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9月7日 星期二

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受僧用物戒第九

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受招提僧臥具床坐,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,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
一、 招提僧:

 「招提」是梵文,音譯為「招鬦提舍」,簡稱為「招提」,意譯為「四方」,四方僧即為「招提僧」。四方僧所受施物,是為「招提僧物」,四方僧住處,為「招提僧坊」。
  招提僧物,為四方施主所施,為四方僧所專用,在家二眾未入僧數,不可受用四方僧物。尤其在四方僧未許可前,在家二眾不可佔用。
  
二、受招提僧臥具床坐:

  何謂「受」?「受」有「取藏」的意思,如周禮春官司干記有:「既舞則受之。」又,「受」有「用」的意思,如呂氏春秋贊能上說:「舜得皋陶而舜受之。」是以,此處之「受」字,有「取藏」或「使用」的雙重意義。
  「招提僧物」,品目非一,但本戒文上僅列臥具,坐床二種。應只是概舉而已,實際說來,招提僧所有用物,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均不能「取藏」或「使用」。
  「臥具」就是招提僧寢臥用的資具,如被褥等,大智度論說:「臥具者,床榻、被褥、幃幔、枕等。」可見「臥具」包括寢臥時一切需用之物。惟四分律名三衣為「臥具」。行事鈔中之二說:「言臥具者,是三衣也。即三衣總名臥具。猶如此方『被』之相,故取通號。」依此,則「臥具」係指「三衣」。
  佛在此時,雲遊各地講法,若每至一地,即需架設床榻以供睡臥,或多困難,依經記載(如四阿含),佛有一「尼師壇」,隨身攜帶,以為坐臥用具。故佛陀使用之臥具、坐床至為簡單。今日招提僧所用「臥具」,依大智度論所說,較之佛陀時代,已增加了許多。
  「床坐」應是睡臥用床榻或坐禪用之禪坐、椅凳等物。
  招提僧物至為簡單,僅能供其個人使用,並無備用物或多餘物,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若為「取藏」、「使用」,則該招提僧即無臥具、床坐可用。再者,優婆塞、優婆夷雖已受在家菩薩戒,但身、心仍屬不淨,使用招提僧臥具、床坐,不無汙染,是為不敬。因此,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不得「受招提僧臥具、床坐」。

三、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:

  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明知不能「受招提僧臥具、牀坐」,而竟為「取藏」、「使用」,是已犯「不與取」或「侵佔」,在世法言亦所不許,於戒法更所不宜,蓋其私自「取」、「用」,對僧寶失尊敬心,對自己失自春心故云得失意罪。

四、不起、墮落:

  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於三寶本應行供養,不供養已經毀犯所受戒法。反之,若竟取、用招提僧物,是慳惜、欲貪之心太重,故其道業不易昇起,因其毀所受戒,故將墮落。

五、不淨、有作:

  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取、用招提僧物,已屬毀所受戒,破戒即為不淨。因取、用招提僧物,慳惜、欲貪心太重。慳惜與欲貪,都是有為法,有作法,故云有作。

  網主備註:藍色為菩薩戒經文,紅色為分段經文,黑色字為內容解釋。

發布日期:2010年9月7日星期二上午8.17a.m
資料來源:普陀書軒緣整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