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10月25日 星期日

貳、釋六重戒──說四眾過戒第五

  優婆塞、優婆夷戒,雖為身命,不得宣說比丘、比丘尼;優婆塞、優婆夷所有罪過。若破是戒,是人即失優婆塞、優婆夷戒,是人尚不能得煖法,況須陀洹至阿那含。是名破戒優婆塞、優婆夷,臭、旃陀羅、垢、優婆塞、優婆夷、結優婆塞、優婆夷,是名五重。

一、不得宣說比丘、比丘尼;優婆塞、優婆夷所有罪過。

  (一)、四眾:
  佛弟子有四眾,就是比丘、比丘尼;優婆塞、優婆夷。前二者是出家,;後二者是在家二眾。
  (二)、宣說:
  「宣」就是宣傳、宣告、宣揚。「說」就是稱說、道說、傳說,以語言或文字、圖畫方式相外傳播,就叫宣說。
  人有身、口、意三業,在此三業中,口業最易觸犯,如兩舌、惡口、妄言、綺語等等,常突口而出。是以,口葉是苦患之門,禍累之始。
  (三)、罪過:
  故犯謂之「罪」:謬誤謂之「過」,依字義分析,犯罪者,其業較重,犯過者,其業較輕。但一般人,常以「罪過」合稱。如通俗編有這幾句話說:「罪過字以大小別,不以公私別,後人例以公犯為罪,私居違礙則兼稱罪過。其言自六朝然矣。」優婆塞戒經是鳩摩羅什所譯,正是六朝時代,故戒經中採用了當時已流行的「罪過」二字。
  一般說來,於佛法中受了戒的四眾弟子,違犯了戒法上的行為,即屬於「罪」。在世法中,凡違犯了成文法所規定之行為,也屬於「罪」。除法(戒法、世法)外,凡違犯了佛界、俗界的善良風俗,、習慣者,多被視之為「過」。
  無論佛法(戒法)與世法,均極繁瑣;而風俗、習慣,更難預防,故飼眾弟子違犯罪、過之行為,在所難免。世間無罪、過者,唯佛一人。
  比丘、比丘尼、優婆塞、優婆夷之於佛法,有如大廈之四支柱,四支柱中若有一柱有斑剝,應善為修護,使增強其支撐力。若不予修護反予摧折,則此支柱不為傾倒,大廈將亦傾圯。尤其在家二眾不可宣說出家二眾罪過。蓮池大師說:「不見僧過……白衣之良劑。」故優菩薩戒本中,特立此為重戒。
  薩婆多論上說:「寧破塔壞像,不向人說比丘過惡,若說過惡,則壞佛法身。」古經也說:「寧碎舌如塵,不說三寶過。」說出家罪過,不但對二眾不信、生疑,即已破壞佛、法、僧三寶,造重口業。若造此口業,其罪無量。故大乘經說:「若有國王,打、縛、罵犯戒之僧,其罪較出萬億佛身之血尚重。死後墮入阿鼻地獄。」由此類推,出家二眾罪過不宜宣說,即使在家二眾罪過,亦不宜宣說,若宣說者,依本戒規定,所得惡報與宣說出家二眾罪過同重。
  (四)、不得宣說……罪過:
  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即使犧牲性命,也不可宣說四眾佛弟子罪過。若見四眾有罪過者,應作如下觀想:
  1.同體大悲觀:
  菩薩發心度眾生,即在為眾生消除罪過業障,而非宣說其罪過。凡是有罪過眾生,即生同體大悲心,一一予以救度。若見四眾佛弟子罪過,猶如己身有罪過,自己不但不能宣說,見他人宣說四眾罪過,毀謗三寶,應有錐心剌骨之痛。如梵網經說:
  「菩薩聞外道惡人,以一言謗佛音聲,如三百矛剌心。」是以,凡見飼眾罪過,不應宣說,宜以漸進方式,徐徐勸說、感化,行善積德,使善行不斷增長,堅首戒法,清淨戒體、戒行、戒相,如法成就,解脫繫縛,而至涅槃,同登聖城。
  2.悲愍警惕想:
  見四眾弟子中,其有罪過者,應作如下冥想:
  一者悲愍想:不守戒法,不如律而行之佛弟子,乃愚痴相現,造墮墜之因,於己於眾生,均為損失,殊屬悲愍,應思予以助道之緣,使復其戒行、戒相,以清淨戒體。如此想己,悲愍助道之唯恐不及,豈忍心宣說其罪過?
  二者警惕想:犯戒之人,必然墮落,大智度論說:「若持戒無忍,當墮地獄,雖不破戒,以無忍故,不免惡道。」見於戒暴忍之人,尚且要墮獄、不免惡道,破戒之人,其所應得惡報, 當更嚴重。故應將犯罪過之人,視為鏡子,自我警惕,嚴守戒法,忍苦受持,不相違犯。
  破戒之人,倘一心改過,仍可得道,大智度論說:「出家受戒,以是因緣,可得道果。」蓋受戒已,其戒體仍存其心,若一旦反省、懺悔,嚴守戒法,仍可得羅漢道果。是以,諸法無長經說:「若見破戒之人,不說其罪過,應正念彼人,不久亦將得道。」涅槃經也說:「雖不可讚彼眾生全善,亦當念佛性之善而讚歎之,勿說其過去,以自污其心。」由此種種,受戒已之佛弟子,不得宣說四眾罪過。

二、若破是戒,是人即失優婆塞、優婆夷;是人尚不能煖法,況須陀洹至阿那含。

  (一)、「宣說」他人「罪過」,屬口業中「兩舌」,本身即已犯有罪過,故即喪失優婆塞、優婆夷戒。
  (二)、失戒之人,戒行、戒相已失,修道之心不力,善法不生,四加行位之煖法尚不可得,何況須陀果、斯陀含、阿那含果?
  其不能得法、得果之原因有二:
  一者:無精進心:
  受戒已佛弟子,嚴守戒法須有精進心,故每一戒法均有「雖為身命」之句,故精進心是守戒之動力,亦即得法、得果之因,宣說他人罪過,即於已身修業不夠精進,不精進,即不能得煖法,亦不能得果位。
  二者:自招業果:
  自造因,必受其果,宣說他人罪過,不自利而足以害人,害人者必受果報,故古德說:「忽說他人長與短,說來說去自招殃,若能閉口深藏舌,便是安身第一方。」是以,宣說他人罪過者,必自招殃,當然不能得煖法,亦不能得果位。

三、是名破戒優婆塞、優婆夷;臭、旃陀羅、垢、結優婆塞、優婆夷。

  (一)、宣說他人罪過,為佛所不許,故制定此戒法,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若不遵佛制戒法,宣說他人罪過,即成為破戒之優婆塞、優婆夷。
  (二)、因宣說他人罪過,使被宣說之人遭受損害,故人人見其生厭。蓋人非聖賢,熟能無過。一旦有過,即有被其宣說之可能,故人人視其如臭穢之物,不敢相近,故為臭優婆塞、優婆夷。
  (三)、宣說他人罪過,是自毀戒行、戒相,有如自殺一般。他人因被宣說罪過,使其自暴自棄,精進之心減退,反省之心破滅,是殺他人戒行、戒相。有如屠夫嗜殺相似,故為旃陀羅優婆塞、優婆夷。
  (四)、宣說他人罪過者,先有所見,由見生思惑,由思惑生妄心。妄心者即是垢,是為心垢。因宣說他人罪過,是造口業,因口業而招怨,因招怨而生煩惱,煩惱者即是垢,是為身垢。身、心均有垢,故被稱為垢優婆塞、優婆夷。
  (五)、宣說他人罪過,使他人生煩惱,煩惱是結。他人因煩惱結而生怨懟,思有報縛復,有報復,自身亦煩惱生,自生煩惱者亦是結,兩相結纏,如蠶之作繭自縛,如蜘蛛之作網縛他,多行結縛之人,故被稱之為結優婆塞、優婆夷。

四、是名五重:

  宣說四眾罪過,被視為違犯第五重戒。
  佛門須六和敬,「和」者是讚歎他人善事,「敬」者是自謙其身。所謂六和敬,就是:
  (一)、同戒:恪守同一規定。
  (二)、同見:統一彼此信念。
  (三)、同行:共同保持正行。
  (四)、身慈:相互扶持合助。
  (五)、口慈:言語和合無諍。
  (六)、意慈:誠心合意相愍。
  具此六德者,則無處不與人和,就無宣說他人罪過之妄心、妄行了。故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不可犯此戒,已宣說他人罪過之受戒已優婆塞、優婆夷,應於三寶前,五體投地,哀求懺悔,法具經說:「犯過而非惡,能追悔為善,是明照世間,如日之無量。」 故懺悔雖不能全滅所生罪業,但業畢定可超絕。如大智度論有說:「迦葉佛時作比丘尼,自恃貴姓端正,心生憍慢而破禁戒。破戒罪故,墮地獄受種種罪,受罪畢竟,值釋迦牟尼佛出家,得六神通阿羅漢道。」由此可知,受戒已而破戒之人,戒體未失,終有罪畢得道之時。

貳、釋六重戒──說四眾過戒第五已畢

  網主備註:藍色字為菩薩戒經文,紅色字為分段經文,黑色字為內容解釋。

發布日期:2009年10月25日星期日下午6.27p.m
資料來源:普陀書軒緣整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