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10月23日 星期五

貳、釋六重戒──盜戒第二

  優婆塞、優婆夷戒,雖為身命,不得偷盜;乃至一錢。若破是戒,是人即失優婆塞、優婆夷戒。是人尚不能得煖法,況須陀洹至阿那含。是名破戒優婆塞、優婆夷,臭、旃陀羅、垢、優婆塞、優婆夷、結優婆塞、優婆夷,是名二重。

一、不得偷盜

  (一)、偷、竊、盜三惡行,意思相近,是乘他人不注意或不備之時,取走其財物,依佛法術語,謂之「不與取」。是以,行偷盜之人,先發欲,而後起思,由思惑而起行,乃取走他人財物,以滿足其欲。大智度論十三說:
  「不與取者,知他物,生盜心,取物去離本處,物屬我,是名盜 。若不作,是名不盜。其餘方便校計,乃至手捉未離地者,是名助盜法。」
  (二)、財物有兩種,一種是屬他物,一種是不屬他物。凡取走屬他物的,才算是盜罪。取走不屬他物者,則不屬盜罪。但世間之物,不是屬私人所有,即是屬公家所有,沒有不屬他物的。受戒已之人,見任何不屬自己之物,一概不能取走。
  (三)、屬他物也分兩種:一種是聚落中之物,。一種是空曠地方無人居住處所之物。此二處物,盜心起,得盜罪。若物在空曠地方,應當計校量知此物是近那一國?那一省、那一縣、那一鄉,這物應當市有屬權的,因其有屬權,就是屬他物,不應取走。
  (四)、偷盜的方式分八種:
  1.自盜:自己動手,取走屬於他人之財物。
  2.教人盜:口教授、命示、示意別人去盜取。
  3.方便盜:路拾別人遺物,佔為已有。
  4.咒盜:外道人用咒術迷人,乘機盜取財物。
  5.盜因:起盜心者,以欲為因,取他人財物以滿已欲。
  6.盜緣:盜心相續起思惑,有方便利於盜取,是為盜緣。
  7.盜法:運用技巧、工具、計謀偷盜,是為盜法。
  8.盜業:偷盜他人財物已遂者,即構成盜業。
  (五)、偷、盜之意義,佛法較世法為廣,凡竊取、強盜、詐財、侵佔、搶劫及一切不應取而取,應繳納(如稅捐)而不繳納者,通名為盜。如大智度論十三說:
  「若奪財物,是名奪外命,何以故?命依飲食、衣被等故活,若劫、若奪,是名奪外命。」
  由此可見,劫、奪財物,都包括在盜的範圍內。
  (六)、偷盜財物,以自供養生活所需,雖身充足,將來仍當一死,死入地獄,獨自受罪,無能救助,本此以觀,不應偷盜。
  (七)、不與取有十罪:
  一者、物主常瞋。
  二者、重疑(重罪人疑)。
  三者、非時行,不籌量。
  四者、朋黨惡人,遠離賢善。
  五者、破善相。
  六者、得罪於官。
  七者、財物沒入。
  八者、種貧窮業因緣。
  九者、死入地獄。
  十者、若出為入,勤苦求財,五家所共,若王、若賊、若火、若水、若不愛子用,乃至藏埋亦失。
  偷盜行為,在世法言,任何國家、任何社會都認為有罪,是不被他人原諒的不善行為。凡有偷盜者,一經逮捕,無不治罪。佛法登認為財物是屬他人第二生命,取走其財物,不啻取奪其命,佛弟子應行慈悲,豈有行偷盜而奪人命之理,故受戒已的佛弟子,不應偷盜。

二、乃至一錢:

  (一)、「一」是意指最小的單位數,在自然數中,「一」是最小數,自然數中無「最大數」,故佛陀稱多數時,長以「無量」、「無邊」、「恒河沙數」等來形容。不曾有最大數之教言。
  (二)、「錢」是流通的貨幣,有一定的價值,可以用來購物活命,故眾多是錢財為第二生命。若偷盜他人的錢財,就是損害他人的生命,等於犯殺生戒一樣。
  (三)、佛世時的印度法制,偷盜五錢,即犯死罪,聲聞戒中規定:偷盜五錢即犯波羅夷重罪。「波羅夷」罪,就是上「斷頭台」,不聽懺悔。
  (四)、佛世的「一錢」,值唐代十六錢,若印度幣五錢,折算唐幣八十錢。八十錢可買長衫一件。所以偷一錢也是很重的罪,不可因其是最小數而犯不與取罪。凡偷盜一錢的人,即毀犯本戒。

三、若破是戒,是人即失優婆塞(夷):

  (一)、 犯盜戒之行為,須具一定之要件,其要件應為:
  一者起意:犯偷盜之人,必先起偷盜之意,此意為貪欲心所繫,為滿貪欲心,乃立意而行偷盜。
  二者起行:犯偷盜之人既經立意,即以身行而取走他人之財物以據為已有。
  偷盜之行為,分既遂與未遂,膯盜之人既經身行而為偷盜,若一切偷盜因緣成熟,即達偷盜之目的。若因偷盜因緣不調合,如正行偷盜之時,為他人發現,未達成偷盜之目的。前者稱之為既遂,後者稱之為未遂。不論既遂、未遂,均已毀犯本戒法。
  又者,佛法講唯心,所謂「一切唯心造」,故凡起心、動念,立意而為偷盜,雖未有盜行,仍屬毀犯本戒法。所以說:若破犯本戒法已,不但失去本戒,甚至亦失優婆塞(夷)其他戒法。

四、是人尚不能得煖法,況須陀洹至阿那含:

  偷盜是欲貪心重,欲貪是煩惱、是結縛、是生死根本。故有偷盜之心的行者,惡法滋長,善法不生,善法是道業昇進梯櫈。偷盜之人即無法獲得四加行為之「煖法」,至於「須陀洹至阿那含」果位,更無法獲得。(四加行位及四果位如前釋,見貳、釋六重戒──殺戒第一之十、是人尚不能得煖法,況須陀洹至阿那含)

五、臭、旃陀羅、垢、結優婆塞(夷)

  (一)、臭者:行偷盜之人,臭名遠播,無人敢於親近,故名為臭優婆塞(夷)。
  (二)、「旃陀羅」者,除前(戒殺第一)所釋為「執暴惡人」、「下姓」、「屠者」等意義外,依「大般涅槃經」卷二十六,還有下列意義:
  1.「旃陀羅者,常能令人恩愛別離,怨僧集會。」
  2.「旃陀羅者,無慈愍心,怨親俱害。」
  3.「旃陀羅惱一切人。」
  4.「旃陀羅人常懷害心,如人無足,力仗待從,當知必為旃陀羅人之所殺害。」
  是以,「旃陀羅」是一種最暴虐之人,受戒已之優婆塞(夷),若犯盜戒,其暴虐惡行,與旃陀羅人相同。

  (三)、垢者:偷盜之人,先起欲貪之心,旋立偷盜之意,故其心有垢。繼起身而行偷盜,是為身垢。身、心俱垢,故稱之為「垢優婆塞(夷)」。
  (四)、結者:身、心有偷盜之垢,必結縛生死,其結縛自結與結他二者:
  1.自結者:因心生偷盜之欲貪,其心即被欲貪所結縛。 起身而行盜,既得財物,乃為財物所結縛,而財物是無常法,易為火燒,水漂、被他偷等過犯,心常為財物不安,其所偷財物即使能身自受用,用完又欲行偷,無有止歇。故身,心永遠為自我之欲貪結縛,不能出離。
  2.結他者:因自身行偷盜,使他人財物受損,因而心生煩惱,因煩惱而繼生怨懟而口生詛咒、罵詈。情浮氣躁,易與人諍鬪、吵鬧,因而身、口、意三業不淨,不淨即生結縛。
  故行偷盜之人,是自結而又結他,自害而又害他,故稱之為「結優婆塞(夷)」。

六、是名二重:

  偷盜戒被列地二,犯盜戒者,其罪即為第二重罪,故名「二重」。

貳、釋六重戒──盜戒第二已畢

  網主備註:藍色字為菩薩戒經文,紅色字為分段經文,黑色字為內容解釋。

發布日期:2009年10月23日星期五下午6.13p.m
資料來源:普陀書軒緣整理