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9月7日 星期二

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蓄貓狸戒第十五

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若蓄貓狸,是優婆塞、優婆夷,得失意罪,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
一、 若蓄貓狸:

  (一)、「蓄」者:即是養蓄和積聚。貓性喜殺生,除捕殺老鼠外,凡一切小動物,見及必殺之,其對人類雖柔順,對小動物則甚兇殘。
  (二)、「狸」之形狀像狐,但體形較小,黑褐色、嘴尖、尾長,四肢短勁而爪銳利,常於夜出外捕食小動物,性兇殘,喜殺生,獵人馴養後,用以捕捉其他小動物。
  (三)、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不得犯殺生戒,除不身自殺生外,尚得不見殺、不聞殺、不為我殺。蓄貓狸是見殺、聞殺、為我殺,是教他殺,亦有如身自殺。

二、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:

  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受持戒已,若蓄貓狸,用以殺害眾生,是無慈心、悲心,四無量心中失此二心,故云得失意罪。

三、不起、墮落:

  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犯身自殺、教他殺、慈心、悲心已失,且犯殺生戒,故道業不能昇起,與被殺眾生結縛生死,故云墮落。

四、不淨、有作:

  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若身自殺、教他殺,是為不淨,與被殺眾生,結縛生死,流轉輪迴,故為有作。

  網主備註:藍色字為菩薩戒經文,紅色字為分段經文,黑色字為內容解釋。

發出日期:2010年9月7日星期二上午 10:36a.m
資料來源:普陀書軒緣整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