少,製做不便,購買不易,若一旦發心出家,難以籌備三物,故在家二眾,應平時儲蓄,以應所需,助其得遂出家、受戒心願。
  (二)、「僧伽梨、衣」者:是九條乃至二十五條之大衣。另外還應有「鬱多羅僧」,是七條之中衣;又有「安陀會」,是五條之下衣。合之叫「三衣」。
  (三)、「鉢」者,即「鐵多羅」,是以鐵鑄造而成,故俗稱「鐵鉢」。其用途甚廣,除用以行乞時受食之用外,尚可用以盛水飲用、澡(澆)手、澡(澆)足。據「六祖法寶壇經」載,菩提達摩曾有一鐵鉢相傳,至六祖而止傳。由此可知,中國初期出家二眾,仍用「鐵鉢」,何時起改用瓦鉢,難以考證。現在連瓦鉢亦不用,僅受戒時有授「鉢」之形式而已。現出家二眾多用「碗」進食。
  (四)、「錫杖」者,又名「智杖」、「德杖」。顯教用以表智、表德。如「錫杖經」說:
  1.「佛告比丘『汝等當受持錫杖,所以者何?過去、未來、現在諸佛皆持故。』又名『智杖』,彰顯聖智故,亦名『德杖』,行功德本故。聖人之表幟,賢土之明記,道法之正幢。」
  2.又毘奈耶(衣+集)事三十四所記,是用為行乞時警覺之用,如云:
  「苾蒭乞食入人家,作聲警覺,拳打門扇,家人怪問:『何故打破我門?』默爾無答。佛言:『不應打門,可作錫杖。』苾蒭不解。佛言:『杖頭安環,環為盞口,安小環子,搖動作聲而警覺。』……至不信眾,久搖錫時,遂生疲倦,而彼家人竟無出問。佛言:『不應多時搖動,可二三度搖,無人問時,即須行去。』」
  又十誦律五十六,記載「錫杖」之功用,是為驅蟲,如云:「杖法者,佛至寒園林中住,多諸腹行毒蟲,嚙諸比丘。佛言:『應作有聲杖,驅遣毒蟲。』是名杖法。」
  3.又四分律五十三,記載錫杖之功用為驅蟲,如云:
  「諸比丘道行,見蛇、蛆、蜈蚣、百足,未離欲比丘見皆怖,白佛、佛言:『聽投錫杖』」。
  由以上記載,「錫杖」功用,有表智、表德之意義,但仍重在實用功能。
  至於錫杖製法,依錫杖經所規格:
  迦葉佛為二股十二環,「二股」表世諦、第一諦之「二諦」;十二環則表「十二因緣」。
  釋迦佛為四股十二環、「四股」表「四諦」;十二環表「十二因緣」。
  然依「寄歸傳」四所記「錫杖」製法,略有不同,如云:
  「言錫杖者,梵云『喫棄羅』,則是鳴聲之義。古人釋為『錫』者,意取錫作聲,鳴杖、錫杖任情稱說。目驗西方所持錫杖,頭上唯有一股鐵捲,可容三二寸,安其錞管,長四五指,其竿用木,麤細隨時,高與肩齊,下安鐵竄纂,可二寸許,其環或圓或偏,屈合中間,可容大指。或六、或八,穿安股上,銅鈴任情。元斯制意,為乞食時,防其牛犬。何用辛苦擎奉勞心,而復通身總鐵,頭安四股,重滯將持,非常冷澀,非本制也。」
  由以上節錄文字研析,佛制錫杖之原意,在實用說,為乞食警覺、驅除毒蟲、牛、犬。在表象說,可表智、德。在顯教言,錫杖意義較廣。
  密教使用的錫杖,其製作法與顯教使用者,略有分別,錫杖頭有六環,以表六大。上頭有五種輪捲形,以表寶塔。是以,錫杖之於密教,重於表象,少于實用。
  時至今日,錫杖的實用意義已失,表象意義眥不彰顯,比丘、比丘尼外出,已甚少人持用。僅於各種法會時,用為法器之一,平時則用為裝飾,備而不用,用意去古甚遠,此亦時代變化,有以致之。
  過去,因物資缺乏,故佛規定已受戒之優婆塞、優婆夷應儲蓄僧伽梨、衣、鉢、錫杖用以施與出家者。現在,物資豐富,製作專門,供應不缺,購買容易,故甚少有人儲蓄僧用物。於戒會時,以金錢布施,請主戒寺院籌製供養,至為方便,省事多矣。故今日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多作財施即可成辦。

二、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:

  (一)、出家之比丘、比邱尼,已棄俗家所有財物,眷屬而修學佛道,其一切所需,全賴優婆塞、優婆夷之護法供養。若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不供養僧用物,是對僧寶之不敬,不敬僧寶是意業不淨,故云得失意罪。
  (二)、出家比丘、比丘尼,須行「四威儀」,即行、住、坐、臥四者,各有儀則,以不損威德。菩薩善戒經說:
  「威儀者名四威儀,一者行、二者住、三者坐、四者臥,菩薩若行若坐,晝夜常調惡業之心,忍行坐苦,非時不臥、非時不住。所住內外,若牀、若地、若草、若葉,於此四處,常念供養佛、法、僧寶。」
  是以,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應依出家二眾行、住、坐、臥之所需而行供養,助其晝夜方便調順修業之心,以維其威德,若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不儲蓄僧伽梨、衣、鉢、錫杖以為供養,是對僧寶無助道之心,不助道是為不敬,不敬僧寶,故得失意罪。

三、不起、墮落:

  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不儲蓄僧用物而行供養,是慳惜心重,慕道心弱,道業不能昇起,不起即墮落。

四、不淨、有作:

  不儲蓄僧伽梨、衣、鉢、錫杖而行供養僧寶,使僧寶行、住、坐、臥用具有缺,不能晝夜常調修業之心,使其威德不能彰顯,是為大不敬,不敬僧寶即為不淨。不行供養是慳貪心重,慳貪是有為法、有作法,故云不淨、有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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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出日期:2010年9月7日星期二上午 11:24a.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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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蓄養畜獸不淨戒第十六

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蓄養象、馬、牛、羊、駝、驢,一切畜獸,不作淨施未受戒者,是優婆塞、優婆夷,得失意罪,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
一、 蓄養象、馬、牛、羊、駝、驢,一切畜獸

  此處例舉之六種牲畜,均為供給人類勞力,其中之「一切畜獸」,依語意言,亦係指供給勞力或玩弄、觀賞之用者。自非指殺而取其皮毛。食其肉血者。但蓄養此等動物,若其供勞力役使者,偶違慈悲心,若為玩弄觀賞者,則成疎懶而玩物喪志,不精勤於道業,故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不得蓄養一切畜獸。

二、 不作淨施未受戒者:

  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應將未受戒前所蓄養之象、馬、牛、羊、駝、驢及一切畜獸,淨施與未受戒者。
  所謂「淨施」,是於施與時,不求世俗名聞、利養、報賞,以無所求之施功德,以資助出世之善根,以清淨心而行布施,故名「淨施」。若以妄心求名聞、利養、報賞而行布施,是為「不淨施」。
  施與他人一畜獸,必然仍是以勞動、玩弄、觀賞之用,並非施與他人殺之以食其肉、取其皮。若本戒法的立意,將所有一切畜獸施與他人,殺之以食其肉、取其皮者,則不啻為教他殺。受戒已之人,豈有將自家蓄養之一切畜獸施人殺害之理。若明知施與他人必遭殺害,則應放生或使之終老而後止,方合佛制本戒之旨意。

三、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:

  若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蓄養一切畜獸,不但有廢道業,且畜獸不聽調御之時,必生瞋恚而行打、罵、詛咒、造身、口、意三業,故云得失意罪。

四、不起、墮落:

  蓄養之一切畜獸,不能淨施未受戒者,或施而求取名聞、利養、報償,其施為不淨,不淨者道業不能昇起,,不淨施而心有所求,是欲貪煩惱心生,有欲貪煩惱者,故云墮落。

五、不淨、有作:

  蓄養一切畜獸,是積聚心、欲貪心;不能淨施,是慳惜心,故云不淨。積聚、欲貪、慳惜,均是有為法、有作法,故云有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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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出日期:2010年9月7日星期二上午 11:10a.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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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蓄貓狸戒第十五

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若蓄貓狸,是優婆塞、優婆夷,得失意罪,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
一、 若蓄貓狸:

  (一)、「蓄」者:即是養蓄和積聚。貓性喜殺生,除捕殺老鼠外,凡一切小動物,見及必殺之,其對人類雖柔順,對小動物則甚兇殘。
  (二)、「狸」之形狀像狐,但體形較小,黑褐色、嘴尖、尾長,四肢短勁而爪銳利,常於夜出外捕食小動物,性兇殘,喜殺生,獵人馴養後,用以捕捉其他小動物。
  (三)、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不得犯殺生戒,除不身自殺生外,尚得不見殺、不聞殺、不為我殺。蓄貓狸是見殺、聞殺、為我殺,是教他殺,亦有如身自殺。

二、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:

  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受持戒已,若蓄貓狸,用以殺害眾生,是無慈心、悲心,四無量心中失此二心,故云得失意罪。

三、不起、墮落:

  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犯身自殺、教他殺、慈心、悲心已失,且犯殺生戒,故道業不能昇起,與被殺眾生結縛生死,故云墮落。

四、不淨、有作:

  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若身自殺、教他殺,是為不淨,與被殺眾生,結縛生死,流轉輪迴,故為有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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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出日期:2010年9月7日星期二上午 10:36a.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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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殘食施四眾戒第十四

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若以殘食施於比丘、比丘尼;優婆塞、優婆夷。是優婆塞、優婆夷,得失意罪,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
一、 若以殘食、施於比丘、比丘尼;優婆塞、優婆夷:

  所謂「殘食」者:是自己或他人食用以後之殘餘物,或雖無人食用,但已過時,食物已生殘敗者,統成為「殘食」,如飯、菜、茶、飲水、瓜、果、餅等,均為可食之物,應由比丘、比丘尼;優婆塞、優婆夷先食或同食為宜。
  「施食」:是福德之事,如佛說「賢者五福德經」說:「佛言:『人持食施僧,有五種利:一色、二力、三命、四安、五辯。』」故凡供養四眾,是種福田,應以上好妙食,供養佛、法、僧及優婆塞、優婆夷。

二、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:

  「施」之目的,是為修離慳惜心,修四無量心慈、悲、喜、捨中之「捨心」,故應誠敬,施予四眾潔淨好食,若因吝嗇,施四眾殘食或敗壞之食物,是施者乃慳惜心重且對四眾不敬,有失「施食」之意義,故云得失意罪。得失意罪者,得惡果報也。

三、不起、墮落:

  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施殘食與四眾,有二過患,一者不敬心:二者慳惜心,有此二心,道業不能昇起。有此二心,原修法位,果位退落,故云不起、墮落。

四、不淨、有作:

  以殘食施於四眾,慳惜心重,對四眾為大不敬,不敬四眾既是不淨,慳惜為煩惱,結縛因緣,是有為法,有作法,故云不淨、有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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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出日期:2010年9月7日星期二上午 9:57a.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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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為財打人戒第十三

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為於財命,打罵奴婢、僮僕、外人,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,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
一、 為於財命:

  所謂「財命」者,乃錢財可以活命,故有「視財如命」、「錢財為第二生命」之說。眾生欲貪心重,財物不厭其多,故聚財不擇手段之人,比比皆是。

二、 打罵、奴婢、僮僕、外人:

(一)、「奴婢」者:或以財物買入者,或出生即為下族種姓者,為本家作務,本家僅供給衣食而無工資,現民主社會,奴婢制度已不存在。
  (二)、「僮僕」者:是僱傭關係,本家以工資僱傭其作務,「僮」是年幼小孩,如現在俗稱之「童工」、「僕」則年歲較長之男女。
  (三)、「外人」:是無家族、親屬、奴婢、僮僕關係之人。如朋友及生意往來之一般人等。
  (四)、若奴婢、僮僕、外人等,因有心或無心而損其財物,使財物遭受破壞、減少、損沒之時而生瞋恚,以手相打,以口相罵, 以責罰,就是「為於財命、打罵奴婢、僮僕、外人」。
  (五)、打人是身業、罵人是口業、瞋恚是意業,是三業成就,故凡奴婢、僮僕、外人,因過失或故意毀、損自身財命,應視之為償還前世欠其債業,此生既已了結,則結業已解,不但不應打罵、瞋恚,反應生歡喜心。

三、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:

  打、罵奴婢、僮僕、外人,犯身、口、意三業,因三業成就,故打、罵業甚可胃懼,打、罵之前,必先起瞋恚,打、罵之後,又生煩惱、瞋恚、煩惱繫心,不能心淨,故云得失意罪。

四、不起、墮落:

  打、罵奴婢、僮僕、外人之已受戒優婆塞、優婆夷,身、口、意三業成就,道業不能昇起。三業成就,結縛生死,不能出離,故云墮落。

五、不淨、有作:

  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打、罵奴婢、僮僕、外人,貪於財命,身、口、意三業不淨,三業不淨,是有為法,有作法,故云不淨、有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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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出日期:2010年9月7日星期二上午 9:42a.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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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獨宿尼寺戒第十二

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獨宿尼寺,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,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
一、 獨宿尼寺:

  (一)、「尼寺」是指僅有比丘尼眾常住之寺庵。「獨宿」是指優婆塞單獨一人住宿於尼寺中。
  (二)、同樣,握寺院所有常住僅有比丘眾,則優婆夷亦不得單獨一人住宿於該寺院中。
  (三)、佛制此戒之目的有二:
  一者、優婆塞或優婆夷,為行供養三寶,護持道場,如造殿、起塔、請像、放生、造經、奉獻華果、食物、淨資等因緣,常親近比丘或比丘尼,常相交往,若獨住寺院庵堂,易生情愛,情愛為煩惱、為結纏,不能出離。
  二者、雖二者道心淨潔,無何生心,但外人見及,多所生惑,易惹譏諷、嘲笑、毀謗而造口業。是有害眾生。

二、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:

  明知專為比丘尼眾或比丘眾常住之寺院庵堂,受戒已之優婆塞或優婆夷而行獨宿其中,是故違佛陀制戒,於佛乃大不敬,不敬佛應得失意罪。

三、不起、墮落:

  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已明知佛戒獨宿尼眾或比丘眾安住之寺院庵堂,而竟獨宿,是不如戒,不如戒則道業不起,不起者必然墮落。

四、不淨、有作:

  獨宿比丘尼眾或比丘眾之寺院庵堂,先有思住之意,而後以口要求住宿,再身住其中,是身、口、意三業不淨。有身、有口、有意業者,是有為法,有作法,故云有作。

  網主備註:藍色字為菩薩戒經文,紅色字為分段經文,黑色字為內容解釋。

發出日期:2010年9月7日星期二上午 9:22a.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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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險難獨行戒第十一

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險難之處,無伴獨行,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,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
一、 險難之處:

  所謂「險難之處」,是指有虎狼猛獸之處;土匪盜賊之所;高山險道;急水深潭等等有危害身命之虞者,是為「險難之處」。
  佛制此戒之目的有四:
  一者、人身難得,既得人身,應知善用,不可作無意義之冒險。否則,一失人身,千劫難復。
  二者、佛法難聞,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已深聞佛法,已發菩提心,已立四宏誓願,上續如來慧命,下濟無邊苦難眾生,若冒險而有傷亡,於佛法為一大損失。
  三者、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應具智慧,明辨安危,對自身安全,應具觀察判斷能力。若冒險行難而損及身命,易遭他人、外道嘲笑、譏諷,佛教因而受損,亦使他人造口業,自害害他,非佛陀所願。
  四者、行險難之處,若損傷身命,本人及眷屬易生瞋恨三寶之心,繼生退轉心,終失菩提心。

二、無伴獨行:

  「伴」者,謂二人以上相行,是為「伴行」,無人相行,是為「獨行」。雖有伴行,但仍應忖度:與伴合力是否能化解險難之惡因緣,若能,則可伴行,若不能,仍不得行。
  「險難之處」,不可「無伴獨行」,是佛教之慈悲觀和倫理觀,故佛制此戒,以期佛弟子不作無意義之犧牲,是為慈悲觀,佛視眾生如一子有如羅睺羅,是為倫理觀。儒家倫理觀亦有:「父母在,不遠遊,遊必有方。」(見倫語)及:「身體髮膚,受之父母,不可毀傷也。」(見孝經),其義簡略近佛陀之倫理觀。但無佛陀之慈悲觀。

三、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:

  明知為「險難之處」而「無伴獨行」,即是愚痴,愚痴之人,心性闇昧,無通達事理之智慧,故愚痴等於無明,,愚痴、無明是結纏,是生死根本,菩提智慧全失,故云「得失意罪」。

四、不起、墮落:

  明知為「險難之處」而竟「無伴獨行」,若損傷身命,不但道業全失,身命亦毀,故云不起。無伴行險,是為愚痴,愚痴即是墮落。

五、不淨、有作:

  愚痴即無明,無明是十二因緣之首,是生死之本,故雲不淨。愚痴、無明,是有為法,有作法,故云有作。

  網主備註:藍色字為菩薩戒經文,紅色字為分段經文,黑色字為內容解釋。

發出日期:2010年9月7日星期二上午 8:41a.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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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飲蟲水戒第十

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疑水中有蟲,故便飲之,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,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
一、 疑水中有蟲:

  池、沼、河之水,多有寄生魚、蟲,若飲有魚、蟲之水,吞而食之,即等於
食肉、殺生,有違慈悲心,並犯殺生戒。又水中多有危害健康之小蟲,若併而吞食,或因而生病、死亡。人身難得,一失將數劫難復,故飲有蟲之水,自、他有害無益。
  行者若因口渴難當,而附近又無「無蟲之水」可飲,必須飲用此水時,則需以布囊濾過而後飲用。過濾後布囊中之水蟲,仍應放於原水中,不得拋於乾旱陸地。
  佛制此戒,為使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深具慈悲心,不犯殺生戒。

二、 故便飲之:

  「故」,即是「故意」,既「疑水中有蟲」而又「故意」、「方便」飲用,即為犯戒。若不知水中有蟲而飲之,則非犯戒。如病者口渴,自不能取水飲用,他人取水供飲,病者不知水中有蟲,則病者不犯戒。若取水供飲之人明知「水中有蟲」,「故便」與之飲用,則為犯戒。

三、 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:

  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既疑水中有蟲,故便飲之,既無慈悲心,又犯殺生戒,故云得失意罪。

四、 不起、墮落:

  無慈悲心者,道業無成,犯殺生戒者,輪迴生死,故為不起,墮落。

五、 不淨、有作:

  疑水中有蟲故便飲之,是立意犯殺生戒。為自身一時口渴而殺生,有違「乃為身命,乃至蟻子,悉不應殺。」之第一重戒,是欲貪心、瞋恨心重,故為「不淨」,殺生者必得殺生果報,輪迴生死,故云「有作」。

  網主備註:藍色字為菩薩戒經文,紅色字為分段經文,黑色字為內容解釋。

發布日期:2010年9月7日星期二上午8:27a.m
資料來源:普陀書軒緣整理

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受僧用物戒第九

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受招提僧臥具床坐,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,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
一、 招提僧:

 「招提」是梵文,音譯為「招鬦提舍」,簡稱為「招提」,意譯為「四方」,四方僧即為「招提僧」。四方僧所受施物,是為「招提僧物」,四方僧住處,為「招提僧坊」。
  招提僧物,為四方施主所施,為四方僧所專用,在家二眾未入僧數,不可受用四方僧物。尤其在四方僧未許可前,在家二眾不可佔用。
  
二、受招提僧臥具床坐:

  何謂「受」?「受」有「取藏」的意思,如周禮春官司干記有:「既舞則受之。」又,「受」有「用」的意思,如呂氏春秋贊能上說:「舜得皋陶而舜受之。」是以,此處之「受」字,有「取藏」或「使用」的雙重意義。
  「招提僧物」,品目非一,但本戒文上僅列臥具,坐床二種。應只是概舉而已,實際說來,招提僧所有用物,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均不能「取藏」或「使用」。
  「臥具」就是招提僧寢臥用的資具,如被褥等,大智度論說:「臥具者,床榻、被褥、幃幔、枕等。」可見「臥具」包括寢臥時一切需用之物。惟四分律名三衣為「臥具」。行事鈔中之二說:「言臥具者,是三衣也。即三衣總名臥具。猶如此方『被』之相,故取通號。」依此,則「臥具」係指「三衣」。
  佛在此時,雲遊各地講法,若每至一地,即需架設床榻以供睡臥,或多困難,依經記載(如四阿含),佛有一「尼師壇」,隨身攜帶,以為坐臥用具。故佛陀使用之臥具、坐床至為簡單。今日招提僧所用「臥具」,依大智度論所說,較之佛陀時代,已增加了許多。
  「床坐」應是睡臥用床榻或坐禪用之禪坐、椅凳等物。
  招提僧物至為簡單,僅能供其個人使用,並無備用物或多餘物,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若為「取藏」、「使用」,則該招提僧即無臥具、床坐可用。再者,優婆塞、優婆夷雖已受在家菩薩戒,但身、心仍屬不淨,使用招提僧臥具、床坐,不無汙染,是為不敬。因此,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不得「受招提僧臥具、床坐」。

三、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:

  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明知不能「受招提僧臥具、牀坐」,而竟為「取藏」、「使用」,是已犯「不與取」或「侵佔」,在世法言亦所不許,於戒法更所不宜,蓋其私自「取」、「用」,對僧寶失尊敬心,對自己失自春心故云得失意罪。

四、不起、墮落:

  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於三寶本應行供養,不供養已經毀犯所受戒法。反之,若竟取、用招提僧物,是慳惜、欲貪之心太重,故其道業不易昇起,因其毀所受戒,故將墮落。

五、不淨、有作:

  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取、用招提僧物,已屬毀所受戒,破戒即為不淨。因取、用招提僧物,慳惜、欲貪心太重。慳惜與欲貪,都是有為法,有作法,故云有作。

  網主備註:藍色為菩薩戒經文,紅色為分段經文,黑色字為內容解釋。

發布日期:2010年9月7日星期二上午8.17a.m
資料來源:普陀書軒緣整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