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9月7日 星期二

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僧食不公分戒第二十六

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僧中付食,若偏為師,選擇美好,過分與者,是優婆塞、優婆夷,得失意罪,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
一、 僧中付食:

  所謂「僧中」是指有眾多比丘、比丘尼聚會一起,方謂之「僧中」,若僅單獨一位,則不得稱「僧中」。「付食」就是供應飲食、分配飲食。

二、 若偏為師:

  「師」是指自己的皈依師、得戒師、羯磨師、教授、開堂、引禮等諸師;或所欽敬、熟識之師。「偏師」就是偏心於自己喜愛之師,對與本身無法緣、不相識之諸師,則予疎失,此種心態,有違佛教平等精神,於自己道業修習,為一大障礙。蓋有偏心則不得正心,無正心則不得真心。

三、 選擇美好:

  「選擇」者,是於付食之時,先對所付之「食」起分別心,分別某一食物為精、為美、為大、為多、為好,然後對「僧中」起分別心,以精、美、大、多、好食,付與自己偏愛之師。
此種分別心,不但是自己的障道因緣,若被付食之師因起憍慢心、歡喜心、欲貪心,則為障他因緣,自、他兩所不利。
「美好」者,「美」是指色美、味美、質美而言,美色障於眼,美味障於舌,美質障於四大五陰,故色、香、味俱全之食物,容易令人生貪欲。貪欲是煩惱,是結縛,是生死之本。
「食」之目的,是為保身延命,以能聞佛法,修學佛道為已足,非為貪圖口福之好。亦非延年益壽。故佛認食為「藥」,對食之精、粗、味、質,不著美想、好想,故僧付食,不應偏師而選擇美好。

四、 過分與者:

  (一)、「過分與」者,有二解:
  一者:「量」之過分與,有失公平分食原則,親者偏多,疎者偏少。偏多偏少,是使僧團不和,罪業深重。
  二者:若師之體質不容多食、好食,強付與多食、好食,使其難以處理,若將之食盡,則有傷健康;若殘存不食,足有損功德,使被付食者,進退兩難。
是以,付食之時,「過分與」者,對自、他有損無益。
  (二)、付食之時,無斗、秤可以秤量,或難絕對公平,自以目測為度,或以受付食之人示意為原則,不可勉強。最要者,付食之時,不作人我想;親疎想。分別心不起,付食自然公平,無「過分與」之處。
  (三)、佛陀主張絕對平等,佛曾說:「我亦在僧數。」與諸弟子無厚薄之分。若有優婆塞、優婆夷于付食中,過分與而偏師者,被付食之師應當眾拒絕接受,使之起慚愧心,方便救度,使不再犯本戒。

五、 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:

  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對一切出家諸師,應一律等視,如佛等視一切眾生一樣,不可有人我、親疎之分別心,若付食之時而起分別心,是為不淨,若因此而使僧團不和破裂,更為重罪,故云得失意罪。

六、不起、墮落:

  分別心有漏三界的心、心所法,以妄心分別為目標。菩薩則以分別心為煩惱,故有分別心者,煩惱結縛業重,道業不能昇起,煩惱結縛為墮落生死因緣,故云不起、墮落。

七、不淨、有作:

  有分別心者即有煩惱,有煩惱是為不淨,不淨者是有為法、有作法,故云不淨、有作。

  網主備註:藍色字為菩薩戒經文,紅色字為分段經文,黑色字為內容解釋。

發出日期:2010年9月7日星期二晚上 9:20p.m
資料來源:普陀書軒緣整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