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四十里中有講法處,不能往聽,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。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一、四十里中:
「四十里」是最大限數,凡四十里範圍之內者,即叫「四十里中」。「四十里」是當日可以往返的距離,以每時行十里計,則四小時可達,早晨四時起行,八時可達,下午四時回程,八時可返家。佛制此「四十里中」,完全符合一般人體能。故應前往聽法,若不到四十里,似更應前往聽法。
現在,交通發達,四十里不需一小時即可到達,自應前往聽法,即使超過四十里,亦應前往聽法。但有三種人不往聽法者,不為犯戒,即:
一者、在家自修勝業,讀誦經典,深研法義,禮拜佛像者。
二者、身患重病或行走不便者。
三者、講法之人所說不如法義,或顛倒佛說者。
若在家優婆塞、優婆夷講法,須先聽出家二眾准許,若出家二眾不聽講法,即不能自開講法處。
二、講法處:
「講法」者即講經說法,講法者不一定為出家長老大德或比丘、比丘尼,凡已聽出家二眾許可之優婆塞、優婆夷中之長者、先宿、亦可講法。
教授打擊法器、唱念偈誦、學做佛事儀規,亦屬「講法」可前往聽法、學習。
聽講法之目的,在親近善知識,聽受法要,依法而行,若不往聽法,對經義不明,所得或不如法,不如法行即是盲行,易生舛誤,甚至為邪魔外道所惑,易生障礙,故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應勤於講法處聽法。故蓮宗第九祖省庵大師在「勸發菩心文」中有云:
「有教無人,邪正不分,是非莫辨,競爭人我,盡逐名利。舉目滔滔,天下皆是,不知佛是何人,法是何義,僧是何名?衰殘至此?,殆不忍言,每一思及,不覺淚下。」
是故,前往「講法處」聽法,是為「分邪正」、「辨是非」、「無人我」、「輕名利」,是學佛之根本。
三、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:
不往講法處聽法,即邪正難分,是非莫辨,佛是何人、法是何義、僧是何名均懵然無知,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與凡夫無異,故雲得失意罪。
四、不起、墮落:
愚痴如凡夫,道業不能升起,原受戒已所發菩提心、法位、果位,隨之退墮,故雲不起、墮落。
五、不淨、有作:
不往講法處聽法,或因愚痴,或因憍慢,愚痴、憍慢,均為不淨,不淨之法,均是有為法、有作法,故雲不淨、有作。
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不往聽法戒第八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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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日期:2010年03月17日星期三下午5:50p.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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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3月17日 星期三
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不持六齋戒第七
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一月之中,不能六日受持八戒,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。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一、一月之中:
此戒文上所指的「一月」,非指現行陽曆之一月,乃指「夏曆」──又稱陰曆、農曆而言。其日數的計算與現行「陽曆」有別。
二、不能六日受持八戒:
(一)、「六日」:是指「六齋日」,即「夏曆」每月之中六個齋戒的日子,這六個日子是每月的初八、十四、十五、廿三、廿九、三十。若逢小月無三十日時,則最後二個齋日是廿八、廿九日。
(二)「八戒:」
在此六齋日中,須嚴持「八戒」,合稱則為「六齋戒」。所謂八戒,是:
1.不殺生:凡是有情識的眾生;若卵生、若胎生、若濕生、若化生、若有色、若無色、若有想、若無想、若非有想非無想等眾生,都不自殺、不見殺、不聞殺、不為我殺。修殺業戒清淨,能慈悲利樂眾生。
2.不偷盜──又稱「不與取」:凡未徵得所有人同意之物,不可自取,更不可因欲貪而起見惑,竊取他人之物佔為己有。雖一絲一毫之微,亦不應取。即使遺失物亦不可取,修勿與取戒清淨,能斷欲貪不淨。
3.不淫──又稱「非梵行」:不但不得與非夫妻關係之女子、男子行淫,齋戒日尚且不得與夫或妻行淫。俗語有云:「百善孝為先,萬惡淫為首。」故淫能惑亂道心。修不淫戒清淨,能使道體潔淨,道業精進。
4.不妄語──又稱「不虛誑語」:即不說與心相違、與事實相背之言。說妄語是不淨心,欲誑他,覆事實,出異語,生口業故名妄語。行妄語之人,之言必知、不知言知;見言不見、不見言見;聞言不聞、不聞言聞……等都是妄語。
妄語之人,先自誑身,然後誑人,以實為虛,以虛為實,虛實顛倒,不受善法。妄語覆心,道法不入。故宜修不妄語戒,此戒清淨,能使口善律儀。
5.不飲酒:酒能迷魂失性,凡是酒類均不應飲,飲酒之人,有三十五失,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不應飲酒,修不飲酒戒清淨,能使人精進。
6.不著華香鬘、不香塗身:所謂「華香鬘」是印度風俗,取花朵相貫,用以裝飾頭、頸、身處,通稱為「華鬘」或「華香鬘」。但現在人工飾物甚多,雖非天然華貫成,六齋日仍不可著戴。「不香塗身」者,「香」有乾香,濕香二種,均不可塗、抹,如現在之香水、化妝粉膏之類,均不可用。蓋華障於眼,香障於鼻,都能惑亂道心,故修此戒清淨,能使禪定清淨。
7.不歌舞倡伎、不故往觀聽:「歌」者是口唱曲詞以自娛樂他人;「舞」是手舞、足蹈、扭身、擺臀、搖頭、顧盼,二者均足以惑亂道心。「倡」者是以歌、舞、樂器演奏以自娛或以娛人。「伎」者為表演技藝之人如特技、魔術、樂器演奏者。後來,「倡伎」演變為「娼妓」。受戒已之人,自身不得為「倡伎」行為。他人有為「倡伎」之行為者,也不得「故」意前往觀聽。自為倡伎或故往觀聽倡伎者,均能惑亂道心。故修此戒清淨,能使道業精進。
8.不坐(臥)高廣大床:不坐高廣大床,亦不臥高廣大床。所謂「高廣大床」即是過於寬大、華麗之床,如現在之彈簧床是。佛將睡眠列為五蓋之一,高廣大床能使人心昏身重,蓋覆心性而不能生善法。佛世尊僅有一尼師壇用以坐臥兒不睡床。所謂「尼師壇」即如現用氈毯。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於六日齋戒期中所坐臥之床,高不可過一尺六寸,寬不可逾四尺,如現在用之三尺寬小床可以坐臥。
最後是「不非時食」,前八條是謂之「八關」,就是關閉邪惡之門。「不非時食」是「齋」,合之則為「八關齋」。
所謂「不非時食」,即是「過午不食」。何謂「午」?現代之人,將一日分為二十四小時,是自西洋傳入者。所以一般人將十一時至十二時視為「午」,過十二時即為「過午」。
但我國夏曆將一日分為十二個時辰,如子、丑、寅、卯、辰、己、午、未、申、酉、戍、亥。則一個時辰就涵蓋現在二個小時。故我國以十一時至下午一時之間稱之為「午」,過下午一時,謂之「過午」。
佛世尊時代,將一日分為六個時段,如阿彌陀經上說:「晝夜六時,兩天曼陀羅華。」則佛世之一時,涵蓋現在四個小時,即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二時之間,是為「午」,過了下午二時是為「過午」。
現行過十二時即為「過午」之說,是迎合西洋人的時間觀念,過下午一時為「過午」之說,是我國農業社會的時間觀念,過下午二時為「過午」之說,是佛世尊正說的時間。所謂「過午不食」,嚴格說來應以佛說為是。
若不依佛說,其弊有二
一者:現在為工業時代,時間無法自我控制,如職業性優婆塞、優婆夷,從事智力者,常須參與各種會議,有時議程常延至十二時以後方散會,若過十二時即不准進食,則必因飢餓而頭昏眼花,若駕駛氣車、機車易生危險,可能自傷或更傷人,造成傷亡,非戒法之所願。
二者:從事體力勞動者,若過十二時不准進食,則體力將不勝負荷,工作效率將因而降低。尤其從事機械操作者,更易生危險,傷亡亦所難免,亦非戒法之所願。
質是之故,雖過十二時,從事職業性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應仍可進食,以不逾佛世尊所定之時限為原則。進食之物以生酥、熟酥(牛奶品)、石蜜(冰糖)、植物油脂、蜂蜜等流質食物為之,以維持體能,而保安全。
佛法者,置諸四海而皆準,百世以俟聖人而不感,「過午」者,應遵佛說為當。
不非時食有十大功德利益,即:一者斷生死緣、二者表中道義、三者調身少病、四者道業尊崇、五者堅固戒品、六者堪能修定、七者出生智慧、八者離鬼畜業、九者不惱檀信、十者不擾行人。
故佛制八關齋戒日,旨在令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於六日離一切惡,八戒中,前四戒是遮斷前四性惡,故稱「戒支」、「飲酒」是放逸門,為護前嗣性戒,故須斷酒,是為「不放逸支」。後三戒,是捨離染緣,不為塵境所轉,是「遠離支」。
佛常讚歎至心乃至一心受持八關齋戒者,如:
菩薩處胎經說:
「八關齋者,是諸佛父母。」
因『八關齋』是出家離俗、志成道業因緣,一念出離心,即成道種,「因該果海,果徹因源」,故佛常讚能受持八關齋戒功德,與阿羅漢等。
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欲證聲聞、緣覺、菩薩三乘果位,宜以善根功德為道糧,而修善根功德道糧,莫過於修八關齋戒,故「菩薩本生鬢論」說:
「閻浮眾生,以八戒水,洗浣身心,令得清淨,斷除無量貪瞋痴垢,於人天路而作資糧。」
又說:
「若能持是八戒齋法,當知是人雖無妙服,則為已具慚愧之衣;當知是人雖無垣牆,則能禦捍六根怨賊;當知是人雖非上族,則為已住聖種姓中;當知是人雖無瓔珞,則具眾善莊嚴其身;當知是人雖無珍寶,則集人天七種法財;不依橋樑,超越險境,受八戒者,功德如此。」
三、供養三寶:
所謂「供養」,即是供給奉養,如玄贊二說:「進財行以為供,有所攝資為養。」,行供養即是為成就檀波羅蜜。供養其分為:
(一)、二種供養:
一者出纏供養:供養一切諸佛在出障圓明之位者。
二者在纏供養:供養一切有情在纏垢之中者。
蓋諸佛為出纏如來,眾生為在纏如來,故一體行供養。
(二)三種供養:
一者利供養:即捧香華飲食等物,即財供養。
二者敬供養:讚歎恭敬以為供養,即法供養。
三者行供養:受持修行妙法,即觀行供養。
(三)、四種供養:
一者合掌:向三寶合掌,以朿恭敬。
二者閼伽:獻閼伽香水,行者三業清淨,洗染煩惱垢。
三者真言印契:印契如來真如言語,不妄不異。
四者運心:於心中起供養之思,不現於事實。
(四)、五種供養:
一者塗香:乾香、濕香中,能「塗」者唯濕香。
二者華:各種妙、香華。
三者燒香:香木、香粉、香支。
四者飲食:各種飲食、唯除葷、辛。
五者燈明:各種燈具照明。
(五)、六種供養:
一者閼伽:即以香水供養,以淨三業,除煩惱──表布施。
二者塗香:濕香為之。──表持戒。
三者華:各種妙、香華。──表忍辱。
四者焚香:香木、香粉、香支。(又曰燒香)──表精進。
五者飲食:各種齋食。──表禪定。
六者燈明:各種燈具照明。──表智慧。
(六)、十種供養:
一者華:各種妙、香華。
二者香:各種乾香、濕香。
三者瓔珞:各種珠玉寶物繩串成之飾物。
四者抹香:檀香擣成粉末散播塔像。
五者塗香:以香末塗於身。
六者燒香:各種香木、香粉、香支。
七者繒蓋幡幢:遮蔽太陽及裝飾。
八者衣服:三衣。
九者伎樂:各種天樂、法樂。
十者合掌:合掌向佛、法、僧以示恭敬。
優婆塞、優婆夷所行供養,在方式上雖有各種不同,但對象則為佛、法、僧,佛、法、僧即是三寶:佛者是指一切佛;法者是指佛陀所說之教法;僧者是出家隨佛陀教法而修道業者。何以將佛、法、僧三者稱之為「寶」,如「寶性論」三偈說:「真寶世希有,明淨及勢力,能莊嚴世間,最上不變等。」因佛、法、僧三者具「世希有」、「明淨勢力」、「能莊嚴世間」、「最上不變」等四種特性,故稱之為「寶」。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均應向之行供養。
但現在為工業時代,佛弟子均個有職業,工作繁重,不可能每日前往寺院向三寶行供養,但於進食前誦念:「供養佛、供養法、供養僧。」亦屬供養法之一,如在誦念時,並行懺悔、觀想佛、法、僧,以行心供養,則其功德尤為殊勝。
四、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:
若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不能於一月中受持八戒,供養三寶,是其持戒心退墮,且於於三寶誠敬心退失。原發菩提心亦因之失落,故雲德失意罪。
五、不起、墮落:
受戒玵不持戒,信仰佛法而不供養佛、法、僧三寶,則菩提心不能發,信心不能堅,故道業不但不能昇起,反而因此墮落。因戒能生定,定能發慧,不持戒即無定亦無慧,無定無慧,菩提智性不開,智性不開,道業不起。供養佛、法、僧,是檀波羅蜜成就,不能供養是慳貪心未泯,慳貪為欲,欲為生死根本,故不詳供養,即墮落因緣。
六、不淨、有作:
不持八戒、無定益無智,無智之人,即是愚痴;不供養三寶,是慳貪心重,愚痴、慳貪,均為不淨,不淨者是有作法、有為法。有作、有為,是生死,非涅槃。
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不持六齋戒第七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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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日期:2010年03月17日星期三下午5:46p.m
資料來源:普陀書軒緣整理
一、一月之中:
此戒文上所指的「一月」,非指現行陽曆之一月,乃指「夏曆」──又稱陰曆、農曆而言。其日數的計算與現行「陽曆」有別。
二、不能六日受持八戒:
(一)、「六日」:是指「六齋日」,即「夏曆」每月之中六個齋戒的日子,這六個日子是每月的初八、十四、十五、廿三、廿九、三十。若逢小月無三十日時,則最後二個齋日是廿八、廿九日。
(二)「八戒:」
在此六齋日中,須嚴持「八戒」,合稱則為「六齋戒」。所謂八戒,是:
1.不殺生:凡是有情識的眾生;若卵生、若胎生、若濕生、若化生、若有色、若無色、若有想、若無想、若非有想非無想等眾生,都不自殺、不見殺、不聞殺、不為我殺。修殺業戒清淨,能慈悲利樂眾生。
2.不偷盜──又稱「不與取」:凡未徵得所有人同意之物,不可自取,更不可因欲貪而起見惑,竊取他人之物佔為己有。雖一絲一毫之微,亦不應取。即使遺失物亦不可取,修勿與取戒清淨,能斷欲貪不淨。
3.不淫──又稱「非梵行」:不但不得與非夫妻關係之女子、男子行淫,齋戒日尚且不得與夫或妻行淫。俗語有云:「百善孝為先,萬惡淫為首。」故淫能惑亂道心。修不淫戒清淨,能使道體潔淨,道業精進。
4.不妄語──又稱「不虛誑語」:即不說與心相違、與事實相背之言。說妄語是不淨心,欲誑他,覆事實,出異語,生口業故名妄語。行妄語之人,之言必知、不知言知;見言不見、不見言見;聞言不聞、不聞言聞……等都是妄語。
妄語之人,先自誑身,然後誑人,以實為虛,以虛為實,虛實顛倒,不受善法。妄語覆心,道法不入。故宜修不妄語戒,此戒清淨,能使口善律儀。
5.不飲酒:酒能迷魂失性,凡是酒類均不應飲,飲酒之人,有三十五失,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不應飲酒,修不飲酒戒清淨,能使人精進。
6.不著華香鬘、不香塗身:所謂「華香鬘」是印度風俗,取花朵相貫,用以裝飾頭、頸、身處,通稱為「華鬘」或「華香鬘」。但現在人工飾物甚多,雖非天然華貫成,六齋日仍不可著戴。「不香塗身」者,「香」有乾香,濕香二種,均不可塗、抹,如現在之香水、化妝粉膏之類,均不可用。蓋華障於眼,香障於鼻,都能惑亂道心,故修此戒清淨,能使禪定清淨。
7.不歌舞倡伎、不故往觀聽:「歌」者是口唱曲詞以自娛樂他人;「舞」是手舞、足蹈、扭身、擺臀、搖頭、顧盼,二者均足以惑亂道心。「倡」者是以歌、舞、樂器演奏以自娛或以娛人。「伎」者為表演技藝之人如特技、魔術、樂器演奏者。後來,「倡伎」演變為「娼妓」。受戒已之人,自身不得為「倡伎」行為。他人有為「倡伎」之行為者,也不得「故」意前往觀聽。自為倡伎或故往觀聽倡伎者,均能惑亂道心。故修此戒清淨,能使道業精進。
8.不坐(臥)高廣大床:不坐高廣大床,亦不臥高廣大床。所謂「高廣大床」即是過於寬大、華麗之床,如現在之彈簧床是。佛將睡眠列為五蓋之一,高廣大床能使人心昏身重,蓋覆心性而不能生善法。佛世尊僅有一尼師壇用以坐臥兒不睡床。所謂「尼師壇」即如現用氈毯。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於六日齋戒期中所坐臥之床,高不可過一尺六寸,寬不可逾四尺,如現在用之三尺寬小床可以坐臥。
最後是「不非時食」,前八條是謂之「八關」,就是關閉邪惡之門。「不非時食」是「齋」,合之則為「八關齋」。
所謂「不非時食」,即是「過午不食」。何謂「午」?現代之人,將一日分為二十四小時,是自西洋傳入者。所以一般人將十一時至十二時視為「午」,過十二時即為「過午」。
但我國夏曆將一日分為十二個時辰,如子、丑、寅、卯、辰、己、午、未、申、酉、戍、亥。則一個時辰就涵蓋現在二個小時。故我國以十一時至下午一時之間稱之為「午」,過下午一時,謂之「過午」。
佛世尊時代,將一日分為六個時段,如阿彌陀經上說:「晝夜六時,兩天曼陀羅華。」則佛世之一時,涵蓋現在四個小時,即自上午十時至下午二時之間,是為「午」,過了下午二時是為「過午」。
現行過十二時即為「過午」之說,是迎合西洋人的時間觀念,過下午一時為「過午」之說,是我國農業社會的時間觀念,過下午二時為「過午」之說,是佛世尊正說的時間。所謂「過午不食」,嚴格說來應以佛說為是。
若不依佛說,其弊有二
一者:現在為工業時代,時間無法自我控制,如職業性優婆塞、優婆夷,從事智力者,常須參與各種會議,有時議程常延至十二時以後方散會,若過十二時即不准進食,則必因飢餓而頭昏眼花,若駕駛氣車、機車易生危險,可能自傷或更傷人,造成傷亡,非戒法之所願。
二者:從事體力勞動者,若過十二時不准進食,則體力將不勝負荷,工作效率將因而降低。尤其從事機械操作者,更易生危險,傷亡亦所難免,亦非戒法之所願。
質是之故,雖過十二時,從事職業性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應仍可進食,以不逾佛世尊所定之時限為原則。進食之物以生酥、熟酥(牛奶品)、石蜜(冰糖)、植物油脂、蜂蜜等流質食物為之,以維持體能,而保安全。
佛法者,置諸四海而皆準,百世以俟聖人而不感,「過午」者,應遵佛說為當。
不非時食有十大功德利益,即:一者斷生死緣、二者表中道義、三者調身少病、四者道業尊崇、五者堅固戒品、六者堪能修定、七者出生智慧、八者離鬼畜業、九者不惱檀信、十者不擾行人。
故佛制八關齋戒日,旨在令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於六日離一切惡,八戒中,前四戒是遮斷前四性惡,故稱「戒支」、「飲酒」是放逸門,為護前嗣性戒,故須斷酒,是為「不放逸支」。後三戒,是捨離染緣,不為塵境所轉,是「遠離支」。
佛常讚歎至心乃至一心受持八關齋戒者,如:
菩薩處胎經說:
「八關齋者,是諸佛父母。」
因『八關齋』是出家離俗、志成道業因緣,一念出離心,即成道種,「因該果海,果徹因源」,故佛常讚能受持八關齋戒功德,與阿羅漢等。
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欲證聲聞、緣覺、菩薩三乘果位,宜以善根功德為道糧,而修善根功德道糧,莫過於修八關齋戒,故「菩薩本生鬢論」說:
「閻浮眾生,以八戒水,洗浣身心,令得清淨,斷除無量貪瞋痴垢,於人天路而作資糧。」
又說:
「若能持是八戒齋法,當知是人雖無妙服,則為已具慚愧之衣;當知是人雖無垣牆,則能禦捍六根怨賊;當知是人雖非上族,則為已住聖種姓中;當知是人雖無瓔珞,則具眾善莊嚴其身;當知是人雖無珍寶,則集人天七種法財;不依橋樑,超越險境,受八戒者,功德如此。」
三、供養三寶:
所謂「供養」,即是供給奉養,如玄贊二說:「進財行以為供,有所攝資為養。」,行供養即是為成就檀波羅蜜。供養其分為:
(一)、二種供養:
一者出纏供養:供養一切諸佛在出障圓明之位者。
二者在纏供養:供養一切有情在纏垢之中者。
蓋諸佛為出纏如來,眾生為在纏如來,故一體行供養。
(二)三種供養:
一者利供養:即捧香華飲食等物,即財供養。
二者敬供養:讚歎恭敬以為供養,即法供養。
三者行供養:受持修行妙法,即觀行供養。
(三)、四種供養:
一者合掌:向三寶合掌,以朿恭敬。
二者閼伽:獻閼伽香水,行者三業清淨,洗染煩惱垢。
三者真言印契:印契如來真如言語,不妄不異。
四者運心:於心中起供養之思,不現於事實。
(四)、五種供養:
一者塗香:乾香、濕香中,能「塗」者唯濕香。
二者華:各種妙、香華。
三者燒香:香木、香粉、香支。
四者飲食:各種飲食、唯除葷、辛。
五者燈明:各種燈具照明。
(五)、六種供養:
一者閼伽:即以香水供養,以淨三業,除煩惱──表布施。
二者塗香:濕香為之。──表持戒。
三者華:各種妙、香華。──表忍辱。
四者焚香:香木、香粉、香支。(又曰燒香)──表精進。
五者飲食:各種齋食。──表禪定。
六者燈明:各種燈具照明。──表智慧。
(六)、十種供養:
一者華:各種妙、香華。
二者香:各種乾香、濕香。
三者瓔珞:各種珠玉寶物繩串成之飾物。
四者抹香:檀香擣成粉末散播塔像。
五者塗香:以香末塗於身。
六者燒香:各種香木、香粉、香支。
七者繒蓋幡幢:遮蔽太陽及裝飾。
八者衣服:三衣。
九者伎樂:各種天樂、法樂。
十者合掌:合掌向佛、法、僧以示恭敬。
優婆塞、優婆夷所行供養,在方式上雖有各種不同,但對象則為佛、法、僧,佛、法、僧即是三寶:佛者是指一切佛;法者是指佛陀所說之教法;僧者是出家隨佛陀教法而修道業者。何以將佛、法、僧三者稱之為「寶」,如「寶性論」三偈說:「真寶世希有,明淨及勢力,能莊嚴世間,最上不變等。」因佛、法、僧三者具「世希有」、「明淨勢力」、「能莊嚴世間」、「最上不變」等四種特性,故稱之為「寶」。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均應向之行供養。
但現在為工業時代,佛弟子均個有職業,工作繁重,不可能每日前往寺院向三寶行供養,但於進食前誦念:「供養佛、供養法、供養僧。」亦屬供養法之一,如在誦念時,並行懺悔、觀想佛、法、僧,以行心供養,則其功德尤為殊勝。
四、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:
若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不能於一月中受持八戒,供養三寶,是其持戒心退墮,且於於三寶誠敬心退失。原發菩提心亦因之失落,故雲德失意罪。
五、不起、墮落:
受戒玵不持戒,信仰佛法而不供養佛、法、僧三寶,則菩提心不能發,信心不能堅,故道業不但不能昇起,反而因此墮落。因戒能生定,定能發慧,不持戒即無定亦無慧,無定無慧,菩提智性不開,智性不開,道業不起。供養佛、法、僧,是檀波羅蜜成就,不能供養是慳貪心未泯,慳貪為欲,欲為生死根本,故不詳供養,即墮落因緣。
六、不淨、有作:
不持八戒、無定益無智,無智之人,即是愚痴;不供養三寶,是慳貪心重,愚痴、慳貪,均為不淨,不淨者是有作法、有為法。有作、有為,是生死,非涅槃。
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不持六齋戒第七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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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見四眾毀戒心生憍慢戒第六
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若見比丘、比丘尼;優婆塞、優婆夷毀所受戒,心生憍慢。言:「我勝彼,彼不如我。」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。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一、毀所受戒:
四眾所受戒法不同:比丘為二百五十戒,比丘尼為五百戒,優婆塞、優婆夷所受菩薩戒同為六重戒、二十八輕戒。雖然戒法有多少的不同。而殺、盜、淫、妄、酒五戒,是所有佛弟子應共同遵守之共同戒法。
四眾所受戒法至為綿密,一一戒法均為日常生活言行瑣事,一不留意,即可能毀犯所受戒法而不自知,因此,四眾毀犯所受戒法,若嚴格觀察,頗為頻繁。
若四眾所受戒法,能至心持乃至一心持而不毀犯,是善法成就,善法成就,當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。如戒經上佛說:
「若一切時中,為一切眾生修集善法,得不退轉,是故,我說是人決定不久,當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。」
二、心生憍慢,言:「我勝彼,彼不如我。」
四眾所受戒法,若能一一法一心持而不毀,則即成三聚淨圓戒,即能得無上戒果,但受戒者因根性不同,能持戒法有強有弱。有人於殺生戒,能持不犯,而於他戒則弱。有人能於妄語戒,能持不犯,而於他戒則弱。然守戒與戒果相因相生,即持戒多者,戒果即高,反之則低。是以,持戒之戒果,毀戒之罪報,皆自我承當,與他人無關。
故見四眾毀所受戒,除應發慈悲心,代為惋惜外,不可生憍慢心,以為「我勝他,他不如我」,若生此憍慢心,即犯此戒。
「憍慢」是煩惱,是五上分結範圍,自高凌物而不能容物,故易招煩惱。俱舍論四說:「慢對他心舉,憍由染自法,心高無所顧。」
故「憍慢」是大結、是大染,必須去除,大集經說:
「摧憍慢山,拔生死樹。」
可見「憍慢」是結縛生死的重業,必須摧破。
所謂「五上分結」者,是於色界、無色界起,即:
(一)、色愛結:貪著色界五妙欲之煩惱。
(二)、無色愛結:貪著無色界禪定境界之煩惱。
(三)、掉結:二界眾生,心念掉動,而退失禪定之煩惱。
(四)、慢結:二界眾生,恃自凌他憍慢之煩惱。
(五)、無明結:二界眾生痴闇之煩惱。
此「五上分結」是對「五下分結」而立。五下分結是三界中欲界的結惑,所以叫「五下分結」,即:
(一)、貪結:貪欲之煩惱。
(二)、瞋結:瞋恚之煩惱。
(三)、身見結:我見之煩惱。
(四)、戒取結:取執非理無道邪戒之煩惱。
(五)、疑結:狐疑諦理之煩惱。
何以將「憍慢」列為「五上分結」?蓋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若至心持或一心持不毀,能入色界甚至無色界之禪定境界。若於禪定中心生「憍慢」,即退失禪定,又回到三界。故受在家菩薩戒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其法位、果位已有相當成就,不可妄自菲薄也。
三、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:
心生憍慢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原已發菩提心,若因持戒故而處色、無色界禪定,因心生憍慢,禪定退轉,故云得失意罪。
四、不起、墮落:
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見四眾毀所受戒,不心生憍慢,而生慈悲心、警惕心,自我精進,持戒不犯,即能于色、無色界禪定中起昇。反之,因見四眾毀所受戒,心生憍慢,禪定自此不進,故云「不起」,並由此退轉,故云「墮落」。
五、不淨、不作:
見四眾毀所受戒而心生憍慢,「憍慢」即為不淨。「不淨」者是有為法、有作法,故云有作。
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見四眾毀戒心生憍慢戒第六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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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毀所受戒:
四眾所受戒法不同:比丘為二百五十戒,比丘尼為五百戒,優婆塞、優婆夷所受菩薩戒同為六重戒、二十八輕戒。雖然戒法有多少的不同。而殺、盜、淫、妄、酒五戒,是所有佛弟子應共同遵守之共同戒法。
四眾所受戒法至為綿密,一一戒法均為日常生活言行瑣事,一不留意,即可能毀犯所受戒法而不自知,因此,四眾毀犯所受戒法,若嚴格觀察,頗為頻繁。
若四眾所受戒法,能至心持乃至一心持而不毀犯,是善法成就,善法成就,當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。如戒經上佛說:
「若一切時中,為一切眾生修集善法,得不退轉,是故,我說是人決定不久,當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。」
二、心生憍慢,言:「我勝彼,彼不如我。」
四眾所受戒法,若能一一法一心持而不毀,則即成三聚淨圓戒,即能得無上戒果,但受戒者因根性不同,能持戒法有強有弱。有人於殺生戒,能持不犯,而於他戒則弱。有人能於妄語戒,能持不犯,而於他戒則弱。然守戒與戒果相因相生,即持戒多者,戒果即高,反之則低。是以,持戒之戒果,毀戒之罪報,皆自我承當,與他人無關。
故見四眾毀所受戒,除應發慈悲心,代為惋惜外,不可生憍慢心,以為「我勝他,他不如我」,若生此憍慢心,即犯此戒。
「憍慢」是煩惱,是五上分結範圍,自高凌物而不能容物,故易招煩惱。俱舍論四說:「慢對他心舉,憍由染自法,心高無所顧。」
故「憍慢」是大結、是大染,必須去除,大集經說:
「摧憍慢山,拔生死樹。」
可見「憍慢」是結縛生死的重業,必須摧破。
所謂「五上分結」者,是於色界、無色界起,即:
(一)、色愛結:貪著色界五妙欲之煩惱。
(二)、無色愛結:貪著無色界禪定境界之煩惱。
(三)、掉結:二界眾生,心念掉動,而退失禪定之煩惱。
(四)、慢結:二界眾生,恃自凌他憍慢之煩惱。
(五)、無明結:二界眾生痴闇之煩惱。
此「五上分結」是對「五下分結」而立。五下分結是三界中欲界的結惑,所以叫「五下分結」,即:
(一)、貪結:貪欲之煩惱。
(二)、瞋結:瞋恚之煩惱。
(三)、身見結:我見之煩惱。
(四)、戒取結:取執非理無道邪戒之煩惱。
(五)、疑結:狐疑諦理之煩惱。
何以將「憍慢」列為「五上分結」?蓋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若至心持或一心持不毀,能入色界甚至無色界之禪定境界。若於禪定中心生「憍慢」,即退失禪定,又回到三界。故受在家菩薩戒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其法位、果位已有相當成就,不可妄自菲薄也。
三、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:
心生憍慢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原已發菩提心,若因持戒故而處色、無色界禪定,因心生憍慢,禪定退轉,故云得失意罪。
四、不起、墮落:
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見四眾毀所受戒,不心生憍慢,而生慈悲心、警惕心,自我精進,持戒不犯,即能于色、無色界禪定中起昇。反之,因見四眾毀所受戒,心生憍慢,禪定自此不進,故云「不起」,並由此退轉,故云「墮落」。
五、不淨、不作:
見四眾毀所受戒而心生憍慢,「憍慢」即為不淨。「不淨」者是有為法、有作法,故云有作。
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見四眾毀戒心生憍慢戒第六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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叁、釋二十八輕戒 ──見四眾尊長不承禮拜戒第五
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若見比丘、比丘尼;長老;先宿優婆塞、優婆夷等,不起承迎、禮拜、問訊,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。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一、四眾尊長:
(一)、「四眾」者是指出家二眾,即比丘、比丘尼;在家二眾,即優婆塞、優婆夷,合稱為四眾。
(二)、「尊長」者,是指年高德邵之四眾長者,出家二眾尚有如下稱呼:如「尊長」是指尊德之老僧。如寄歸傳三說:「尊老之處,多座須安。」又有「尊者」是指智德俱尊者,如資持記下三說:「尊者:臘高德重,為人所尊。」又有「尊宿」是指德尊年長者,如觀經序分義說:「德高曰尊,耆年約宿。」在家二眾則不可稱為尊長、尊老、尊宿。
二、長老:
「長老」者,是指道行高、戒臘長的比丘,通稱為「長老」。經文中常有「長老舍利弗」、「長老目犍連」,即為一例。增壹阿含經說:
「阿難白世尊:『如何?比丘當云何自稱名號?』世尊告曰:『若小比丘向大比丘,稱長老;大比丘向小比丘,稱名字?』」。
十誦律也載:
「佛言:從今,下座比丘喚上座比丘,言:『長老。』(或有比丘言):爾時但喚長老(或有)必便,(將如何稱呼)?佛言:從今,喚長老某甲,如喚『長老舍利弗』、『長老目犍連』」。
因此,「長老」一詞,僅是對德高年長的出家比丘(比丘尼)的尊稱,若是在家人,德再高、年再長,亦不得尊稱為「長老」,僅可尊稱為「長者」,如「長者維摩詰」是。
三、先宿:
「先宿」是對年事較高且先受戒者的尊稱。所謂「宿」即是老宿且道德者。「先宿」一詞,出家之比丘、比丘尼間或優婆塞、優婆夷間,對年高德劭者亦可以尊稱。但此處依戒文語意看,似乎僅適用於在家之優婆塞、優婆夷間之稱呼。依法學慣例說來,法律條文之解釋,採從嚴之態度,「在家菩薩戒」亦即佛法中的法律,故亦以從嚴解釋方為正確,故「先宿」一詞,應僅適用於在家二眾之優婆塞、優婆夷間之尊稱。
四、不起承迎、禮拜、問訊:
(一)、所謂「不起」,是謂見四眾尊長前來而不起身的意思,與下文「不起、墮落」中之「不起」有別,意思是說:凡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遇見比丘、比丘尼;長老、先宿(優婆塞、優婆夷)、長者等四眾大德尊長蒞臨,均應起身為禮,不得視而不見,我行我素,坐臥不起。
受戒已之優婆塞塞、優婆夷,貴在虛心求法,比丘、比丘尼、長老、先宿,都是善知識,應親近奉事,以求開示度脫,方為正信佛弟子,若貢高我慢,其心已生障礙,不能獲得佛法利益。
(二)、所謂「承迎」,「承」就是「承事」;「迎」就是「奉迎」,凡遇比丘、比丘尼;優婆塞、優婆夷長老、先宿尊者,應立即起身而外,並表示歡迎接待,隨時準備承事囑咐。尤其是對出家二眾,是為大眾僧,在家二眾應一體承迎奉事,不論識與不識或親與疏而有差別。
(三)、所謂「禮拜」,就是五體投地,頂禮膜拜,此為優婆塞、優婆夷必具的禮儀。凡遇出家二眾均應禮拜,一般說來,以三拜為禮數,若被拜比丘、比丘尼、長老、先宿言:「一拜。」則一拜即可,如果未說,必須三拜具足。又,「五體投地」之「五體」,是指頭部及雙手、雙腳,均須著地,方符禮節,若其一不著地,則為禮不恭。如「六祖壇經」機緣品第七有說:
「僧法達……來禮祖師(六祖),頭不至地。祖訶曰:『禮不投地,何如不拜!』。」
所以,禮拜之時,五體須著於地,方為合禮。禮拜之目的,固為尊敬四眾尊長大德,對自身言亦有謙恭修持之意,故禮拜是修學佛法中之一大法,宜恭謹修習。
(四)、所謂「問訊」,凡遇四眾尊長大德,於禮拜以後,仍須雙手合掌,深深躬身作揖,生崇敬心,並相問訊:『大德安康!』如善見論說:
「比丘到佛所問訊:『少病、少惱,安樂行否?」
又,僧祇律說:
「禮拜不得如瘂羊,當相問訊。」
所以,「問訊」是一個很重要的禮儀,優婆塞、優婆夷,應知禮、為禮具足。
五、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:
若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見四眾尊長大德,不起身承迎、禮拜、問訊,不但不合佛法,即世法亦所不合,心性憍慢,原發菩提心為之喪失,故得失意罪。
六、不起、墮落:
受菩薩戒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因發菩提心修學佛法,若已得四加行位之法位或三果位者(須陀洹至阿那含),因其見四眾尊長不起承迎、禮拜、問訊而心生憍慢,其法位、果位自此不再昇起,並因此而墮落,原得法位、果位將化為烏有,故云不起、墮落。
七、不淨、有作:
見四眾尊長大德,不起承迎、禮拜、問訊,心生憍慢,憍慢即是煩惱,有煩惱即是不淨。煩惱、不淨是生死結縛,結縛即是「有作」。
見比丘、比丘尼;優婆塞、優婆夷四眾尊長,起身承迎、禮拜、問訊,是佛教之倫理觀,故佛制此戒,使在家二眾嚴持律儀。蓋每一戒法均具三聚圓戒:三聚者,第一攝律儀戒,是為去惡,第二攝慈悲心,是為修善,第三攝眾生,是為度眾生。如八宗綱要上說:
「此三聚亦圓融行故,三聚互攝,諸戒融通,如不殺生,即具三聚,乃至一諸戒皆爾。隨持一戒具三聚。」
是以,每一戒法,其第一攝,即為攝律儀,「律儀」就是倫理觀,就是去惡,向四眾尊長承迎、禮拜、問訊、是為去貢高我慢──憍慢心,也即是去惡。因承迎、禮拜、問訊,四眾尊長心生喜樂,即是行慈悲。四眾尊長因受承迎、禮拜、問訊而更自攝,以為莊嚴,不敢犯錯,是為度眾生。故正信佛弟子,見四眾尊長,理當承迎、禮拜、問訊。
叁、釋二十八輕戒 ──見四眾尊長不承禮拜戒第五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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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日期:2010年03月17日星期三下午5:22p.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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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四眾尊長:
(一)、「四眾」者是指出家二眾,即比丘、比丘尼;在家二眾,即優婆塞、優婆夷,合稱為四眾。
(二)、「尊長」者,是指年高德邵之四眾長者,出家二眾尚有如下稱呼:如「尊長」是指尊德之老僧。如寄歸傳三說:「尊老之處,多座須安。」又有「尊者」是指智德俱尊者,如資持記下三說:「尊者:臘高德重,為人所尊。」又有「尊宿」是指德尊年長者,如觀經序分義說:「德高曰尊,耆年約宿。」在家二眾則不可稱為尊長、尊老、尊宿。
二、長老:
「長老」者,是指道行高、戒臘長的比丘,通稱為「長老」。經文中常有「長老舍利弗」、「長老目犍連」,即為一例。增壹阿含經說:
「阿難白世尊:『如何?比丘當云何自稱名號?』世尊告曰:『若小比丘向大比丘,稱長老;大比丘向小比丘,稱名字?』」。
十誦律也載:
「佛言:從今,下座比丘喚上座比丘,言:『長老。』(或有比丘言):爾時但喚長老(或有)必便,(將如何稱呼)?佛言:從今,喚長老某甲,如喚『長老舍利弗』、『長老目犍連』」。
因此,「長老」一詞,僅是對德高年長的出家比丘(比丘尼)的尊稱,若是在家人,德再高、年再長,亦不得尊稱為「長老」,僅可尊稱為「長者」,如「長者維摩詰」是。
三、先宿:
「先宿」是對年事較高且先受戒者的尊稱。所謂「宿」即是老宿且道德者。「先宿」一詞,出家之比丘、比丘尼間或優婆塞、優婆夷間,對年高德劭者亦可以尊稱。但此處依戒文語意看,似乎僅適用於在家之優婆塞、優婆夷間之稱呼。依法學慣例說來,法律條文之解釋,採從嚴之態度,「在家菩薩戒」亦即佛法中的法律,故亦以從嚴解釋方為正確,故「先宿」一詞,應僅適用於在家二眾之優婆塞、優婆夷間之尊稱。
四、不起承迎、禮拜、問訊:
(一)、所謂「不起」,是謂見四眾尊長前來而不起身的意思,與下文「不起、墮落」中之「不起」有別,意思是說:凡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遇見比丘、比丘尼;長老、先宿(優婆塞、優婆夷)、長者等四眾大德尊長蒞臨,均應起身為禮,不得視而不見,我行我素,坐臥不起。
受戒已之優婆塞塞、優婆夷,貴在虛心求法,比丘、比丘尼、長老、先宿,都是善知識,應親近奉事,以求開示度脫,方為正信佛弟子,若貢高我慢,其心已生障礙,不能獲得佛法利益。
(二)、所謂「承迎」,「承」就是「承事」;「迎」就是「奉迎」,凡遇比丘、比丘尼;優婆塞、優婆夷長老、先宿尊者,應立即起身而外,並表示歡迎接待,隨時準備承事囑咐。尤其是對出家二眾,是為大眾僧,在家二眾應一體承迎奉事,不論識與不識或親與疏而有差別。
(三)、所謂「禮拜」,就是五體投地,頂禮膜拜,此為優婆塞、優婆夷必具的禮儀。凡遇出家二眾均應禮拜,一般說來,以三拜為禮數,若被拜比丘、比丘尼、長老、先宿言:「一拜。」則一拜即可,如果未說,必須三拜具足。又,「五體投地」之「五體」,是指頭部及雙手、雙腳,均須著地,方符禮節,若其一不著地,則為禮不恭。如「六祖壇經」機緣品第七有說:
「僧法達……來禮祖師(六祖),頭不至地。祖訶曰:『禮不投地,何如不拜!』。」
所以,禮拜之時,五體須著於地,方為合禮。禮拜之目的,固為尊敬四眾尊長大德,對自身言亦有謙恭修持之意,故禮拜是修學佛法中之一大法,宜恭謹修習。
(四)、所謂「問訊」,凡遇四眾尊長大德,於禮拜以後,仍須雙手合掌,深深躬身作揖,生崇敬心,並相問訊:『大德安康!』如善見論說:
「比丘到佛所問訊:『少病、少惱,安樂行否?」
又,僧祇律說:
「禮拜不得如瘂羊,當相問訊。」
所以,「問訊」是一個很重要的禮儀,優婆塞、優婆夷,應知禮、為禮具足。
五、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:
若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見四眾尊長大德,不起身承迎、禮拜、問訊,不但不合佛法,即世法亦所不合,心性憍慢,原發菩提心為之喪失,故得失意罪。
六、不起、墮落:
受菩薩戒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因發菩提心修學佛法,若已得四加行位之法位或三果位者(須陀洹至阿那含),因其見四眾尊長不起承迎、禮拜、問訊而心生憍慢,其法位、果位自此不再昇起,並因此而墮落,原得法位、果位將化為烏有,故云不起、墮落。
七、不淨、有作:
見四眾尊長大德,不起承迎、禮拜、問訊,心生憍慢,憍慢即是煩惱,有煩惱即是不淨。煩惱、不淨是生死結縛,結縛即是「有作」。
見比丘、比丘尼;優婆塞、優婆夷四眾尊長,起身承迎、禮拜、問訊,是佛教之倫理觀,故佛制此戒,使在家二眾嚴持律儀。蓋每一戒法均具三聚圓戒:三聚者,第一攝律儀戒,是為去惡,第二攝慈悲心,是為修善,第三攝眾生,是為度眾生。如八宗綱要上說:
「此三聚亦圓融行故,三聚互攝,諸戒融通,如不殺生,即具三聚,乃至一諸戒皆爾。隨持一戒具三聚。」
是以,每一戒法,其第一攝,即為攝律儀,「律儀」就是倫理觀,就是去惡,向四眾尊長承迎、禮拜、問訊、是為去貢高我慢──憍慢心,也即是去惡。因承迎、禮拜、問訊,四眾尊長心生喜樂,即是行慈悲。四眾尊長因受承迎、禮拜、問訊而更自攝,以為莊嚴,不敢犯錯,是為度眾生。故正信佛弟子,見四眾尊長,理當承迎、禮拜、問訊。
叁、釋二十八輕戒 ──見四眾尊長不承禮拜戒第五畢
網主備註:藍色字為菩薩戒經文,紅色字為分段經文,黑色字為內容解釋。
發布日期:2010年03月17日星期三下午5:22p.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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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見乞不與戒第四
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見有乞者,不能多少隨宜匄分與,空遣還者,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。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一、乞者:
「乞者」有三解:
(一)、乞食,即貧窮或傷、殘、病、苦之人,無力自活而乞取食物、錢財以活命。此類之人,俗稱為「乞丐」。
(二)、乞法:根鈍、愚痴、作惡懺之人,乞求佛法,請求開示法義,或乞請經書,佛像以為讀誦、供養。
(三)、乞力:因感自力不足,請求隨喜鼎助一臂之力,以解期困頓。
針對這三種「乞者」,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應行三種布施:
(一)、財施:以財物施捨與貧窮、無助之人。
(二)、法施:以佛法度化眾生,使離苦得樂。
(三)、無畏施:以自身全力施與求助者,無所吝嗇。又受戒之人,無殺生之心,故一切眾生樂與親近,無有所畏。亦稱無畏施。
在三施之中,以法施最勝,菩薩戒經說,法施有四:
(一)、筆施:若有人發心書寫經典、繪畫佛像,以筆施之,以助其成,而利眾生受持讀誦、禮拜。
(二)、墨施:見人書寫經典、繪畫佛像,以墨助之,以為善緣。
(三)、經施:施資刊刻經版,以所印經典施之人與人讀誦。
(四)、說法師:闡說佛法,使人聽聞而發菩提心,修證因果。
俱舍論將財施、法施、無畏施的對象,分為七類,計:
(一)、施客人:有客施他鄉,貧困潦倒,急須求助者。
(二)、施行人旅行者:凡行腳之行人,或無適當寺院住宿、膳食;或須用不足,人地生疏,遇有困難者。
(三)、施病苦重疾者:見貧病交迫,身染重疾,實可堪憐,急須救助者。
(四)、施侍病看護者:有在病者身邊作看護士,但以一人之力無足達成看護病患工作,急須他人助以一臂之力者。
(五)、施園林與諸寺院:為使正法常住,凡出家二眾弘揚佛法,應施與園林興建寺院道場,使僧安居而利弘法、度生。
(六)、施常食:對現住僧寶、十方僧眾,應常施飲食日用,使安心辦道,並弘法利生。
(七)、隨時施:隨時施有二解:一者凡遇可施之時、可施之物、可施之人,即隨喜布施。二者因天候遷變,寒暑交替之時,於僧寶及時布施,以應其所須。
以上七種布施,被稱為七有依福事業,施者有福,受者亦有福。故金剛經有云:
「須菩提:菩薩於法,應無所住行於布施,所謂不住布施,不住聲、香、味、觸、法布施。須菩提,菩薩應如是布施,不住於相。何以故,若菩薩不住相布施,其福德不可思量。」
因此,「布施」可分為「住相布施」與「無住相布施」。住相布施是為不淨施,無住相布施是為淨施,其分別是:
(一)、不淨施者:是施者住於功德之相,以其布施,冀求獲得相等或無等功德、福報,其施心為利慾心、私我心、名譽心……非為利他心。佛云:「凡所有相,皆是虛妄。」故住相布施,是為不淨施,無大功德。
(二)、淨施:淨施者,施時無住於相,無有施者、受者、財物等相,更無功德、福報、名譽等求償,以清淨心而行布施,是為淨施。淨施者,其福德不可思議。
是以,凡乞者有乞于我,宜以力之所及,多少隨宜,予以施助,施助時不住於相,以行淨施。
二、不能多少隨宜匄分與:
「匄」字音「丐」,亦可寫作「匄」,是相人強乞之意。行乞方式可分二種,一者出聲、伸手相乞;二者靜坐路邊,不出聲亦不伸手相乞。「匄」即屬於初聲、伸手相乞。
既有出聲、伸手相乞者,自應量力,不論多少應隨宜「分與」,以滿其願,以解其困。
(註:「不能多少隨宜匄分與空遣還者」文內,「優婆塞戒經」中原文末斷句,後人將六重戒二十八輕戒摘出,令成「在家菩薩戒本」單行流通,乃將此段斷句為「不能多少隨宜匄分,與空遣還者。將其中之「與」字斷為下句之首。如此斷句法,恐有未宜,若然,則上句「不能多少隨宜匄分」即感語氣未盡,將「與」斷為下句之首,則又感多餘,因「與」乃成為無重大意義之語助詞矣。故如此斷句,是上下不能盡義,宜應斷為「不能多少隨宜匄分與,空遣還者。」方上下文義完全而又肯定,故本文即採如此斷句法)。
三、空遣還者:
凡向我行乞,無論其乞食、乞財、乞法、乞力,其必有不能自解之困難,若自身確有其力而不能多少隨宜,應其請求而分與,竟視而不見;聽而不聞,甚至以惡言、惡行相加,或心生厭惡,以手勢、言詞或其他表情予以空遣還,使乞者求乞的心願落空,即違犯此一戒法。
四、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:
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原已發菩提心,應行慈悲,救度苦難眾生。今有乞者向之求乞,不能多少隨宜匄分與,以滿其願,以解其困,是已失去菩提心、慈悲心,故云「得失意罪」。
五、不起、墮落:
因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見乞者行乞,不能多少隨宜匄分與,而空遣還,已失塗抹心,其淨業即不能昇起,而其原得法位、果位亦將因此而墮落,故云不起墮落。
六、不淨、有作:
見乞者行乞,不能多少隨宜匄分與,是吝嗇於財、力,是欲心未泯,「欲」為煩惱根本,是為「不淨」。而善業是成佛之因,不能多少隨宜匄分與行乞者,是悲不起,使乞者生瞋恨心,而為結縛,不但未救乞者,反害乞者,害人即是自害,故為「有作」,「有作」是生死因緣,不能出離。
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見乞不與戒第四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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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乞者:
「乞者」有三解:
(一)、乞食,即貧窮或傷、殘、病、苦之人,無力自活而乞取食物、錢財以活命。此類之人,俗稱為「乞丐」。
(二)、乞法:根鈍、愚痴、作惡懺之人,乞求佛法,請求開示法義,或乞請經書,佛像以為讀誦、供養。
(三)、乞力:因感自力不足,請求隨喜鼎助一臂之力,以解期困頓。
針對這三種「乞者」,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應行三種布施:
(一)、財施:以財物施捨與貧窮、無助之人。
(二)、法施:以佛法度化眾生,使離苦得樂。
(三)、無畏施:以自身全力施與求助者,無所吝嗇。又受戒之人,無殺生之心,故一切眾生樂與親近,無有所畏。亦稱無畏施。
在三施之中,以法施最勝,菩薩戒經說,法施有四:
(一)、筆施:若有人發心書寫經典、繪畫佛像,以筆施之,以助其成,而利眾生受持讀誦、禮拜。
(二)、墨施:見人書寫經典、繪畫佛像,以墨助之,以為善緣。
(三)、經施:施資刊刻經版,以所印經典施之人與人讀誦。
(四)、說法師:闡說佛法,使人聽聞而發菩提心,修證因果。
俱舍論將財施、法施、無畏施的對象,分為七類,計:
(一)、施客人:有客施他鄉,貧困潦倒,急須求助者。
(二)、施行人旅行者:凡行腳之行人,或無適當寺院住宿、膳食;或須用不足,人地生疏,遇有困難者。
(三)、施病苦重疾者:見貧病交迫,身染重疾,實可堪憐,急須救助者。
(四)、施侍病看護者:有在病者身邊作看護士,但以一人之力無足達成看護病患工作,急須他人助以一臂之力者。
(五)、施園林與諸寺院:為使正法常住,凡出家二眾弘揚佛法,應施與園林興建寺院道場,使僧安居而利弘法、度生。
(六)、施常食:對現住僧寶、十方僧眾,應常施飲食日用,使安心辦道,並弘法利生。
(七)、隨時施:隨時施有二解:一者凡遇可施之時、可施之物、可施之人,即隨喜布施。二者因天候遷變,寒暑交替之時,於僧寶及時布施,以應其所須。
以上七種布施,被稱為七有依福事業,施者有福,受者亦有福。故金剛經有云:
「須菩提:菩薩於法,應無所住行於布施,所謂不住布施,不住聲、香、味、觸、法布施。須菩提,菩薩應如是布施,不住於相。何以故,若菩薩不住相布施,其福德不可思量。」
因此,「布施」可分為「住相布施」與「無住相布施」。住相布施是為不淨施,無住相布施是為淨施,其分別是:
(一)、不淨施者:是施者住於功德之相,以其布施,冀求獲得相等或無等功德、福報,其施心為利慾心、私我心、名譽心……非為利他心。佛云:「凡所有相,皆是虛妄。」故住相布施,是為不淨施,無大功德。
(二)、淨施:淨施者,施時無住於相,無有施者、受者、財物等相,更無功德、福報、名譽等求償,以清淨心而行布施,是為淨施。淨施者,其福德不可思議。
是以,凡乞者有乞于我,宜以力之所及,多少隨宜,予以施助,施助時不住於相,以行淨施。
二、不能多少隨宜匄分與:
「匄」字音「丐」,亦可寫作「匄」,是相人強乞之意。行乞方式可分二種,一者出聲、伸手相乞;二者靜坐路邊,不出聲亦不伸手相乞。「匄」即屬於初聲、伸手相乞。
既有出聲、伸手相乞者,自應量力,不論多少應隨宜「分與」,以滿其願,以解其困。
(註:「不能多少隨宜匄分與空遣還者」文內,「優婆塞戒經」中原文末斷句,後人將六重戒二十八輕戒摘出,令成「在家菩薩戒本」單行流通,乃將此段斷句為「不能多少隨宜匄分,與空遣還者。將其中之「與」字斷為下句之首。如此斷句法,恐有未宜,若然,則上句「不能多少隨宜匄分」即感語氣未盡,將「與」斷為下句之首,則又感多餘,因「與」乃成為無重大意義之語助詞矣。故如此斷句,是上下不能盡義,宜應斷為「不能多少隨宜匄分與,空遣還者。」方上下文義完全而又肯定,故本文即採如此斷句法)。
三、空遣還者:
凡向我行乞,無論其乞食、乞財、乞法、乞力,其必有不能自解之困難,若自身確有其力而不能多少隨宜,應其請求而分與,竟視而不見;聽而不聞,甚至以惡言、惡行相加,或心生厭惡,以手勢、言詞或其他表情予以空遣還,使乞者求乞的心願落空,即違犯此一戒法。
四、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:
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原已發菩提心,應行慈悲,救度苦難眾生。今有乞者向之求乞,不能多少隨宜匄分與,以滿其願,以解其困,是已失去菩提心、慈悲心,故云「得失意罪」。
五、不起、墮落:
因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見乞者行乞,不能多少隨宜匄分與,而空遣還,已失塗抹心,其淨業即不能昇起,而其原得法位、果位亦將因此而墮落,故云不起墮落。
六、不淨、有作:
見乞者行乞,不能多少隨宜匄分與,是吝嗇於財、力,是欲心未泯,「欲」為煩惱根本,是為「不淨」。而善業是成佛之因,不能多少隨宜匄分與行乞者,是悲不起,使乞者生瞋恨心,而為結縛,不但未救乞者,反害乞者,害人即是自害,故為「有作」,「有作」是生死因緣,不能出離。
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見乞不與戒第四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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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不瞻病苦戒第三
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惡心不能瞻視病苦,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。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一、惡心:
「惡」有二解,即「憎惡」與「厭惡」。「惡心」也有二解:
一是胃逆欲謂之惡心,如聞屍臭味,能使人胃逆欲吐,惡心不已。
二是對某事不耐於心,如見糜爛、骯髒、病苦之人,不耐於一見,謂之惡心。
此處所謂之「惡心」,含有憎惡、厭惡、不耐於心等三種意義。
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本應具慈悲心,以利樂、救度苦難眾生為心願,若見病苦之人而起惡心,是無慈悲心、利他心、只有自私心,故「私心」亦可稱之為「惡心」。
二、不能瞻視病苦……得失意罪:
(一)、「瞻視」,就是「探候」、「看顧」、「照料」的意思。「病苦」就是身有病、有苦、或病、苦兼身,而無法自處,至為痛苦難當之人。
(二)、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凡遇病苦之人,均應發慈悲心前往瞻視。佛在聲聞律中說:
「佛告諸比丘:若有欲供養我者,當供養病人。」
佛陀大慈大悲,將病苦之人視同已身,甚至過於已身。為何要供養病人呢?佛說能供養八種人者,即種八福田。就是:諸佛、聖人、父、母、和尚、阿闍黎、眾僧、病人。故瞻視、供養病苦之人,是為自己種福田,功德無量。
供養諸佛、聖人、父、母、和尚、阿闍黎、眾僧是行孝心,慈孝相連,故孝心即慈心,所得功德是慈田:瞻視、供養病苦之人是行悲心,所得功德是悲田。佛說:
「三心(孝心、慈心、悲心)之中,慈心為最,八福田中,悲田最勝,謂能就苦患之因,自受安樂之果,故看病者,為第一福田。」
(三)瞻視病苦,應具五德,即:
一是應知病苦之人,何者可食,何者不可食。
二是不嫌惡病苦之人大小便利、唾液、膿血。
三是有慈悲心,不為自己衣食、金錢而瞻視病苦。
四是能予調理湯藥,幫助吸食。
五是能為病苦說法,使離苦得樂。
是以,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應以慈悲心,瞻視病苦,若以惡心不能瞻視病苦,不但失原發菩提心,並失自我之功德福田,故謂「得失意罪」。
三、不起、墮落:
不能瞻視病苦,見病苦而惡心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即原得法位、果位都將失去,當然不能升起。因惡心不能瞻視病苦,即已毀犯戒法,是為不淨之人,故應墮落。
四、不淨、有作:
「惡心」,是意業不淨,不能瞻視病苦,是身業不淨,若見病者惡心而口出惡言,是口業不淨。乃成身、口、意三業不淨。
不淨之人,必有煩惱,有煩惱即有結縛,有結縛即成生死,生死是有法、是作法,故云「有作」。
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不瞻病苦戒第三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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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惡心:
「惡」有二解,即「憎惡」與「厭惡」。「惡心」也有二解:
一是胃逆欲謂之惡心,如聞屍臭味,能使人胃逆欲吐,惡心不已。
二是對某事不耐於心,如見糜爛、骯髒、病苦之人,不耐於一見,謂之惡心。
此處所謂之「惡心」,含有憎惡、厭惡、不耐於心等三種意義。
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本應具慈悲心,以利樂、救度苦難眾生為心願,若見病苦之人而起惡心,是無慈悲心、利他心、只有自私心,故「私心」亦可稱之為「惡心」。
二、不能瞻視病苦……得失意罪:
(一)、「瞻視」,就是「探候」、「看顧」、「照料」的意思。「病苦」就是身有病、有苦、或病、苦兼身,而無法自處,至為痛苦難當之人。
(二)、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凡遇病苦之人,均應發慈悲心前往瞻視。佛在聲聞律中說:
「佛告諸比丘:若有欲供養我者,當供養病人。」
佛陀大慈大悲,將病苦之人視同已身,甚至過於已身。為何要供養病人呢?佛說能供養八種人者,即種八福田。就是:諸佛、聖人、父、母、和尚、阿闍黎、眾僧、病人。故瞻視、供養病苦之人,是為自己種福田,功德無量。
供養諸佛、聖人、父、母、和尚、阿闍黎、眾僧是行孝心,慈孝相連,故孝心即慈心,所得功德是慈田:瞻視、供養病苦之人是行悲心,所得功德是悲田。佛說:
「三心(孝心、慈心、悲心)之中,慈心為最,八福田中,悲田最勝,謂能就苦患之因,自受安樂之果,故看病者,為第一福田。」
(三)瞻視病苦,應具五德,即:
一是應知病苦之人,何者可食,何者不可食。
二是不嫌惡病苦之人大小便利、唾液、膿血。
三是有慈悲心,不為自己衣食、金錢而瞻視病苦。
四是能予調理湯藥,幫助吸食。
五是能為病苦說法,使離苦得樂。
是以,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應以慈悲心,瞻視病苦,若以惡心不能瞻視病苦,不但失原發菩提心,並失自我之功德福田,故謂「得失意罪」。
三、不起、墮落:
不能瞻視病苦,見病苦而惡心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即原得法位、果位都將失去,當然不能升起。因惡心不能瞻視病苦,即已毀犯戒法,是為不淨之人,故應墮落。
四、不淨、有作:
「惡心」,是意業不淨,不能瞻視病苦,是身業不淨,若見病者惡心而口出惡言,是口業不淨。乃成身、口、意三業不淨。
不淨之人,必有煩惱,有煩惱即有結縛,有結縛即成生死,生死是有法、是作法,故云「有作」。
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不瞻病苦戒第三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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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耽樂飲酒戒第二
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耽樂飲酒,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。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一、耽樂飲酒:
「耽」與「樂」意義相近,過於迷戀謂之「耽」;過於迷戀心喜謂之「耽樂」。「耽樂飲酒」即是迷戀於酒,樂此不疲、不歇。
飲酒能傷身,並能迷魂、失性,甚至使人發狂,不但不能受持戒法,修習道業,連正業亦不能為。若「耽樂飲酒」,除自害以外,並能使家財喪失。故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不可飲酒,飲酒為惡業,自害成份居多,故為輕戒。酤酒亦為惡業,自害而更害人,故為重戒。
二、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:
飲酒之害甚多,善生經說飲酒有六惡處,即:
(一)、失財:耽樂飲酒之人,常使家財蕩然無存。
(二)、生病:耽樂飲酒之人,常患肝病、高血壓等病症。
(三)、鬥爭:耽樂飲酒之人,常迷魂失性,易與人鬥毆。
(四)、流布惡名:耽樂飲酒之人,行為不檢,常無理性。
(五)、損智慧目:耽樂飲酒之人,心神喪失,無智慧眼。
(六)、生瞋怒氣:耽樂飲酒之人,情浮氣躁,常生瞋怒。
以是之故,大愛道比丘尼經,深說酒之為害說:
「酒是毒藥,酒是毒水,酒是毒氣。眾失之源,眾惡之本,殘賢破聖,敗壞道德,是致興立禍根,四大枯朽,去福就罪,無不由之,寧飲溶銅,勿飲酒味。」
佛律有「飲酒具三十六失」之說,三十六失是:
一、不孝父母。 二、輕慢長友。 三、不敬三寶。
四、不信經法。 五、誹謗沙門。 六、訐露人罪。
七、恒說妄語。 八、誣人惡事。 九、傳言兩舌。
十、惡口傷人。 十一、生病之根。 十二、鬥爭之本。
十三、惡名流布。 十四、人所憎嫌。 十五、排斥聖賢。
十六、廢忘事業。 十七、破散家財。 十八、恒無慚愧。
十九、不知羞恥。 二十、無故捶打奴僕。 廿一、橫殺眾生。
廿二、奸淫他妻。 廿三、偷人財物。 廿四、疏遠善人。
廿五、狎近惡友。 廿六、怨黷天地。 廿七、常懷恚怒。
廿八、日夜憂愁。 廿九、牽東引西。 三十、持南看北。
卅一、倒溝臥路。 卅二、墮車墮馬。 卅三、逢河落水。
卅四、持燈失火。 卅五、暑月熱亡。 卅六、寒天凍死。
飲酒之人,因有如此過失,原發菩提心全部喪失,故得失意罪。
三、不起、墮落:
耽樂飲酒之人,頹廢不正,普通正業尚不能為,而況修行道業,故云「不起」。原發菩提心已失,原因受戒所得法位、法果都退失無存,故云「墮落」。
四、不淨、有作:
耽樂飲酒之人,易生「奸淫他妻」、「誣人惡事」、「排斥聖賢」等三十六失,是身、口、意三業皆為不淨。又三十六失之行為,均為結縛生死因緣,均為有作法,故云「不淨、有作」。
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耽樂飲酒戒第二畢
網主備註:藍色字為菩薩戒經文,紅色字為分段經文,黑色字為內容解釋。
發布日期:2010年03月17日星期三下午3:15p.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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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耽樂飲酒:
「耽」與「樂」意義相近,過於迷戀謂之「耽」;過於迷戀心喜謂之「耽樂」。「耽樂飲酒」即是迷戀於酒,樂此不疲、不歇。
飲酒能傷身,並能迷魂、失性,甚至使人發狂,不但不能受持戒法,修習道業,連正業亦不能為。若「耽樂飲酒」,除自害以外,並能使家財喪失。故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不可飲酒,飲酒為惡業,自害成份居多,故為輕戒。酤酒亦為惡業,自害而更害人,故為重戒。
二、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:
飲酒之害甚多,善生經說飲酒有六惡處,即:
(一)、失財:耽樂飲酒之人,常使家財蕩然無存。
(二)、生病:耽樂飲酒之人,常患肝病、高血壓等病症。
(三)、鬥爭:耽樂飲酒之人,常迷魂失性,易與人鬥毆。
(四)、流布惡名:耽樂飲酒之人,行為不檢,常無理性。
(五)、損智慧目:耽樂飲酒之人,心神喪失,無智慧眼。
(六)、生瞋怒氣:耽樂飲酒之人,情浮氣躁,常生瞋怒。
以是之故,大愛道比丘尼經,深說酒之為害說:
「酒是毒藥,酒是毒水,酒是毒氣。眾失之源,眾惡之本,殘賢破聖,敗壞道德,是致興立禍根,四大枯朽,去福就罪,無不由之,寧飲溶銅,勿飲酒味。」
佛律有「飲酒具三十六失」之說,三十六失是:
一、不孝父母。 二、輕慢長友。 三、不敬三寶。
四、不信經法。 五、誹謗沙門。 六、訐露人罪。
七、恒說妄語。 八、誣人惡事。 九、傳言兩舌。
十、惡口傷人。 十一、生病之根。 十二、鬥爭之本。
十三、惡名流布。 十四、人所憎嫌。 十五、排斥聖賢。
十六、廢忘事業。 十七、破散家財。 十八、恒無慚愧。
十九、不知羞恥。 二十、無故捶打奴僕。 廿一、橫殺眾生。
廿二、奸淫他妻。 廿三、偷人財物。 廿四、疏遠善人。
廿五、狎近惡友。 廿六、怨黷天地。 廿七、常懷恚怒。
廿八、日夜憂愁。 廿九、牽東引西。 三十、持南看北。
卅一、倒溝臥路。 卅二、墮車墮馬。 卅三、逢河落水。
卅四、持燈失火。 卅五、暑月熱亡。 卅六、寒天凍死。
飲酒之人,因有如此過失,原發菩提心全部喪失,故得失意罪。
三、不起、墮落:
耽樂飲酒之人,頹廢不正,普通正業尚不能為,而況修行道業,故云「不起」。原發菩提心已失,原因受戒所得法位、法果都退失無存,故云「墮落」。
四、不淨、有作:
耽樂飲酒之人,易生「奸淫他妻」、「誣人惡事」、「排斥聖賢」等三十六失,是身、口、意三業皆為不淨。又三十六失之行為,均為結縛生死因緣,均為有作法,故云「不淨、有作」。
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耽樂飲酒戒第二畢
網主備註:藍色字為菩薩戒經文,紅色字為分段經文,黑色字為內容解釋。
發布日期:2010年03月17日星期三下午3:15p.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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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不供養父母師長戒第一
善男子!如佛說言: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不能供養父母、師長,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。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一、不能供養父母、師長:
所謂「供養」,就是以自身所有,、能有的一切,而又為父母、師長所需者,即應供之於父母、師長受用。因為:「人身難得」,師長授我佛法。故父母、師長之於「我」,恩重於天,故宜恭敬供養,這是狹義說,凡長於我而又有恩於我或教育於我者,均應視同父母、師長而行供養。凡出家比丘不論識與不識,均應供養。如莊嚴經十二說:
「諸菩薩為成就六度故,於諸地中,決定應作六事:
一者:必應供養,此為成就檀度,若不長時間供養,則檀度不得圓滿……。」
又,如梵網經說:
「所謂菩薩者,即孝順父母、師僧、三寶。孝順──至道之法,孝名為戒,亦名制止。」
受在家菩薩戒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若能持戒不犯,均是菩薩,凡是菩薩均應行六度,所謂六度者,即布施、持戒、忍辱、精進、禪定、智慧。供養父母、師長就是布施,是六度之首。
供養父母、師長,是為行孝道,「孝道」乃儒家、佛家所並重,故儒家有「孝經」,佛家亦有「父母恩重難報經」,二經均為宣說父母(師長)劬勞恩重,故應克盡孝道。但此種孝道乃狹義之孝,而儒、佛尚有廣義之孝。儒家有「遺孝作忠」為民族進大孝之說。而佛家之孝義,更由現世父母、師長,追憶慧濟七世父母及一眾生。故華嚴經有「十願度德」。即:
(一)、盡成就一切眾生。 (二)、盡莊嚴一切世界。
(三)、盡供養一切諸佛。 (四)、盡通達無障礙之法。
(五)、盡修行遍法界之行。 (六)、身恒住而盡未來之劫。
(七)、智盡知一切之心念。 (八)、盡覺悟流轉與還滅。
(九)、盡示一切之國土。 (十)、盡得如來之智慧。
此「十種度德」中,要「盡成就一切眾生」,即是以布施為第一,布施中之法施、財施、無畏師三者,以財施為最普遍,亦為眾生所最樂受;而供養一切諸佛時,亦以財施(諸華)為最普遍,亦為佛、菩薩常行之法,如阿彌陀經云:
「彼佛國土,……晝夜六時,兩天曼陀羅華,其土眾生,常以清旦,各以衣祴盛眾妙華,供養他方十萬億佛。……。」
是以,佛家行供養而發揮孝道之意義,較之儒家更為廣泛。而「梵網經」更具體地將孝道擴充開來,經說:
「一切男子是我父,一切女子是我母,我生生從之受生,故六道眾生,皆是我父母。」
所以,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除供養父母、師長外,更宜擴充至供養三寶、供養一切眾生,方為供養成就。
不能供養父母、師長者,是為忤逆不道,在世法亦所不容,而況佛法?不能供養父母、師長,雖一心念佛,或執持菩薩名號,因其與佛、菩薩的本願相違,佛、菩薩、即不與相應。
(三)所謂「供養」,依十地論說有三種方式:
1.利或財供養:即奉獻香花、飲食等物質。
2.敬或法供養:即讚歎、恭敬。
3. 行或觀行供養:即受持、修行如來妙法。
又,依法華經法師品說有十種方式:
1.花:即各種鮮花。
2.香:即上好妙香,如「檀香」。
3.瓔珞:即以細繩串珠、玉等寶物而成之飾物。
4.抹香:即將沈檀擣為粉末,用以撤佈佛塔像,屬乾香。
5.塗香:即和合諸香,用塗身手,淨垢穢、臭熱惱,屬濕香。
6.燒香:即燃燒檀香,隨悲願力,普熏一切。
7.繒蓋、幢幡:以絹布製成之大蓋,故叫繒蓋,如現時之布棚。以種種絲帛製成而長帛下垂叫幢幡,亦稱寶蓋,皇帝所常用之傘狀物。
8.衣服:供養父母則各種衣服不分;供養出家師長,則以三衣為度。
9.伎樂:供養父母,則以一般正樂;供養出家師長,應以法樂為宜。
10合掌:即以雙手合十,以示崇敬。若雙手不便(如一手持物),則以一手當胸作合十狀行禮。
以上所列供養,仍是例舉性者,凡父母、師長所需者,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均應供給、承事。以報父母、師長之恩。
西方三聖中,阿彌陀佛右邊站立者為大勢至菩薩,左邊站立者為觀世音菩薩。大勢至菩薩頭頂寶瓶,瓶內所盛者,為期父母舍利,以示孝養父母。阿彌陀佛為觀世音菩薩之師,故其頭頂阿彌陀佛相,以示孝敬師長。二菩薩孝養父母、孝敬師長之德行,正是受菩薩戒之優婆塞、優婆夷行「供養父母、師長」最好的典範。若不供養,必將得罪。
二、得失意罪:
何謂「意」?依俱舍論四說:
「集起故明心,思量故明意,了別故名識,心、意、識三名,所銓義雖異,而體是一如。」
又,梁譯攝論一說:
「以識生依止為意。釋曰:若心前滅後生,無間能生心,說此名意。」
又,「意」與「念」常連用,如「意念」,然則何謂念?唯識論三說:
「云何為念,於曾習境,令心明記不忘。」又,法界次第說:
「念者,內心存意之異名也。」
又,「道」與「心」常連用,如「道心」,何謂「道心」?所謂「道心」者,即求菩提之心。唐華嚴經十三說:
「普觀眾生發道心。」
又,法華經義疏二說:
「菩提云道,是無上正徧知果道也。」
由以上的節錄,可知:心、意、識、道、念五者,均有相連、相通的意義。所以「詮義雖異,而體是一如。」因此,「失意」即是「失心」、「失道」、「失識」、「失念」。
故知「失意」即是「失菩提道心」。參加在家菩薩靜法會受戒的優婆塞、優婆夷,必先發「菩提心」,然後立「意」參與戒會受戒,接受戒法以後,應已了別、識知何者應作為、何者不應作為,若依戒法行時,必能「識知」將成為「菩薩」,既是菩薩善知識供養父母、師長。
若受戒已的優婆塞、優婆夷,不供養父母、師長,即已毀犯此戒,違失了菩提「道心」乃受戒的「立意」和成為菩薩的「識知」,是棄父母、師長、眾生於不「念」了。此時,煩惱亂心,不但成不了菩薩,反而因此獲罪、墮落。是故,凡不供養父母、師長者,必然「得失意罪。」
三、不起:
所謂「起」就是「昇起」,即道業由下向上昇進,受戒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其道業由四加行位的煖法、而頂法、而忍法、而世第一法、而四果、而菩薩、而佛,循序昇起。
若受戒已的優婆塞、優婆夷,不供養父母、師長,已失菩提道心,「得失意罪」,連煖法都不能昇起,而況升至菩薩?故謂之「不起」。
四、墮落:
「墮」與「落」,度是由上向下墜的意思,受了菩薩戒的優婆塞、優婆夷,在受戒之先、之中,即已發菩提道心,如一心持戒,有成就菩薩道之可能。但若受戒以後,不供養父母、師長,刺為破戒優婆塞、優婆夷,無論其已修持至何種法位或果位,則已至頂,無法再進,反之,由此而下墜,故被稱之為「頂墮」。
蓋菩薩於十信之相似位,永斷見思二惑,永不沈於三途,得六根互用之功德。若於此安其分、著其法,不更進修而直入十住之位,就叫「頂墮」。因為,離三界之惑之位,故名為「頂」,於此頂位墮落不進,就叫「頂墮」。如八教大意說。
「若專住似位,名為法愛,已得相似六根互用,已破兩惑。若愛此似位,名為頂墮。」
又,智度論二十七,也說:
「愛著諸功德,於五眾:無常、苦、空、無我、取用、心著是菩薩頂墮。」
由此看來,已受戒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雖已修持至相似果位,若就此愛著於法、住著於位,已被認為是「頂墮」了。若優婆塞、優婆夷不供養父母、師長而破戒,不但要頂墮,而且要「墮落」,「頂墮」者是失去原有果位、法位,而「墮落」者不但失去果位、法位,而且要下墜入下三途,即畜牲、餓鬼、地獄的三道了。
五、不淨:
所謂「淨」就是「清淨」,受戒已的優婆塞、優婆夷,若能至心持戒乃至一心持戒,即可使身心「清淨」而至聖域。反之,若受戒以後,不供養父母、師長,即已破戒,破戒的優婆塞、優婆夷即身心不淨。身心不淨的凡夫,尚不能昇天界,而況能昇進淨界的聖域。
六、有作:
(一)、「有」者,是生死界,有因、有果之謂「有」,在十二因緣中:無明緣行、行緣識、識緣名色、名色緣六處、六處緣觸、觸緣受、受緣愛、愛緣取、取愛有、有原生、生緣老死。其中之「有」,是依愛取之煩惱,作種種之業,「業」為當果之因,即有業因而後有果報。果現假象,眾生執以為「有」。
因此,這「有」成了三界生死之因,所謂「三界有」者是。如「欲有」是欲界生死,「色有」是色界生死,「無色有」是無色界生死。
(二)、至於「作」者,有「作意」、「作業」、「作犯」的三種意義:
1.「作意」:就是相應於一切之心而起,成唯識三說:「作意,謂能驚心為性,於所緣境,引心為樂。」
2.「作業」:有不供養父母、師長之作意,而後起不供養父母、師長之行為,即成業行。
3.「作犯」:因不供養父母、師長而有違戒法,是做犯成就。
身、口、意三業具足,就是「作」的成就。
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塞、優婆夷,連父母、師長度不供養,則於其他戒法當亦不能受持,與未受戒之凡夫無異。
是以,「有作」即是墮落的因緣,輪回生死,難以出離。
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不供養父母師長戒第一畢
網主備註:藍色字為菩薩戒經文,紅色字為分段經文,黑色字為內容解釋。
發布日期:2010年03月17日星期三下午12:55p.m
資料來源:普陀書軒緣整理
一、不能供養父母、師長:
所謂「供養」,就是以自身所有,、能有的一切,而又為父母、師長所需者,即應供之於父母、師長受用。因為:「人身難得」,師長授我佛法。故父母、師長之於「我」,恩重於天,故宜恭敬供養,這是狹義說,凡長於我而又有恩於我或教育於我者,均應視同父母、師長而行供養。凡出家比丘不論識與不識,均應供養。如莊嚴經十二說:
「諸菩薩為成就六度故,於諸地中,決定應作六事:
一者:必應供養,此為成就檀度,若不長時間供養,則檀度不得圓滿……。」
又,如梵網經說:
「所謂菩薩者,即孝順父母、師僧、三寶。孝順──至道之法,孝名為戒,亦名制止。」
受在家菩薩戒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若能持戒不犯,均是菩薩,凡是菩薩均應行六度,所謂六度者,即布施、持戒、忍辱、精進、禪定、智慧。供養父母、師長就是布施,是六度之首。
供養父母、師長,是為行孝道,「孝道」乃儒家、佛家所並重,故儒家有「孝經」,佛家亦有「父母恩重難報經」,二經均為宣說父母(師長)劬勞恩重,故應克盡孝道。但此種孝道乃狹義之孝,而儒、佛尚有廣義之孝。儒家有「遺孝作忠」為民族進大孝之說。而佛家之孝義,更由現世父母、師長,追憶慧濟七世父母及一眾生。故華嚴經有「十願度德」。即:
(一)、盡成就一切眾生。 (二)、盡莊嚴一切世界。
(三)、盡供養一切諸佛。 (四)、盡通達無障礙之法。
(五)、盡修行遍法界之行。 (六)、身恒住而盡未來之劫。
(七)、智盡知一切之心念。 (八)、盡覺悟流轉與還滅。
(九)、盡示一切之國土。 (十)、盡得如來之智慧。
此「十種度德」中,要「盡成就一切眾生」,即是以布施為第一,布施中之法施、財施、無畏師三者,以財施為最普遍,亦為眾生所最樂受;而供養一切諸佛時,亦以財施(諸華)為最普遍,亦為佛、菩薩常行之法,如阿彌陀經云:
「彼佛國土,……晝夜六時,兩天曼陀羅華,其土眾生,常以清旦,各以衣祴盛眾妙華,供養他方十萬億佛。……。」
是以,佛家行供養而發揮孝道之意義,較之儒家更為廣泛。而「梵網經」更具體地將孝道擴充開來,經說:
「一切男子是我父,一切女子是我母,我生生從之受生,故六道眾生,皆是我父母。」
所以,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除供養父母、師長外,更宜擴充至供養三寶、供養一切眾生,方為供養成就。
不能供養父母、師長者,是為忤逆不道,在世法亦所不容,而況佛法?不能供養父母、師長,雖一心念佛,或執持菩薩名號,因其與佛、菩薩的本願相違,佛、菩薩、即不與相應。
(三)所謂「供養」,依十地論說有三種方式:
1.利或財供養:即奉獻香花、飲食等物質。
2.敬或法供養:即讚歎、恭敬。
3. 行或觀行供養:即受持、修行如來妙法。
又,依法華經法師品說有十種方式:
1.花:即各種鮮花。
2.香:即上好妙香,如「檀香」。
3.瓔珞:即以細繩串珠、玉等寶物而成之飾物。
4.抹香:即將沈檀擣為粉末,用以撤佈佛塔像,屬乾香。
5.塗香:即和合諸香,用塗身手,淨垢穢、臭熱惱,屬濕香。
6.燒香:即燃燒檀香,隨悲願力,普熏一切。
7.繒蓋、幢幡:以絹布製成之大蓋,故叫繒蓋,如現時之布棚。以種種絲帛製成而長帛下垂叫幢幡,亦稱寶蓋,皇帝所常用之傘狀物。
8.衣服:供養父母則各種衣服不分;供養出家師長,則以三衣為度。
9.伎樂:供養父母,則以一般正樂;供養出家師長,應以法樂為宜。
10合掌:即以雙手合十,以示崇敬。若雙手不便(如一手持物),則以一手當胸作合十狀行禮。
以上所列供養,仍是例舉性者,凡父母、師長所需者,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均應供給、承事。以報父母、師長之恩。
西方三聖中,阿彌陀佛右邊站立者為大勢至菩薩,左邊站立者為觀世音菩薩。大勢至菩薩頭頂寶瓶,瓶內所盛者,為期父母舍利,以示孝養父母。阿彌陀佛為觀世音菩薩之師,故其頭頂阿彌陀佛相,以示孝敬師長。二菩薩孝養父母、孝敬師長之德行,正是受菩薩戒之優婆塞、優婆夷行「供養父母、師長」最好的典範。若不供養,必將得罪。
二、得失意罪:
何謂「意」?依俱舍論四說:
「集起故明心,思量故明意,了別故名識,心、意、識三名,所銓義雖異,而體是一如。」
又,梁譯攝論一說:
「以識生依止為意。釋曰:若心前滅後生,無間能生心,說此名意。」
又,「意」與「念」常連用,如「意念」,然則何謂念?唯識論三說:
「云何為念,於曾習境,令心明記不忘。」又,法界次第說:
「念者,內心存意之異名也。」
又,「道」與「心」常連用,如「道心」,何謂「道心」?所謂「道心」者,即求菩提之心。唐華嚴經十三說:
「普觀眾生發道心。」
又,法華經義疏二說:
「菩提云道,是無上正徧知果道也。」
由以上的節錄,可知:心、意、識、道、念五者,均有相連、相通的意義。所以「詮義雖異,而體是一如。」因此,「失意」即是「失心」、「失道」、「失識」、「失念」。
故知「失意」即是「失菩提道心」。參加在家菩薩靜法會受戒的優婆塞、優婆夷,必先發「菩提心」,然後立「意」參與戒會受戒,接受戒法以後,應已了別、識知何者應作為、何者不應作為,若依戒法行時,必能「識知」將成為「菩薩」,既是菩薩善知識供養父母、師長。
若受戒已的優婆塞、優婆夷,不供養父母、師長,即已毀犯此戒,違失了菩提「道心」乃受戒的「立意」和成為菩薩的「識知」,是棄父母、師長、眾生於不「念」了。此時,煩惱亂心,不但成不了菩薩,反而因此獲罪、墮落。是故,凡不供養父母、師長者,必然「得失意罪。」
三、不起:
所謂「起」就是「昇起」,即道業由下向上昇進,受戒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其道業由四加行位的煖法、而頂法、而忍法、而世第一法、而四果、而菩薩、而佛,循序昇起。
若受戒已的優婆塞、優婆夷,不供養父母、師長,已失菩提道心,「得失意罪」,連煖法都不能昇起,而況升至菩薩?故謂之「不起」。
四、墮落:
「墮」與「落」,度是由上向下墜的意思,受了菩薩戒的優婆塞、優婆夷,在受戒之先、之中,即已發菩提道心,如一心持戒,有成就菩薩道之可能。但若受戒以後,不供養父母、師長,刺為破戒優婆塞、優婆夷,無論其已修持至何種法位或果位,則已至頂,無法再進,反之,由此而下墜,故被稱之為「頂墮」。
蓋菩薩於十信之相似位,永斷見思二惑,永不沈於三途,得六根互用之功德。若於此安其分、著其法,不更進修而直入十住之位,就叫「頂墮」。因為,離三界之惑之位,故名為「頂」,於此頂位墮落不進,就叫「頂墮」。如八教大意說。
「若專住似位,名為法愛,已得相似六根互用,已破兩惑。若愛此似位,名為頂墮。」
又,智度論二十七,也說:
「愛著諸功德,於五眾:無常、苦、空、無我、取用、心著是菩薩頂墮。」
由此看來,已受戒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雖已修持至相似果位,若就此愛著於法、住著於位,已被認為是「頂墮」了。若優婆塞、優婆夷不供養父母、師長而破戒,不但要頂墮,而且要「墮落」,「頂墮」者是失去原有果位、法位,而「墮落」者不但失去果位、法位,而且要下墜入下三途,即畜牲、餓鬼、地獄的三道了。
五、不淨:
所謂「淨」就是「清淨」,受戒已的優婆塞、優婆夷,若能至心持戒乃至一心持戒,即可使身心「清淨」而至聖域。反之,若受戒以後,不供養父母、師長,即已破戒,破戒的優婆塞、優婆夷即身心不淨。身心不淨的凡夫,尚不能昇天界,而況能昇進淨界的聖域。
六、有作:
(一)、「有」者,是生死界,有因、有果之謂「有」,在十二因緣中:無明緣行、行緣識、識緣名色、名色緣六處、六處緣觸、觸緣受、受緣愛、愛緣取、取愛有、有原生、生緣老死。其中之「有」,是依愛取之煩惱,作種種之業,「業」為當果之因,即有業因而後有果報。果現假象,眾生執以為「有」。
因此,這「有」成了三界生死之因,所謂「三界有」者是。如「欲有」是欲界生死,「色有」是色界生死,「無色有」是無色界生死。
(二)、至於「作」者,有「作意」、「作業」、「作犯」的三種意義:
1.「作意」:就是相應於一切之心而起,成唯識三說:「作意,謂能驚心為性,於所緣境,引心為樂。」
2.「作業」:有不供養父母、師長之作意,而後起不供養父母、師長之行為,即成業行。
3.「作犯」:因不供養父母、師長而有違戒法,是做犯成就。
身、口、意三業具足,就是「作」的成就。
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塞、優婆夷,連父母、師長度不供養,則於其他戒法當亦不能受持,與未受戒之凡夫無異。
是以,「有作」即是墮落的因緣,輪回生死,難以出離。
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不供養父母師長戒第一畢
網主備註:藍色字為菩薩戒經文,紅色字為分段經文,黑色字為內容解釋。
發布日期:2010年03月17日星期三下午12:55p.m
資料來源:普陀書軒緣整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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