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3月17日 星期三

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不供養父母師長戒第一

  善男子!如佛說言: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不能供養父母、師長,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。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
一、不能供養父母、師長:

  所謂「供養」,就是以自身所有,、能有的一切,而又為父母、師長所需者,即應供之於父母、師長受用。因為:「人身難得」,師長授我佛法。故父母、師長之於「我」,恩重於天,故宜恭敬供養,這是狹義說,凡長於我而又有恩於我或教育於我者,均應視同父母、師長而行供養。凡出家比丘不論識與不識,均應供養。如莊嚴經十二說:
  「諸菩薩為成就六度故,於諸地中,決定應作六事:
   一者:必應供養,此為成就檀度,若不長時間供養,則檀度不得圓滿……。」
  又,如梵網經說:
  「所謂菩薩者,即孝順父母、師僧、三寶。孝順──至道之法,孝名為戒,亦名制止。」
  受在家菩薩戒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若能持戒不犯,均是菩薩,凡是菩薩均應行六度,所謂六度者,即布施、持戒、忍辱、精進、禪定、智慧。供養父母、師長就是布施,是六度之首。
  供養父母、師長,是為行孝道,「孝道」乃儒家、佛家所並重,故儒家有「孝經」,佛家亦有「父母恩重難報經」,二經均為宣說父母(師長)劬勞恩重,故應克盡孝道。但此種孝道乃狹義之孝,而儒、佛尚有廣義之孝。儒家有「遺孝作忠」為民族進大孝之說。而佛家之孝義,更由現世父母、師長,追憶慧濟七世父母及一眾生。故華嚴經有「十願度德」。即:
  (一)、盡成就一切眾生。    (二)、盡莊嚴一切世界。
  (三)、盡供養一切諸佛。    (四)、盡通達無障礙之法。
  (五)、盡修行遍法界之行。   (六)、身恒住而盡未來之劫。
  (七)、智盡知一切之心念。   (八)、盡覺悟流轉與還滅。
  (九)、盡示一切之國土。    (十)、盡得如來之智慧。
  此「十種度德」中,要「盡成就一切眾生」,即是以布施為第一,布施中之法施、財施、無畏師三者,以財施為最普遍,亦為眾生所最樂受;而供養一切諸佛時,亦以財施(諸華)為最普遍,亦為佛、菩薩常行之法,如阿彌陀經云:
  「彼佛國土,……晝夜六時,兩天曼陀羅華,其土眾生,常以清旦,各以衣祴盛眾妙華,供養他方十萬億佛。……。」
  是以,佛家行供養而發揮孝道之意義,較之儒家更為廣泛。而「梵網經」更具體地將孝道擴充開來,經說:
  「一切男子是我父,一切女子是我母,我生生從之受生,故六道眾生,皆是我父母。」
  所以,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除供養父母、師長外,更宜擴充至供養三寶、供養一切眾生,方為供養成就。
  不能供養父母、師長者,是為忤逆不道,在世法亦所不容,而況佛法?不能供養父母、師長,雖一心念佛,或執持菩薩名號,因其與佛、菩薩的本願相違,佛、菩薩、即不與相應。
  (三)所謂「供養」,依十地論說有三種方式:
  1.利或財供養:即奉獻香花、飲食等物質。
  2.敬或法供養:即讚歎、恭敬。
  3. 行或觀行供養:即受持、修行如來妙法。
  又,依法華經法師品說有十種方式:
  1.花:即各種鮮花。
  2.香:即上好妙香,如「檀香」。
  3.瓔珞:即以細繩串珠、玉等寶物而成之飾物。
  4.抹香:即將沈檀擣為粉末,用以撤佈佛塔像,屬乾香。
  5.塗香:即和合諸香,用塗身手,淨垢穢、臭熱惱,屬濕香。
  6.燒香:即燃燒檀香,隨悲願力,普熏一切。
  7.繒蓋、幢幡:以絹布製成之大蓋,故叫繒蓋,如現時之布棚。以種種絲帛製成而長帛下垂叫幢幡,亦稱寶蓋,皇帝所常用之傘狀物。
  8.衣服:供養父母則各種衣服不分;供養出家師長,則以三衣為度。
9.伎樂:供養父母,則以一般正樂;供養出家師長,應以法樂為宜。
  10合掌:即以雙手合十,以示崇敬。若雙手不便(如一手持物),則以一手當胸作合十狀行禮。
  以上所列供養,仍是例舉性者,凡父母、師長所需者,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均應供給、承事。以報父母、師長之恩。
  西方三聖中,阿彌陀佛右邊站立者為大勢至菩薩,左邊站立者為觀世音菩薩。大勢至菩薩頭頂寶瓶,瓶內所盛者,為期父母舍利,以示孝養父母。阿彌陀佛為觀世音菩薩之師,故其頭頂阿彌陀佛相,以示孝敬師長。二菩薩孝養父母、孝敬師長之德行,正是受菩薩戒之優婆塞、優婆夷行「供養父母、師長」最好的典範。若不供養,必將得罪。

二、得失意罪:

  何謂「意」?依俱舍論四說:
  「集起故明心,思量故明意,了別故名識,心、意、識三名,所銓義雖異,而體是一如。」
  又,梁譯攝論一說:
  「以識生依止為意。釋曰:若心前滅後生,無間能生心,說此名意。」
  又,「意」與「念」常連用,如「意念」,然則何謂念?唯識論三說:
  「云何為念,於曾習境,令心明記不忘。」又,法界次第說:
  「念者,內心存意之異名也。」
  又,「道」與「心」常連用,如「道心」,何謂「道心」?所謂「道心」者,即求菩提之心。唐華嚴經十三說:
  「普觀眾生發道心。」
  又,法華經義疏二說:
  「菩提云道,是無上正徧知果道也。」
  由以上的節錄,可知:心、意、識、道、念五者,均有相連、相通的意義。所以「詮義雖異,而體是一如。」因此,「失意」即是「失心」、「失道」、「失識」、「失念」。
  故知「失意」即是「失菩提道心」。參加在家菩薩靜法會受戒的優婆塞、優婆夷,必先發「菩提心」,然後立「意」參與戒會受戒,接受戒法以後,應已了別、識知何者應作為、何者不應作為,若依戒法行時,必能「識知」將成為「菩薩」,既是菩薩善知識供養父母、師長。
  若受戒已的優婆塞、優婆夷,不供養父母、師長,即已毀犯此戒,違失了菩提「道心」乃受戒的「立意」和成為菩薩的「識知」,是棄父母、師長、眾生於不「念」了。此時,煩惱亂心,不但成不了菩薩,反而因此獲罪、墮落。是故,凡不供養父母、師長者,必然「得失意罪。」

三、不起:

  所謂「起」就是「昇起」,即道業由下向上昇進,受戒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其道業由四加行位的煖法、而頂法、而忍法、而世第一法、而四果、而菩薩、而佛,循序昇起。
  若受戒已的優婆塞、優婆夷,不供養父母、師長,已失菩提道心,「得失意罪」,連煖法都不能昇起,而況升至菩薩?故謂之「不起」。

四、墮落:

  「墮」與「落」,度是由上向下墜的意思,受了菩薩戒的優婆塞、優婆夷,在受戒之先、之中,即已發菩提道心,如一心持戒,有成就菩薩道之可能。但若受戒以後,不供養父母、師長,刺為破戒優婆塞、優婆夷,無論其已修持至何種法位或果位,則已至頂,無法再進,反之,由此而下墜,故被稱之為「頂墮」。
  蓋菩薩於十信之相似位,永斷見思二惑,永不沈於三途,得六根互用之功德。若於此安其分、著其法,不更進修而直入十住之位,就叫「頂墮」。因為,離三界之惑之位,故名為「頂」,於此頂位墮落不進,就叫「頂墮」。如八教大意說。
  「若專住似位,名為法愛,已得相似六根互用,已破兩惑。若愛此似位,名為頂墮。」
  又,智度論二十七,也說:
  「愛著諸功德,於五眾:無常、苦、空、無我、取用、心著是菩薩頂墮。」
  由此看來,已受戒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雖已修持至相似果位,若就此愛著於法、住著於位,已被認為是「頂墮」了。若優婆塞、優婆夷不供養父母、師長而破戒,不但要頂墮,而且要「墮落」,「頂墮」者是失去原有果位、法位,而「墮落」者不但失去果位、法位,而且要下墜入下三途,即畜牲、餓鬼、地獄的三道了。

五、不淨:

  所謂「淨」就是「清淨」,受戒已的優婆塞、優婆夷,若能至心持戒乃至一心持戒,即可使身心「清淨」而至聖域。反之,若受戒以後,不供養父母、師長,即已破戒,破戒的優婆塞、優婆夷即身心不淨。身心不淨的凡夫,尚不能昇天界,而況能昇進淨界的聖域。

六、有作:

  (一)、「有」者,是生死界,有因、有果之謂「有」,在十二因緣中:無明緣行、行緣識、識緣名色、名色緣六處、六處緣觸、觸緣受、受緣愛、愛緣取、取愛有、有原生、生緣老死。其中之「有」,是依愛取之煩惱,作種種之業,「業」為當果之因,即有業因而後有果報。果現假象,眾生執以為「有」。
  因此,這「有」成了三界生死之因,所謂「三界有」者是。如「欲有」是欲界生死,「色有」是色界生死,「無色有」是無色界生死。
  (二)、至於「作」者,有「作意」、「作業」、「作犯」的三種意義:
  1.「作意」:就是相應於一切之心而起,成唯識三說:「作意,謂能驚心為性,於所緣境,引心為樂。」
  2.「作業」:有不供養父母、師長之作意,而後起不供養父母、師長之行為,即成業行。
  3.「作犯」:因不供養父母、師長而有違戒法,是做犯成就。
  身、口、意三業具足,就是「作」的成就。
  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塞、優婆夷,連父母、師長度不供養,則於其他戒法當亦不能受持,與未受戒之凡夫無異。
  是以,「有作」即是墮落的因緣,輪回生死,難以出離。

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不供養父母師長戒第一畢

  網主備註:藍色字為菩薩戒經文,紅色字為分段經文,黑色字為內容解釋。

發布日期:2010年03月17日星期三下午12:55p.m
資料來源:普陀書軒緣整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