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9月7日 星期二

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養蠶戒第二十七

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若養蠶者,是優婆塞、優婆夷,得失意罪,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
一、 若養蠶者:

  「蠶」為鱗翅類昆蟲之幼蟲,初出時,形小色黑,經過四次蛻皮,四次眠伏,即吐絲作繭,其繭可抽絲,織成錦緞,甚為華麗,故農家多養蠶、抽絲、織錦以圖利。
  抽絲之前,須將所有蠶繭以沸水燒煮+,繭內蠶蛹全被殺死,無一能生存者。
養蠶是集體殺生。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若養蠶抽絲,不但犯此戒,
同時犯殺生重戒。

二、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:

  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若養蠶為業,犯殺生戒,身、口、意三業不淨,與被殺眾生,生死結縛,不能出離,故云得失意罪。

三、不起、墮落:

  犯殺生戒者,與被殺眾生,既結縛生死,輪迴生死,道業不能昇起,因而墮落。

四、不淨、有作:

  殺生者,身、口、意三業不淨,不淨者是有為法、有作法,故云不淨、有作。

  網主備註:藍色字為菩薩戒經文,紅色字為分段經文,黑色字為內容解釋。

發出日期:2010年9月7日星期二晚上 10:34p.m
資料來源:普陀書軒緣整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