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3月17日 星期三

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見乞不與戒第四

  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見有乞者,不能多少隨宜匄分與,空遣還者,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。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
一、乞者:

  「乞者」有三解:
  (一)、乞食,即貧窮或傷、殘、病、苦之人,無力自活而乞取食物、錢財以活命。此類之人,俗稱為「乞丐」。
  (二)、乞法:根鈍、愚痴、作惡懺之人,乞求佛法,請求開示法義,或乞請經書,佛像以為讀誦、供養。
  (三)、乞力:因感自力不足,請求隨喜鼎助一臂之力,以解期困頓。
  針對這三種「乞者」,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應行三種布施:
  (一)、財施:以財物施捨與貧窮、無助之人。
  (二)、法施:以佛法度化眾生,使離苦得樂。
  (三)、無畏施:以自身全力施與求助者,無所吝嗇。又受戒之人,無殺生之心,故一切眾生樂與親近,無有所畏。亦稱無畏施。
  在三施之中,以法施最勝,菩薩戒經說,法施有四:
  (一)、筆施:若有人發心書寫經典、繪畫佛像,以筆施之,以助其成,而利眾生受持讀誦、禮拜。
  (二)、墨施:見人書寫經典、繪畫佛像,以墨助之,以為善緣。
  (三)、經施:施資刊刻經版,以所印經典施之人與人讀誦。
  (四)、說法師:闡說佛法,使人聽聞而發菩提心,修證因果。
  俱舍論將財施、法施、無畏施的對象,分為七類,計:
  (一)、施客人:有客施他鄉,貧困潦倒,急須求助者。
  (二)、施行人旅行者:凡行腳之行人,或無適當寺院住宿、膳食;或須用不足,人地生疏,遇有困難者。
  (三)、施病苦重疾者:見貧病交迫,身染重疾,實可堪憐,急須救助者。
  (四)、施侍病看護者:有在病者身邊作看護士,但以一人之力無足達成看護病患工作,急須他人助以一臂之力者。
  (五)、施園林與諸寺院:為使正法常住,凡出家二眾弘揚佛法,應施與園林興建寺院道場,使僧安居而利弘法、度生。
  (六)、施常食:對現住僧寶、十方僧眾,應常施飲食日用,使安心辦道,並弘法利生。
  (七)、隨時施:隨時施有二解:一者凡遇可施之時、可施之物、可施之人,即隨喜布施。二者因天候遷變,寒暑交替之時,於僧寶及時布施,以應其所須。
  以上七種布施,被稱為七有依福事業,施者有福,受者亦有福。故金剛經有云:
  「須菩提:菩薩於法,應無所住行於布施,所謂不住布施,不住聲、香、味、觸、法布施。須菩提,菩薩應如是布施,不住於相。何以故,若菩薩不住相布施,其福德不可思量。」
  因此,「布施」可分為「住相布施」與「無住相布施」。住相布施是為不淨施,無住相布施是為淨施,其分別是:
  (一)、不淨施者:是施者住於功德之相,以其布施,冀求獲得相等或無等功德、福報,其施心為利慾心、私我心、名譽心……非為利他心。佛云:「凡所有相,皆是虛妄。」故住相布施,是為不淨施,無大功德。
  (二)、淨施:淨施者,施時無住於相,無有施者、受者、財物等相,更無功德、福報、名譽等求償,以清淨心而行布施,是為淨施。淨施者,其福德不可思議。
  是以,凡乞者有乞于我,宜以力之所及,多少隨宜,予以施助,施助時不住於相,以行淨施。

二、不能多少隨宜匄分與:

  「匄」字音「丐」,亦可寫作「匄」,是相人強乞之意。行乞方式可分二種,一者出聲、伸手相乞;二者靜坐路邊,不出聲亦不伸手相乞。「匄」即屬於初聲、伸手相乞。
  既有出聲、伸手相乞者,自應量力,不論多少應隨宜「分與」,以滿其願,以解其困。
  (註:「不能多少隨宜匄分與空遣還者」文內,「優婆塞戒經」中原文末斷句,後人將六重戒二十八輕戒摘出,令成「在家菩薩戒本」單行流通,乃將此段斷句為「不能多少隨宜匄分,與空遣還者。將其中之「與」字斷為下句之首。如此斷句法,恐有未宜,若然,則上句「不能多少隨宜匄分」即感語氣未盡,將「與」斷為下句之首,則又感多餘,因「與」乃成為無重大意義之語助詞矣。故如此斷句,是上下不能盡義,宜應斷為「不能多少隨宜匄分與,空遣還者。」方上下文義完全而又肯定,故本文即採如此斷句法)。

三、空遣還者:

  凡向我行乞,無論其乞食、乞財、乞法、乞力,其必有不能自解之困難,若自身確有其力而不能多少隨宜,應其請求而分與,竟視而不見;聽而不聞,甚至以惡言、惡行相加,或心生厭惡,以手勢、言詞或其他表情予以空遣還,使乞者求乞的心願落空,即違犯此一戒法。

四、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:

  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原已發菩提心,應行慈悲,救度苦難眾生。今有乞者向之求乞,不能多少隨宜匄分與,以滿其願,以解其困,是已失去菩提心、慈悲心,故云「得失意罪」。

五、不起、墮落:

  因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見乞者行乞,不能多少隨宜匄分與,而空遣還,已失塗抹心,其淨業即不能昇起,而其原得法位、果位亦將因此而墮落,故云不起墮落。

六、不淨、有作:

  見乞者行乞,不能多少隨宜匄分與,是吝嗇於財、力,是欲心未泯,「欲」為煩惱根本,是為「不淨」。而善業是成佛之因,不能多少隨宜匄分與行乞者,是悲不起,使乞者生瞋恨心,而為結縛,不但未救乞者,反害乞者,害人即是自害,故為「有作」,「有作」是生死因緣,不能出離。

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見乞不與戒第四畢

  網主備註:藍色字為菩薩戒經文,紅色字為分段經文,黑色字為內容解釋。

發布日期:2010年03月17日星期三下午5:18p.m
資料來源:普陀書軒緣整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