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9月7日 星期二

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為財打人戒第十三

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為於財命,打罵奴婢、僮僕、外人,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,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
一、 為於財命:

  所謂「財命」者,乃錢財可以活命,故有「視財如命」、「錢財為第二生命」之說。眾生欲貪心重,財物不厭其多,故聚財不擇手段之人,比比皆是。

二、 打罵、奴婢、僮僕、外人:

(一)、「奴婢」者:或以財物買入者,或出生即為下族種姓者,為本家作務,本家僅供給衣食而無工資,現民主社會,奴婢制度已不存在。
  (二)、「僮僕」者:是僱傭關係,本家以工資僱傭其作務,「僮」是年幼小孩,如現在俗稱之「童工」、「僕」則年歲較長之男女。
  (三)、「外人」:是無家族、親屬、奴婢、僮僕關係之人。如朋友及生意往來之一般人等。
  (四)、若奴婢、僮僕、外人等,因有心或無心而損其財物,使財物遭受破壞、減少、損沒之時而生瞋恚,以手相打,以口相罵, 以責罰,就是「為於財命、打罵奴婢、僮僕、外人」。
  (五)、打人是身業、罵人是口業、瞋恚是意業,是三業成就,故凡奴婢、僮僕、外人,因過失或故意毀、損自身財命,應視之為償還前世欠其債業,此生既已了結,則結業已解,不但不應打罵、瞋恚,反應生歡喜心。

三、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:

  打、罵奴婢、僮僕、外人,犯身、口、意三業,因三業成就,故打、罵業甚可胃懼,打、罵之前,必先起瞋恚,打、罵之後,又生煩惱、瞋恚、煩惱繫心,不能心淨,故云得失意罪。

四、不起、墮落:

  打、罵奴婢、僮僕、外人之已受戒優婆塞、優婆夷,身、口、意三業成就,道業不能昇起。三業成就,結縛生死,不能出離,故云墮落。

五、不淨、有作:

  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打、罵奴婢、僮僕、外人,貪於財命,身、口、意三業不淨,三業不淨,是有為法,有作法,故云不淨、有作。

  網主備註:藍色字為菩薩戒經文,紅色字為分段經文,黑色字為內容解釋。

發出日期:2010年9月7日星期二上午 9:42a.m
資料來源:普陀書軒緣整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