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10月26日 星期一

貳、釋六重戒──酤酒戒第六

  優婆塞、優婆夷戒,雖為身命,不得酤酒。若破是戒,是人即失優婆塞、優婆夷戒,是人即失優婆塞、優婆夷戒。是人尚不能得煖法,況須陀洹至阿那含。是名破戒優婆塞、優婆夷,臭、旃陀羅、垢、優婆塞、優婆夷、結優婆塞、優婆夷,是名六重。

一、酤酒:

  「酤酒」有二種意義:
  (一)、「酤酒」者有「買酒」之意。如史記高祖傳內有:「高祖每酤留飲,酒讎數倍。」故「酤酒」是「買酒」之意。
  (二)、「酤酒」者有「賣酒」之意。如廣雅釋「酤」──漢書景帝紀內有說:「夏旱,禁酤酒。」故「酤酒」又有「賣酒」之意。
  是以,「酤酒」有買、賣酒類之兩種意義,「酤酒」又可寫作「沽酒」。但依習慣「酤酒」多指為「賣酒」。
  「酒」是使人迷魂失性之毒藥,人飲酒以後,有害健康,若飲酒過量,可致人於死,若飲酒成癖,則使人迷魂、失性、發狂,亂神、故買、賣酒類,如同以毒藥殺人。故優婆塞、由優婆夷受戒已而犯此戒者,是第六重罪。
  (三)、酤酒罪構成要件:
  1.自酤酒:自身親為貨易,或向酒廠買入,或轉售他人。即構成破戒行為。
  2.教人酤酒:雖自身不為酒類貨易,但教他人買、賣酒類。即構成教唆行為,教唆罪與本身破戒同罪。
  3.酤酒因:起一念酤酒心,以貪求利潤,即構成破戒罪。
  4.酤酒緣:念心不斷相續,以助成酤酒行為,即是破戒。
  5.酤酒法:於酒類買賣過程中,論斤兩、出納、取付、資具、法則等手續,均為珀戒行為。
  6.酤酒業:向酒廠、酒行、酒商批發買入,再等售予他人而賣出,完成買、賣行為,即構成業。
  凡有以上六種買賣酒類行為之要件者,都已破戒,是為重罪,就是菩薩波羅夷罪。

二、雖為身命,不得酤酒:

  「酒」分三種:
  (一)、穀酒:以五穀釀造而成之酒。
  (二)、果酒:以葡萄、李子、梅子等各種果類釀造者。
  (三)、藥酒:種種藥草和合米面麴、甘蔗汁而成之酒。
  其他尚有以乳釀酒者,凡是若乾、若濕、若清、若濁之類,能令人心動、放逸、迷醉者,是名為酒。
  因飲酒能害他人,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已發菩提心度脫眾生於苦難,豈有因貪自身利潤而害他人之理,故雖為身命,不得「酤酒」。
  原以酤酒為業之佛弟子,受菩薩戒以後,應即改營他業,若因此失業而危及生命,亦不得破戒而營酤酒業。有家屬未受戒者,若因家人反對改營他業,則聽由未受戒之家人為酤酒業,自身不得酤酒 。

三、若破是戒,是人即失優婆塞、優婆夷戒:

  善生經指酒之於人有六惡,即:
  (一)、失財:買酒而飲,必然破財,酒非為活命,此種因賣酒予人而使破財,是為浪費,有害無益,故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不可以酤酒,若破是戒,即失所受戒法。
  (二)、生病:酒富剌激,飲酒者之肝臟、血壓、腸、胃等內臟,易為戕害而生病,酒有如毒藥,受戒已之佛弟子,未有售毒藥戕害眾生者。若酤酒與眾生,即失所受戒法。
  (三)、鬪爭:酒能使人迷魂、失性、發狂、飲酒過量之人,常與人口角、爭吵、鬪歐、兇殺,無所不為,受戒已之佛弟子不可酤酒與人。若破是戒,即失所受戒法。
  (四)、流布惡名:飲酒之人,惡名流布,親友遠離,故受戒佛弟子不可酤酒與人,若破是戒,即失所受戒法。
  (五)、損智慧目:飲酒之人,兩眼充血,視野墓糢糊,是非莫辨,智慧全失,故受戒已之佛弟子不可酤酒與人,若破是戒,即失所受戒法。
  (六)、生瞋恚氣:飲酒之人,情緒急躁,易生瞋恚,故受戒已之佛弟子不可酤酒與人,若破是戒,即失所受戒法。
  是以,六愛道比丘尼經有云:
  「酒是毒藥,酒是毒水,酒是毒氣,眾失之源,眾惡之本,殘賢破聖,敗壞道德,為致災立禍根本,四大枯朽,去福就罪,無不由之,寧飲溶銅,勿飲酒味。」
  「酒」因有如此多惡,故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不可酤酒與人,若破是戒,即失所受優婆塞、優婆夷戒。

四、是人尚不能得煖法,況須陀洹至阿那含。是名破戒優婆塞、優婆夷。

   酤酒與人的行為,分既遂與未遂,狹義與廣義之分:
  (一)、既遂:已受戒菩薩戒之佛弟子,以手持酒與人,並收取一定之價款,完成買、賣行為者,稱既遂。梵網經云:「若自身手過酒器與人飲酒,五百世無手。」故手碰酒器,即成既遂。
  (二)、未遂:若僅有酤酒與人之意,並無售賣酒類與人,手未碰酒器者,稱為未遂。
  (三)、狹義:酤酒者,是受戒已之佛弟子,僅以酒類──穀酒、果酒、藥酒售賣與人,是為酤酒的狹義行為。
  (四)、廣義:凡能迷醉他人,使人喪失自我意志者,即是與酤酒與人相似,如:
  1.用邪惡思想、言語,使他人父子迷魂失性,破壞其父子感情者。
  2.用邪惡思想、言行,使他人夫妻迷魂失性,破壞其夫妻感情者。
  3.用邪惡思想、言行、使主、僱問迷魂失性,破壞勞、資和睦者。
  4.以不正當思想、言行,助長社會奢靡、淫蕩之風,破壞眾生正行者。
  5.以邪道誤人,使入魔法而失正思者。
  小乘多持既遂、狹義之說,大乘則持既、未、狹、廣四說,故大乘戒法, 意義更為深長。
  凡受戒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既不能有酤酒與人之意思,也不可有酤酒與人之行為。除酒類以外,凡能令人迷魂失性,喪失自我意志者,都屬酤酒與人相似。故均不可破犯,若破犯者,即不能得煖法,更不能得須陀洹至阿那含果位。

五、(是)臭、旃陀羅、垢、結優婆塞、優婆夷:

  (一)臭優婆塞、優婆夷:
  凡不顧仁義道德而念念以不正當手段,謀取利益,聚集財物者,即被人稱之為「銅臭」。如後漢書催寔傳云:
  「寔從兄烈,有重名於北州,歷位郡守九卿,因傳母入錢五百萬,得為司徒,問其子鈞曰:『吾為三公,於議者何如?』鈞曰:『論者嫌其銅臭。』
  此處之「銅臭」是指其以錢買官,名聲不佳。又皮日休的「吳中苦雨詩」中也說:
  「吳中銅臭戶,七萬沸如霍。」
  這也是對為富不仁的有錢的人一種諷刺。受菩薩戒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明知酒能害人,而竟以不正當手段,不惜破戒酤酒與人而求取財富,也是「銅臭」,故稱之為「臭」優婆塞、優婆夷。
  (二)、旃陀羅優婆塞、優婆夷:
  酒能使人鬪歐、兇殺,亦能使人生病致死,酤酒與人,不啻屠夫執刀殺害眾生,故酤酒與人者,稱之為旃陀羅優婆塞、優婆夷。
  (三)、垢優婆塞、優婆夷:
  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因貪利而思酤酒與人而起妄惑,是文心垢。又執酒與人,獲取利潤,是為身垢,身、心垢重,故為垢優婆塞、優婆夷。
  (四)、結優婆塞、優婆夷:
  心起妄惑是為煩惱,財富太多、防盜、防失、防火、防水………亦為煩惱,煩惱成結,結縛繫縛身心,故為結優婆塞、優婆夷。

六、是名六重:

  酤酒戒是被列為第六重戒,故名「六重」。酒之於眾生,有害無益,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即使酤酒有厚利可圖,仍損人利已行為,是受菩薩戒佛弟子不應為。故已操酤酒業者,應速改營他業,未曾營酤酒業者,不得營酤酒業。

貳、釋六重戒──酤酒戒第六已畢

  網主備註:藍色字為菩薩戒經文,紅色字為分段經文,黑色字為內容解釋。

發布日期:2009年10月26日星期一上午9.05a.m
資料來源:普陀書軒緣整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