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3月17日 星期三

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耽樂飲酒戒第二

  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耽樂飲酒,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。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
一、耽樂飲酒:

  「耽」與「樂」意義相近,過於迷戀謂之「耽」;過於迷戀心喜謂之「耽樂」。「耽樂飲酒」即是迷戀於酒,樂此不疲、不歇。
  飲酒能傷身,並能迷魂、失性,甚至使人發狂,不但不能受持戒法,修習道業,連正業亦不能為。若「耽樂飲酒」,除自害以外,並能使家財喪失。故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不可飲酒,飲酒為惡業,自害成份居多,故為輕戒。酤酒亦為惡業,自害而更害人,故為重戒。

二、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:

  飲酒之害甚多,善生經說飲酒有六惡處,即:
  (一)、失財:耽樂飲酒之人,常使家財蕩然無存。
  (二)、生病:耽樂飲酒之人,常患肝病、高血壓等病症。
  (三)、鬥爭:耽樂飲酒之人,常迷魂失性,易與人鬥毆。
  (四)、流布惡名:耽樂飲酒之人,行為不檢,常無理性。
  (五)、損智慧目:耽樂飲酒之人,心神喪失,無智慧眼。
  (六)、生瞋怒氣:耽樂飲酒之人,情浮氣躁,常生瞋怒。
  以是之故,大愛道比丘尼經,深說酒之為害說:
  「酒是毒藥,酒是毒水,酒是毒氣。眾失之源,眾惡之本,殘賢破聖,敗壞道德,是致興立禍根,四大枯朽,去福就罪,無不由之,寧飲溶銅,勿飲酒味。」
  佛律有「飲酒具三十六失」之說,三十六失是:
  一、不孝父母。    二、輕慢長友。    三、不敬三寶。
  四、不信經法。    五、誹謗沙門。    六、訐露人罪。
  七、恒說妄語。    八、誣人惡事。    九、傳言兩舌。
  十、惡口傷人。    十一、生病之根。   十二、鬥爭之本。
  十三、惡名流布。   十四、人所憎嫌。   十五、排斥聖賢。
  十六、廢忘事業。   十七、破散家財。   十八、恒無慚愧。
  十九、不知羞恥。   二十、無故捶打奴僕。 廿一、橫殺眾生。
  廿二、奸淫他妻。   廿三、偷人財物。   廿四、疏遠善人。
  廿五、狎近惡友。   廿六、怨黷天地。   廿七、常懷恚怒。
  廿八、日夜憂愁。   廿九、牽東引西。   三十、持南看北。
  卅一、倒溝臥路。   卅二、墮車墮馬。   卅三、逢河落水。
  卅四、持燈失火。   卅五、暑月熱亡。   卅六、寒天凍死。
  飲酒之人,因有如此過失,原發菩提心全部喪失,故得失意罪。

三、不起、墮落:

  耽樂飲酒之人,頹廢不正,普通正業尚不能為,而況修行道業,故云「不起」。原發菩提心已失,原因受戒所得法位、法果都退失無存,故云「墮落」。

四、不淨、有作:

  耽樂飲酒之人,易生「奸淫他妻」、「誣人惡事」、「排斥聖賢」等三十六失,是身、口、意三業皆為不淨。又三十六失之行為,均為結縛生死因緣,均為有作法,故云「不淨、有作」。

叁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耽樂飲酒戒第二畢

  網主備註:藍色字為菩薩戒經文,紅色字為分段經文,黑色字為內容解釋。

發布日期:2010年03月17日星期三下午3:15p.m
資料來源:普陀書軒緣整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