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9月7日 星期二

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飲蟲水戒第十

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疑水中有蟲,故便飲之,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,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
一、 疑水中有蟲:

  池、沼、河之水,多有寄生魚、蟲,若飲有魚、蟲之水,吞而食之,即等於
食肉、殺生,有違慈悲心,並犯殺生戒。又水中多有危害健康之小蟲,若併而吞食,或因而生病、死亡。人身難得,一失將數劫難復,故飲有蟲之水,自、他有害無益。
  行者若因口渴難當,而附近又無「無蟲之水」可飲,必須飲用此水時,則需以布囊濾過而後飲用。過濾後布囊中之水蟲,仍應放於原水中,不得拋於乾旱陸地。
  佛制此戒,為使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深具慈悲心,不犯殺生戒。

二、 故便飲之:

  「故」,即是「故意」,既「疑水中有蟲」而又「故意」、「方便」飲用,即為犯戒。若不知水中有蟲而飲之,則非犯戒。如病者口渴,自不能取水飲用,他人取水供飲,病者不知水中有蟲,則病者不犯戒。若取水供飲之人明知「水中有蟲」,「故便」與之飲用,則為犯戒。

三、 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:

  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既疑水中有蟲,故便飲之,既無慈悲心,又犯殺生戒,故云得失意罪。

四、 不起、墮落:

  無慈悲心者,道業無成,犯殺生戒者,輪迴生死,故為不起,墮落。

五、 不淨、有作:

  疑水中有蟲故便飲之,是立意犯殺生戒。為自身一時口渴而殺生,有違「乃為身命,乃至蟻子,悉不應殺。」之第一重戒,是欲貪心、瞋恨心重,故為「不淨」,殺生者必得殺生果報,輪迴生死,故云「有作」。

  網主備註:藍色字為菩薩戒經文,紅色字為分段經文,黑色字為內容解釋。

發布日期:2010年9月7日星期二上午8:27a.m
資料來源:普陀書軒緣整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