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9月7日 星期二

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蓄養畜獸不淨戒第十六

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蓄養象、馬、牛、羊、駝、驢,一切畜獸,不作淨施未受戒者,是優婆塞、優婆夷,得失意罪,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
一、 蓄養象、馬、牛、羊、駝、驢,一切畜獸

  此處例舉之六種牲畜,均為供給人類勞力,其中之「一切畜獸」,依語意言,亦係指供給勞力或玩弄、觀賞之用者。自非指殺而取其皮毛。食其肉血者。但蓄養此等動物,若其供勞力役使者,偶違慈悲心,若為玩弄觀賞者,則成疎懶而玩物喪志,不精勤於道業,故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不得蓄養一切畜獸。

二、 不作淨施未受戒者:

  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應將未受戒前所蓄養之象、馬、牛、羊、駝、驢及一切畜獸,淨施與未受戒者。
  所謂「淨施」,是於施與時,不求世俗名聞、利養、報賞,以無所求之施功德,以資助出世之善根,以清淨心而行布施,故名「淨施」。若以妄心求名聞、利養、報賞而行布施,是為「不淨施」。
  施與他人一畜獸,必然仍是以勞動、玩弄、觀賞之用,並非施與他人殺之以食其肉、取其皮。若本戒法的立意,將所有一切畜獸施與他人,殺之以食其肉、取其皮者,則不啻為教他殺。受戒已之人,豈有將自家蓄養之一切畜獸施人殺害之理。若明知施與他人必遭殺害,則應放生或使之終老而後止,方合佛制本戒之旨意。

三、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:

  若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蓄養一切畜獸,不但有廢道業,且畜獸不聽調御之時,必生瞋恚而行打、罵、詛咒、造身、口、意三業,故云得失意罪。

四、不起、墮落:

  蓄養之一切畜獸,不能淨施未受戒者,或施而求取名聞、利養、報償,其施為不淨,不淨者道業不能昇起,,不淨施而心有所求,是欲貪煩惱心生,有欲貪煩惱者,故云墮落。

五、不淨、有作:

  蓄養一切畜獸,是積聚心、欲貪心;不能淨施,是慳惜心,故云不淨。積聚、欲貪、慳惜,均是有為法、有作法,故云有作。

  網主備註:藍色字為菩薩戒經文,紅色字為分段經文,黑色字為內容解釋。

發出日期:2010年9月7日星期二上午 11:10a.m
資料來源:普陀書軒緣整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